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315-CH-2012-1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坤
HTML content
HCMA 67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2年第67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027號)
__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鄭坤 | |
| _______________ | ||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
|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6日 |
| 裁判日期:2012年11月6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店舖盜竊」罪,被判接受3 個 月的精神病住院治療。上訴人在裁判法官席前認罪。裁判法官翻看上訴人過往的刑事記錄,發覺上訴人於2011年曾經被判3 個 月的醫院治療命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下令押後,並索取兩位精神病醫生的報告。裁判法官接納這兩位精神病醫生的報告和建議,認為上訴人因精神分裂症,需要入院治療3 個 月,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治療3 個 月。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意思是想本席減少刑罰,因為上訴人很願意賠償惠康超級市場,然後找一份工作做,不會再犯事。本席亦嘗試向上訴人解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治療,其實是想幫上訴人康復。本席看了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報告很清楚地指出上訴人其實是有精神分裂病。上一次於2011 年,上訴人曾入醫院治療3個月,之後上訴人有進步,被批准離開醫院,但上訴人一直沒有回去繼續他的治療過程。本席在這情況下,了解為何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上訴人實質上不了解自己的精神病需要治療的問題,因此需要接受住院的治療。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杜麗冰)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