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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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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les (2)

81353-CH-2012-04-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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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9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4704號)

---------------------------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與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2 年3 月23 日所作出之決定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申請人古桂英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5日

裁決日期:2012年4月25日

---------------------------

判 案 書

---------------------------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罰款800 元。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 年3 月23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亦在2012 年3 月26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  申請人在4 月19 日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申請人解釋她因等候書面判詞,因此遲了作出申請。

3.  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  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及附頁指她「覺得不公平」。申請人基本上是重申她所述的事件經過、涉案超巿職員及警員均說謊、警員無查明真相便指她盜竊等等。

5.  正如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指出,申請人提出的論點本席在上訴聆訊時已作出考慮及處理。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論點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81003-CH-2012-03-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桂英

HTML content

HCMA 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9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4704號)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古桂英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3月23日

裁決日期:2012年3月23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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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罪行詳情指上訴人在2011 年8 月28 日,在深水埗一超級巿場內偷了兩盒潤喉糖。上訴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罰款 $800。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本席在聆訊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理由。

控方案情

3.  在案發當日下午約4 時45 分,店舖的便衣保安員 (「保安員」) 看見上訴人從貨架取下兩盒潤喉糖,其後上訴人一邊在超級巿場閒逛,一邊打開其中一盒潤喉糖,取出糖放入口中。後來,上訴人行到付款處附近,將她吃過的一盒潤喉糖放進她的花布袋內,未開封的潤喉糖則握在左手掌心,用外套遮擋左手,經過付款處離開超級巿場。上訴人並無就該兩盒潤喉糖付款。

4.  保安員在超級巿場外截停上訴人,向上訴人指出她沒有就潤喉糖付款。上訴人向保安員表示:「係呀,畀番錢啦。」保安員將上訴人帶到超級巿場的辦公室。上訴人將她手上和在花布袋內的潤喉糖放在枱上,並表示「畀番錢」。

5.  雖然潤喉糖無貼紙標記,保安員確認上訴人交出的兩盒潤喉糖屬於超級巿場的財物。

6.  警員到場,以盜竊罪名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我無偷」。上訴人並無向警員表示潤喉糖屬她所有。

辯方案情

7.  上訴人的證言基本上是指她進入超級巿場後有拿取糖果,但最終她將糖果放下,因醫生著她不要吃那麼多糖。涉案的兩盒潤喉糖是她的財物,是她早前在其他地方買回來的。

上訴理由

8.  上訴人重申該兩盒喉糖是屬於她的物品。她並無向控方第一證人說「畀番錢啦」。她曾向警員說該喉糖是她的物品,但警員無作記錄。她指她以前曾大病,令她詞不達意。根本醫生並無著她不要吃那麼多糖,她不明白為何她會在作證時如此說。她指她可能受電視節目影響才如此說。她認為裁判官判她有罪是不公平的。

本席作出的考慮

9.  裁判上訴是以「重審」方式,依據在原審裁判官席前的證供證據(另若上訴庭批准新加證據亦列入依據之列)進行 :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周紹斌(譯音)[1]。本席認為就案情事實,上訴庭須顧及原審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此優勢,上訴庭不能依賴書面謄本認定證人是否可信可靠 :案例HKSAR v Raymond Chen[2],就某證人是否可信可靠,純在原審裁判官決定的範疇內。但若原審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不合情理、不合邏輯、有固有不可能性存在;或原審裁判官在處理證供時,就重要事項作出錯誤引述、或有遺漏、或不曾作考慮分析,定罪會是不安穩的。

10.  本席在閱讀裁斷陳述書後,可見裁判官小心考慮分析證供,及觀察證人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裁判官認為兩位控方證人的證供簡單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反之,上訴人對於她何時何地買該兩盒潤喉的證供前後矛盾,並不可信。

11.  裁判官就事實的裁斷合情合理,本席無理據干預。以上訴人當時的行徑,無可抗拒的唯一推論是上訴人偷竊了涉案的兩盒潤喉糖。定罪無不安穩之處。

裁決

12.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1]HKSAR v Chou Shih Bin (2005) 8 HKCFAR 70

[2]   HKSAR v Raymond Chen [2011] 2 HKLRD 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