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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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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208-CH-2012-11-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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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1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4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11869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王杰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9月27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11月5日

判 案 書

 

背景

1.  上訴人於審訊後被暫委裁判官(「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罰款$1,000。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裁定事實

2.  於2011年1月9日上午10時許,上訴人在臨利街3號外,欲將他停泊該處的私家車PP380駛離停泊的位置。他的車前後都泊有汽車,他於倒車過程中兩次碰撞停泊他車後方的私家車HF960,導致其車頭號碼牌破裂。

上訴理由

3.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刑罰過重,而他是一個破產人士須借錢支付罰款。

交通違例紀錄

4.  上訴人分別於2007年4月及2009年10月在扣分制度下被罰停牌3個月及6個月。他於2008年11月因不小心駕駛被判罰$500。

討論

5.  不小心駕駛罪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及入獄6個月。這罪行並沒有判刑指引,理由很簡單,因為不同案件的犯案情節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因此判罰也會有所不同,但一般來說都只會是罰款,而情節比較嚴重的法庭可頒令被告人須吊銷駕駛執照一段時間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法庭必須考慮每一件案件的所有情況去達致一個最適當的判罰。

6.  基於這個原因,不小心駕駛的罰款數目由數百元到數千元都有。

7.  在答辯人所提交的案例中,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永和 HCMA 717/2010一案與本案的情節較為接近。在該案例中被告人駕駛輕型貨車泊位時,車尾撞着後方私家車的車頭。他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的罪名,被判處罰款$2,500,停牌4個月。上訴後停牌命令被撤銷,但罰款維持不變。雖然這個被告人的交通違例比本案上訴人為差,有5次不小心駕駛的前科但他是承認控罪的。相比之下本案的判罰就顯得輕判。

8.  上訴人求情時指自己47歲,因生意失敗以致破產,其生活由妻子支持。很明顯裁判官判刑時已考慮了上訴人的經濟及負擔能力,否則在上訴人交通違例紀錄頗為差劣及不認罪的情況下,罰款應遠多於$1,000。

9.  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判罰,不單並非明顯過重,更是正如裁判官所指的「酌情輕判」。

10.  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