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英華
HTML content
HCMA 75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53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2994號)
_____________
|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鄭英華 | |
| ____________ | ||
|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
| 聆訊日期 : | 2013年6月7日及6月10日 |
| 判案日期 : | 2013年6月10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 2013年6月14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鄭英華在裁判官許𦘟強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被罰款3000元;監禁7天,緩刑12個月。此外,上訴人違反簽保令,充公擔保金2,000元。她針對定罪及判刑上訴。
2. 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3. 上訴人在2012 年12 月15 日申請取消上訴,但不斷來信指雖然不上訴,卻要求法庭主持公道。因此,本席視之為將撤銷上訴作為無效之申請。
控方案情
4. 控罪指上訴人在超級市場偷竊一盒冰皮月餅。理貨員(第一證人)聽見超市防盜鐘響起,見出口只有上訴人,便上前問上訴人是否未付款。第一證人檢查上訴人手持兩個袋及超市收據,其中一個環保袋內載有3個橙、兩包烏冬及一盒生粉,是超市收據上的所有貨品。另一個膠袋載有一盒月餅,有超市標記及防盜貼。第一證人問上訴人是否未付錢,上訴人說不是。第一證人說要通知經理,上訴人說:「俾次機會,我依家俾錢」。月餅價值171 元。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指她患有高血壓和心臟病,5、6 年前記憶力轉差,曾經忘記付款。她選購月餅時放入自備保溫袋,排隊付款時,手電響起接聽。當時載有月餅的保溫袋放在購物籃內,手袋就放在保溫袋上面。她將整個購物籃交給職員,沒有理會,以為職員會自行取出月餅過機。她以八達通付款,八達通有自動增值,毋須理會付了多少錢。付款後,職員將貨物放入環保袋。離開超市時,根本沒有響號,而當時亦有很多人。被截停時她說:「俾你檢查囉」,但從未說過:「無嘢未俾錢」。當被告知月餅未付錢時,她即回應忘記付錢,會支付,從未說過:「俾次機會」。
裁判官的理由
6. 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指如果沒有響號,她根本不會知道事件。
7.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原因是:
(1) 所謂保溫袋,不是一個有厚表層,內有保溫物料的袋,只是一個普通可重覆封口的膠袋,不知能否保溫;
(2) 雖然冰皮月餅需要保溫,但除非上訴人有心隠藏,為何把冰皮月餅放入自己的保溫袋;
(3) 上訴人把月餅放入膠袋,除非主動取出,不知者不易察覺裏面裝著甚麼,顯然是掩人耳目;
(4) 上訴人任由手袋般的貴重物品放在購物籃,將整籃交給收銀員,自己專心講電話,是自圓其說;
(5) 上訴人為何將手袋壓在裝有月餅的膠袋,沒有取出;
(6) 烏冬、橙及生粉都是便宜的貨品,而月餅價值171 元,上訴人竟說她不會理會八達通被扣多少錢,不能入信;
(7) 如果上訴人以為收銀員已自行取出月餅過機,則為何她被指未付款時,她不理直氣壯如此的說。
8. 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下,推論上訴人未有支付月餅是存心偷盜。
上訴理由
9. 上訴理由總結如下:
(1) 上訴人患有腦退化症,影響記憶力;
(2) 第一證人與她有過節,當時警鐘沒有響起,而她曾量度超級市場位置,第一證人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截停她;
(3) 審訊時她說手袋放在購物籃上並不正確,其實已取回;
(4) 她的保溫袋其實有保溫功能;
(5) 律師辯護不力。
討論
10. 上訴理(1)(2)及(3)原審時沒有提出。原審時她指血壓高及心臟病影響記憶力,但沒有提及退化症,現亦無任何醫學證據,本席不會考慮這問題。至於她與第一證人有過節及超市各位置距離量度,亦是新近證據,不予接納。至於保溫袋,基於上訴人曾撤回上訴,膠袋已被銷毁。上訴人現呈上的雙層膠袋並非正式保溫袋。至於是否有保溫功能,裁判官有所懷疑,但是基於其他理由拒納她以為已經付款的辯解,推論未付錢而將月餅放入自備膠袋,有不誠實意圖。這點沒可批評之處。
11. 上訴人指律師曾建議她認罪,因此認為律師不會全心替她辯護。這並無任何實質理據。
12. 基於上述理由,針對定罪上訴駁回。
判刑上訴
13. 上訴人基本上是希望不留案底,唯法庭沒有此權力。
14. 況且,她之前兩次犯盜竊罪,首次罰款,上次簽保守行為。今次被判緩刑罰款,實無不妥。
15. 因此,針對判刑上訴亦駁回。
| (馮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