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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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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18-CH-2012-06-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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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6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68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7547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陳公平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6月26日
判案日期 :2012年6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6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陳公平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侯焯汶席前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罰款3,000元、停牌6個月及參加駕駛改進課程。上訴人不服判處,現提出上訴。

2. 本席即席縮短停牌期限,現頒下理由。

案情概要

3. 案發當晚6時許,上訴人駕駛的士沿禮頓道(東行),在紅色交通燈前停車,但未等交通燈轉為綠色便開車,與左邊堅拿道東(南行)駛出之私家車踫撞。私家車左車頭損毀,的士左車身凹陷,損毀不算嚴重。的士上三名乘客受傷送院,但傷勢亦不算嚴重。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指上訴人不遵守交通燈號駛過路口,與私家車相撞,引致的士上三名乘客受傷,案情嚴重。上訴人有兩次同類紀錄,未能汲取教訓改善態度,因此要判較長的停牌期以收阻嚇作用。

上訴理由

5. 上訴人澄清,他只針對停牌一點進行上訴。上訴人指他並非完全沒有停車而衝燈,只因為看不清楚燈號而太早開車,希望不用停牌。

討論

6. 根據審訊謄本,上訴人在裁判官席前沒有指出停車後未看清楚燈號而太早開車,但裁判官亦無詢問過細節或求情,直接判刑。因此,犯案事實沒有界定上訴人是不小心或故意不依從交通燈號。

7. 不遵守交通燈號為嚴重情節,但畢竟上訴人被控不小心駕駛而非危險駕駛,本席以不小心論,而本案情節亦不算非常嚴重。

8. 本席將停牌期由6個月減為3個月,其他處罰不變。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冰華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