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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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12/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1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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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張志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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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
| 聆訊日期: | 2013年6月11日 |
| 判案日期: | 2013年7月9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遵照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2. 控方證人 (一警員) 案發時正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在大角咀道南行左二線上,看見上訴人駕駛的一輛的士停在大角咀道與惠安街交界的交通燈前。當交通燈轉為綠色後,上訴人駕車前進。當上訴人的的士駛前約20 米至另一組設於大角咀道和福全街交界的交通燈時,雖然此組交通燈依然亮著紅燈,但上訴人卻沒有停下。
3. 上訴人選擇作供,他聲稱案發時沒有衝燈。
上訴理據
4. 上訴理據概括而言指:
(1) 警員當天並非駕駛一輛警察電單車。
(2) 警員當天在當值時間內僅行車10 公里,這並不可信。
(3) 的士被截停的地方是在一酒店門外,酒店的閉路電視應拍得截停的情況,但裁判官卻沒有提取此等閉路電視影像。
討論
5. 上訴人的上訴理據在初審時已提出過,首兩項的上訴理據都是意欲指出警員的證供是不可信的。就證人是否可信這等議題,除非裁判官的裁決是不合邏輯或內含不可能性,否則上訴法庭不會隨意干預。
6. 本席有機會看過審訊時的謄本,上訴人就此兩項爭議在初審時已詳細向警員作出盤問。審訊時,裁判官亦曾將案件押後,要求控方提供警員的行車紀錄。裁判官在看過警方的行車紀錄後,信納警員當天是駕駛警察電單車工作的。至於當值行車里數僅10 公里這議題,警員在庭上亦已作解釋。最後,裁判官信納警員的證供是可信及可靠的,本席看不到裁判官有犯錯的地方。
7. 至於第三項上訴理據,上訴人在初審時要求法庭主動替他提取酒店的閉路電視片段,但其要求遭裁判官拒絕。裁判官曾建議上訴人若有需要可申請押後自行處理,但裁判官的建議遭上訴人拒絕。在現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裁判官祇須就展現在他面前的證據作出裁決。因此之故,此上訴理據亦不成立。
8. 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 (陳慶偉)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