81370-CH-2012-04-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國財
HTML content
HCMA 19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19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755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伍國財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
| 聆訊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 判案日期 : 2012年4月24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4月25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伍國財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2. 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案發當晚約10時,控方第一證人在讓線前減速,至差不多停定,上訴人駕駛的士,從後撞向第一證人車尾。事後上訴人說:「我撞你尾,都係我錯啦」。
辯方案情
4. 上訴人見第一證人在讓線前約5個車位停定,距離他約一個私家車位。他收掣不及,撞向第一證人車尾。他當時同意賠償,但後指第一證人在讓線前太早停車,引致他收掣不及。
裁判官的理由
5. 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裁定第一證人是在讓線之前減速,拒納上訴人證供,裁定上訴人因沒有保持安全距離,引致煞車不及,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6. 上訴人在庭上指第一證人不可信。第一證人所謂上訴人身份資料由上訴人提供,其實是第一證人自己抄寫。
討論
7. 第一證人證供上的瑕疵,裁判官已處理,認為並不關鍵。本席同意。
8. 上訴人解釋他當時承認責任,但事後作過查問,若果前面車輛突然停止,則他並無責任。
9. 裁判官已裁斷第一證人是在讓線前減速,車尾被撞。這個事實裁斷沒有任何問題,不小心的結論如是。因此,上訴駁回。
訟費
10. 上訴人並無任何實質上訴論據,須付上訴訟費。整額評定為2,500元。
| (馮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