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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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66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小販案件2012年第15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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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鄭樹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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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判案日期 :2012年11月30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鄭樹林在裁判官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罪及一項「無牌販賣」罪。他不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 第一及第二證人為食環署職員,巡經葵涌一行人天橋時,見上訴人在天橋中間擺放貨架販賣雜物,地上亦鋪上膠布展示紙扇,佔用地方為0.8米x 2米,行人需要繞道。
辯方案情
3. 上訴人指他並非擺賣,只是路過上廁所,將貨物擺在橋上,回來時見紙扇散在地上拾起。他向證人解釋只是執拾貨物,沒有擺賣,亦說要先行警告無效才可檢控。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信納食環署職員證供,拒納上訴人是路過上廁所,因為不會離棄大量貨物而去。檢控政策指如無阻礙,可用口頭警告,否則要檢控。裁判官認為檢控沒有不妥,證據確鑿,因此定罪。
上訴理由
5. 上訴理由總結如下:
(1) 食環署職員不先警告而執法,並不公平;
(2) 他在天橋擺賣多年,鐵證其他職員只是警告,沒有檢控,本案證人則弄權;
(3) 他質疑裁判官不信納去廁所一說,亦指裁判官將布扇作為紙扇,膠帶作為絲帶,是犯了錯誤。
討論
6. 本案為事實之爭,裁判官對各證人證供之取捨,屬其職能範圍之內,並無任何不合理之處。因此,處理上訴之法院不會干預。
7. 至於是否檢控,上訴人自行提出的資料亦指他擺賣經年,曾多次受警告。即使本次被檢控,亦無任何不公。
8.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馮驊)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