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德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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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7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74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11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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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陳德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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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
| 聆訊日期 : | 2013年6月26日 |
| 判決日期 : | 2013年6月26日 |
判 決 書
背景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無合理辯解而橫過顯示連續雙白線的車路」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500元。
2.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簡而言之,事發日中午,兩名警員分別看見上訴人駕駛一輛電單車在連續雙白線上行駛。控方第一證人是於天橋往下望時看見上訴人在往紅磡海底隧道的告士打道分隔左三、左四線的雙白線上行駛。控方第一證人作出觀察時,距離上訴人的電單車約10米,而他當時目睹上訴人於雙白線上行駛了約25米後,繼而切入左三線,他於是通知控方第二證人將上訴人截停。
4. 控方第二證人指他看見上訴人於分隔左二及左三線的連續雙白線上向他的方向行駛,當時他距離上訴人的電單車約10米。上訴人於雙白線上行駛了10米左右便被他截停。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出庭作證,他否認曾如控方證人所指於雙白線上行駛。上訴人稱他當時是尾隨一輛私家車於左三線上行駛,由於私家車將三分二車身駛入左線並停下,他於是在私家車右方的空間超越私家車向前繼續在左三線上行駛。不久後,他被截停。
6. 上訴人指這次事件純屬警員無中生有,是警員誣告他。
上訴理由
7. 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中並沒有提供任何具體的上訴理由。今早,上訴人除重申他事發時完全沒有在雙白線上行駛外,亦再次指出當時天橋上有多少名警員實為重要證據,而由於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在這方面的證供不一致,這顯示二人的證供不可信及不可靠。
8. 上訴人又稱控方第一證人在天橋上所作的目測,並不準確,本案亦欠缺任何閉路電視或光碟等的證據,而其他上訴人聲稱在天橋上執勤的警務人員亦沒有出庭作證。
9. 上訴人陳詞指綜合他以上所提出的,再加上控方第二證人不可能在當時車路閉塞的情況下對他作出觀察,這顯示兩名警員的證供皆不可信。
考慮
10. 上訴人現時基本上是重申他在審訊時的辯方案情及陳詞。然而,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指出他因何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有耳聞目睹證人作證的優勢,而他所作出的分析亦合情合理。本席認為本案中並無任何基礎讓本席干預裁判官所作的事實裁斷。
11. 至於上訴人所指天橋上的警員人數及控方第一、第二證人證供的問題,裁判官亦已在其裁斷陳述書中作出交代,本席並不會在此重複其理據及分析。事實上,以本案而言,裁判官席前實有極其充分的證據,讓他達致有罪的裁決。
結論
12. 基於以上所述,上訴人並無任何理據指本案的定罪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 (彭寶琴)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文慧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