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古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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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29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47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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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 |
| 與 | |
| 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12 年3 月23 日所作出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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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申請人 | 古桂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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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聆訊日期:2012年4月25日
裁決日期:201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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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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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盜竊」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被判罰款800 元。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12 年3 月23 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席亦在2012 年3 月26 日頒下判案理由書。
2. 申請人在4 月19 日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申請人解釋她因等候書面判詞,因此遲了作出申請。
3. 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4. 申請人在動議通知書及附頁指她「覺得不公平」。申請人基本上是重申她所述的事件經過、涉案超巿職員及警員均說謊、警員無查明真相便指她盜竊等等。
5. 正如答辯人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指出,申請人提出的論點本席在上訴聆訊時已作出考慮及處理。申請人現在所提出的論點並不涉及任何法律觀點,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
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申請人的申請。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