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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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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24-CH-2012-10-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甘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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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2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29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677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甘志豪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0月3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甘志豪在裁判官張君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傷人」罪有罪,被判監禁11個月。上訴人申請覆核刑期被駁回。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案件涉及泊車爭執引發之打架及傷人案件。控方第一證人停泊私家車於避車處,被上訴人駕駛之貨車阻擋。第一證人要求上訴人駛開,但未遭理會。上訴人以鐵鈎拖菜籮到市場送貨,回來時,第一證人仍在車內。第一證人落車與上訴人理論,上訴人舉起一長約24吋之鐵鈎襲擊第一證人頭部,第一證人用手隔擋,鐵鈎跌在地上,跟住兩人糾纏至跌在地上,上訴人之太太勸止才停手。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指他送貨回到貨車時,被第一證人衝前襲擊,他用手阻擋,可能因此手上拿著鐵鈎弄傷第一證人。

4.  醫務報告顯示,第一證人左太陽穴對上頭皮有6厘米長線形裂傷,左肩膊瘀傷。在醫院拍攝之照片亦顯示第一證人之左手臂有裂傷,小量流血。上訴人則左頭、左手指紅腫、左膝頭擦傷及紅腫。

裁判官的理由

5.  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指他不隠瞞首先落車指斥上訴人。

6.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之證供,因供詞與到場警員錄取之口頭供詞及稍後錄取之會面紀錄不符。庭上供詞指事發時為上訴人送貨後回到現場,但之前的供詞指第一證人即時落車衝向上訴人。

7.  裁判官亦考慮即使假設上訴人因爲被襲擊或恐怕被襲擊而作出自衛,控方證據足以證明用鐵鈎襲擊第一證人是超乎合理武力。因此,上訴人被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  上訴通知書泛指證據不足。上訴人在庭上嘗試復述證供。

討論(定罪上訴)

9.  案件乃事實裁斷,裁判官就上訴人首先襲擊第一證人之裁斷不見犯錯。裁判官不信納第一證人眼見上訴人手拿24吋長之鐵鈎仍赤手空拳施以襲擊,實無任何斟酌餘地。而裁判官對自衛之考慮,亦無任何法律上之錯誤。

10.  基於上述理由,針對定罪之上訴駁回。

判刑上訴

11.  代表答辯人之梁律師列出多項案例以支持裁判官之判刑,而上訴人亦就該些案例陳詞。

12.  在HKSAR v Hoang Van Thinh, HCMA 140/2008案中,該上訴人在服刑期間以筆從後襲擊其他兩名囚犯。他承認兩項傷人罪,共被判入獄8個月。審理上訴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賴盤德(當時所任)指刑期並非過重。

13.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葉紀葵,HCMA 265/2008一案,該上訴人以剪刀刺傷受害人背部及胸部,認罪下被判12個月監禁。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潘敏琦(當時所任)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14.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景新,HCMA 872/2011一案,該上訴人以糞便淋向傷者,用拐杖襲擊造成骨折,定罪下被判入獄12個月。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當時所任),認為刑期並非過重。

15.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秀榮HCMA 543/2011一案,該上訴人以木櫈襲擊兩名證人致他們頭部受傷,需要縫針,定罪下每罪被判入獄18個月,同時執行。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當時官階)駁回上訴。

1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余錦麟HCMA 424/2011一案,該上訴人揮動剪刀作勢插向兩名控方證人,經審訊被裁定兩項普通襲擊罪,合共被判監禁6個月。本席審理上訴時,認為刑期並非過長。

17.  上訴人指在Hoang Van Thinh及葉紀葵 案中,情節及傷勢與他相比嚴重得多,但刑期相差無幾。但應注意,該兩案之上訴人為認罪下判刑,應得認罪下之1/3減免。

18.  上訴人亦指余錦麟案中,該上訴人揮動剪刀,與他揮動手持之鐵鈎相差無幾。但本案判刑是基於上訴人主動舉起鐵鈎襲擊第一證人頭部之裁斷,並非只是揮動嚇人。

19.  本案所涉之鐵鈎,若作為一件武器實可以致命,是加重罪行的因素。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上訴人過往並無刑事紀錄給予1個月扣減,本席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20.  因此,針對判刑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梁寶琦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