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振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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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6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6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1年第8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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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譚振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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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邱智立
聆訊日期 : 2012年10月24日
判案日期 : 2012年11月28日
判 案 書
背景
1. 上訴人於2012年4月18日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的罪名及於5月25日被裁判官判處接受感化12個月。於2012年7月12日,裁判官裁定上訴人違反感化命令,將感化命令撤銷,及就原來的管有危險藥物罪,改判上訴人8個月監禁。
2. 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案發經過
3. 有關的罪行案發於2012年1月10日,約傍晚6時05分,上訴人於中環民光街5號碼頭外被警察截查,警察在他所穿的牛仔褲右前袋找到一紙包載有0.11克粉末,內含氯胺酮。在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承認毒品是他自用的。
違反感化令
4. 於被判接受感化命令後,上訴人沒有斷絕與不良朋輩往來,及沒有聽從感化主任的勸告,找一份穩定的工作及過有建設性的生活。他更沒遵照感化主任指示出席有關戒毒的小組討論。
5. 上訴人於2012年6月以電話通知感化主任,他打算到他媽媽的朋友於巴西開設的店舖工作。當感化主任約定他於6月26日早上商談有關這件事時,他於下午5時30分才出現及表示欲往巴西工作,不願繼續接受感化監管。感化主任向裁判官提交上訴人的特別進度報告。最後經過聆訊後,裁判官於2012年7月12日裁定上訴人違反感化命令。
上訴理由
6. 上訴人指於2012年7月12日的聆訊中他沒有律師代表,但裁判官沒有告訴他可申請把聆訊押後待他聘請律師,對他做成不公平。
7. 上訴人也指他的判刑過重及提出兩個與他案件相若但判刑輕得多的裁判法院判刑來支持他的論點。
討論
8. 上訴人在感化主任提交有關違反感化命令的特別進度報告後,於2012年6月28日被帶上法庭及法庭將案件押後至2012年7月12日,替上訴人提取一個戒毒所報告。
9. 由此可見,在7月12日的聆訊前,他已知道感化主任指他違反感化命令。如他有意延聘律師於7月12日的聆訊代表他的話,他是有時間作出安排的,但他甚麼也沒有做,因此他不可以投訴他於該日聆訊時沒有律師代表及裁判官沒有告訴他可申請案件押後待他聘請律師。這是他自己的選擇,裁判官絕對沒有對他不公平。
10. 上訴人雖然觸犯了法例及被法庭給予接受感化改過的機會,但他毫不珍惜,我行我素,完全沒有為自己的更生作出努力。本席認為裁判官把他的感化令撤銷,重新再就他所犯的罪行作出判刑是完全正確的。
11. 上訴人所管有危險藥物是內含氯胺酮的0.11克粉末。他有四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一項為販運危險藥物,於2008年10月24日被判入獄44個月。
12. 鑑於裁判官所提取的戒毒報告指上訴人不是癮君子,本席在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及上訴人的犯罪紀錄,認為裁判官判處他即時入獄是正確的。本案所涉及的毒品份量明顯地是非常的輕微,因此判監的長短基本上是裁判官的酌情權。
13. 就管有這樣輕微份量的氣胺酮的判刑,從過往的案年可以看出,一般的判刑起點都是6個月至9個月監禁。雖然上訴人提出了兩個裁判法院的判刑,但都缺乏詳情,因此完全沒有幫助。
14. 惟本席在考慮了所有有關情況後,本席認為12個月監禁的判刑起點明顯地是過高。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7個半月監禁及在給予上訴人認罪的刑期寬減後,判刑應定為5個月監禁。
15. 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原來的8個月監禁撤銷,以5個月監禁代之。
| (邱智立)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