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燕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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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51/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5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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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梁燕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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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2年5月10日
判決日期 : 201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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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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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席前承認在一間燕窩莊內盜竊了價值約500元的一包急凍鮑魚,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判處罰款4,000元。
2. 上訴人不服判罰,現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是她的媽媽有嚴重貧血,隨時有生命危險,故此需要照顧其母。她在庭上亦指出,她是領取綜援的人士,經濟上並不富裕。
有關判罰
3. 裁判官在量刑的理由書中詳細列出其判刑時所作的考慮,最終,裁判官基於上訴人過往並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及上訴人熱心義務工作,以及考慮到店鋪並沒有實際損失,因而判處上訴人罰款4,000元。
4. 裁判官指,有關判罰須反映涉案貨物的價值及「店鋪盜竊」是嚴重和普遍的罪行。
考慮
5. 上訴人現時所提出其母親的病情,其實當時代表她的大律師亦已向裁判官反映。至於上訴人所指,她是領取綜援的人士,經濟上並不富裕這點,她今早在庭上補充,指出由於她經濟上有困難,她已獲裁判官批准將繳交罰款的期限延長。但是,她至今還有二千多元的罰款尚未清找。
6. 雖然本席完全同意判裁官判刑時所作的相關考慮,但是,基於上訴人是初犯,以及考慮到上訴人每月所領取的綜援金額只有約3,000元,本席認為判處上訴人罰款4,000元是明顯過重,本席因此批准上訴人的判罰上訴,將判罰金額由4,000元下調至2,000元。
|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