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創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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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3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30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6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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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郭創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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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4月17日
判案日期 :2012年4月1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4月19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郭創升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違反逗留條件」罪有罪,被判處監禁3個月。他針對定罪及刑罰上訴。
2. 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上訴人為持中國往來港澳通行證入者,被准以訪客身份留港38天,條件為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
4. 事發當日下午5時許,警員巡邏至上水彩園邨一地下商舖,見內部正在裝修,上訴人與其他人士在店舖內。上訴人爬在木梯上,用電鑽釘上固定電線喉管的「馬仔」及用尺量度位置。警員觀察5分鐘後入內。被拘捕後,上訴人否認工作,稱只是到上址找人。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指他到上址替朋友追討欠薪,但見現場環境太暗,自發用電鑽為工友安裝光管。不足一分鐘,警員便叫他從木梯下來。被盤問時,上訴人指他不知道現場舊有光管是否仍可用,但他不理會,仍然安裝。
裁判官的理由
6.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辯解,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裁定上訴人當天被僱從事工作。
上訴理由(定罪)
7. 上訴人在庭上最初指出他並沒有工作,只是坐在木梯上。當被問及為何作供時稱替工友安裝光管,他則指警員到場之前有做,後來則沒有。但總結時,他堅持連電鑽也沒有拿過,沒有工作。
討論
8. 案件涉及事實爭議,裁判官拒納上訴人辯解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而證據亦支持僱傭的推論。
9. 因此,針對定罪上訴駁回。
上訴理由(刑罰)
10. 裁判官在不認罪下判處監禁3個月。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為重複沒有工作一點。
11. 根據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邱秀猛HCMA 656/200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詩鴿HCMA 844/2005),違反逗留條件的判刑基準最少為3個月監禁,情節更加嚴重者可高至9 個月。裁判官之判刑符合指引。
12. 因此,針對刑罰之上訴駁回。
|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林穎茜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