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 CourtDB
HomeDirectoryMCP
Hong Kong CourtDB
Back to directory
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坤

Related cases with same parties

  • CAAR1/201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 CAAR14/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炳希及另一人
  • CAAR3/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躍輝及另四人
  • CAAR5/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德禮及另十一人
  • CAAR7/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錦威
  • CAAR9/201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琦
  • CACC100/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方向
  • CACC100/202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
  • CACC10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梓濱
  • CACC100/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強明
  • CACC101/2019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國耀
  • CACC10/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明
  • CACC10/202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Z.
  • CACC102/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瑋善
  • CACC102/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T.C.
  • CACC103/2000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珍
  • CACC103/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玉蓮
  • CACC104/2018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令聞
  • CACC104/202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金國及另一人
  • CACC104/202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嘉林及另二人
84315-CH-2012-1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坤

HTML content

HCMA 67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12年第67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027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鄭坤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2年11月6日
裁判日期:2012年11月6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店舖盜竊」罪,被判接受3 個 月的精神病住院治療。上訴人在裁判法官席前認罪。裁判法官翻看上訴人過往的刑事記錄,發覺上訴人於2011年曾經被判3 個 月的醫院治療命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下令押後,並索取兩位精神病醫生的報告。裁判法官接納這兩位精神病醫生的報告和建議,認為上訴人因精神分裂症,需要入院治療3 個 月,因此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治療3 個 月。在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上訴人的意思是想本席減少刑罰,因為上訴人很願意賠償惠康超級市場,然後找一份工作做,不會再犯事。本席亦嘗試向上訴人解釋裁判法官判上訴人入院治療,其實是想幫上訴人康復。本席看了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報告很清楚地指出上訴人其實是有精神分裂病。上一次於2011 年,上訴人曾入醫院治療3個月,之後上訴人有進步,被批准離開醫院,但上訴人一直沒有回去繼續他的治療過程。本席在這情況下,了解為何兩位精神科醫生認為,上訴人實質上不了解自己的精神病需要治療的問題,因此需要接受住院的治療。本席看不到裁判法官在這方面有任何出錯,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曾霆鏗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