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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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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24-CH-2012-06-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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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2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2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4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何國敏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12日
裁決日期: 2012年6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6月22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18 個月即時監禁。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刑罰。

2. 案情撮要顯示案發當晚接近午夜時分,一隊警員發現上訴人在街上形跡可疑,於是上前將他截停。在上訴人所穿的外套袋中,警員搜出29 顆內含0.4 克咪達唑侖的藥片及49 包內含5.78 克海洛英鹽酸鹽的混合物。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毒品是自用的。

3. 上訴人現年65 歲,過往有28 項定罪紀錄,當中18 項與毒品有關。基於上訴人管有海洛英的數量,裁判官以15 個月作為量刑的基礎。另裁判官亦表示,根據戒毒所報告所述,上訴人自1990 年代始便失業,一直依賴每月 $1,600的綜援金過活,但卻每天花上 $200吸食毒品;上訴人更是在夜深時分在街上被截停,他身上藏有的是49 小包毒品,他過往亦有兩次販運毒品的前科,最近一次定罪更祇是2010 年11 月的事;毒品流入他人手中的風險應是相當高的。

4. 基於以上所述,裁判官將刑期上調12 個月至27 個月,因上訴人承認控罪,故被判處18 個月的即時監禁。裁判官作出量刑時所考慮的法律原則並沒有犯錯。

5.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