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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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4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4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173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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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郭永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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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
| 聆訊日期 : 2013年2月5日 |
| 判決日期 : 2013年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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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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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控罪罪名成立。
2. 上訴人不服定罪,現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簡而言之,控方指,上訴人在事發當晚駕駛一輛的士,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為的士上的女乘客。的士到達目的地後,控方第一證人繳付車資,並開門下車,這時,的士後方的巴士響號,的士於是開行。然而,控方第一證人卻發現她外褸的後部正被的士左後車門夾著,控方第一證人多次拉動左後車門的門掣,但車門已鎖上。同時,控方第一證人亦用手拍打左後車窗最少兩次,但的士仍然沒有停下,控方第一證人於是不斷大叫「我件衫夾住咗。」但的士繼續前行。最終,控方第一證人在與的士跑了一輛的士車身長度的距離後,便跌倒在地,並被的士拖行約一輛的士車身長度的距離。
4. 此時,控方第一證人的外褸被扯斷,而途人亦將的士截停。控方第一證人指,整件事件約為時8秒。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出庭作證。
6. 上訴人指,他把的士停定後,控方第一證人下車,並自行關門。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行了一、兩步後,才望右,並向前慢駛,其後,有行人拍打的士車頭,並指有一位女士跌倒,上訴人於是停車。
上訴理據
7. 上訴人提出以下的上訴理由:
(1) 裁判官錯誤地計算的士行駛的距離,並以此否定上訴人的所有證供;
(2)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誰人關上車門,應是案中的關鍵;及
(3) 裁判官沒有考慮以當時的整體情況而言,上訴人的駕駛態度並非屬於不小心駕駛。
第(1)項上訴理由
8. 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指:
「…
39. 上訴人指的士行速約為10公里每小時,即每秒行了2.78米,如有七至八秒,即的士行了約19.45米至22.24米,的士行駛的距離遠超過上訴人自己證供所述,即半輛的士車身的距離,本席認為上訴人的說法不合邏輯。」
(見上訴宗卷第17頁)
9. 就以上裁斷而言,上訴人倚賴HKSAR v Chan Chun Keung HCMA 188/2005,2005年8月24日(未經彙編)一案指,裁判官不應純以數學計算,以確定相關的距離,並因此否定上訴人的全部證供。
10. 本席留意到,雖然裁判官確以上訴人所指的時速作出計算,但這並不是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的唯一基礎。除距離的計算外,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還指出:
「…
39. 上訴人同意第一控方證人離開的士只行了一至兩步,即行人步伐的距離,當時第一控方證人仍在馬路上,未上行人路,上訴人便望右看有沒有車,並開車。
…
41. 上訴人指,的士行車期間,他沒有聽到人叫聲,他亦都沒有聽到有人拉車門的聲音,也沒有聽到有人拍打車窗的聲音。這時車內沒有音響播放,也沒有乘客,所有車窗關上。本席認為第一控方證人被拖行 – 無論是半輛的士車身位的距離,又或19.45米至22.24米,又或七至八秒,上訴人沒有發覺事件,是因為上訴人沒有留意的士四周情況,特別左邊,他只顧望右方,看有沒有車在右邊,見沒有車便開車駛走。」
(見上訴宗卷第17及第18頁)
11. 由以上可見,裁判官的裁決重點是上訴人沒有留意的士四周的情況便貿然開行,並繼續駕駛。
12. 故此,本席並不同意裁判官是單以上訴人所指的行車距離不合理,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第(2)項上訴理由
13. 上訴人指,誰人關車門是本案的重點,本席並不同意。本席認為不論是誰人關上車門,顯然,若上訴人當時有留心的士四周的情況,他應會發現控方第一證人的衣服被夾,並會發現控方第一證人正拍打車窗。然而,上訴人自己亦確認,他是在行人拍打他的車頭及叫他停車後,他才察覺意外的發生。以本案的整體情況考慮,本席認為誰人關上車門並不是重點。重點是上訴人駕駛車輛時有否留意四周的情況,及他當時的整體駕駛態度是否屬於「不小心駕駛」。
第(3)項上訴理由
14. 上訴人指稱,由於他當時是先望向左車尾,才轉而望右開車,而當的士開行時,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已步離的士,再加上整件事件只維持了8秒,他的整體駕駛態度並不屬於「不小心駕駛」。
15. 本席並不接納上訴人的以上陳詞。顯然,若上訴人當時是有留心的士的四周情況,他並不可能沒有察覺控方第一證人正在大叫及拍打車窗。同時,若上訴人確有留心路上的情況,他亦不可能沒有察覺到控方第一證人正跟隨的士前行,最終甚至跌倒在地,並被的士拖行。正如前述,上訴人是於途人拍打他的的士車頭,並叫停他時,他才察覺意外的發生。以本案的整體情況考慮,上訴人當日的駕駛態度明顯是屬於「不小心駕駛」。
結論
16. 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因此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