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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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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77-CH-2013-03-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應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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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796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3298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黃應欽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13年2月27日
裁判日期: 2013年2月27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3月14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在聆訊當日,上訴人接受守行為令,而控方也撤銷控罪。

2. 控方案情指上訴人在法律援助處申請法援時襲擊法援秘書。在聆訊時,裁判法官首先確認辯方律師已向上訴人解釋守行為之法律後果。裁判法官再問上訴人是否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令,上訴人表示願意。檢控主任讀出案情撮要後,上訴人亦表示同意。因此裁判法官命令上訴人簽保守行為。兩日後,上訴人對守行為令提出上訴申請,裁判法官因此特別安排覆核聆訊。在覆核聆訊時,上訴人表示他的底線是撤銷守行為令,同時撤銷控罪。他要得到無條件釋放。裁判官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3. 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堅持他是無罪,因此裁判法官的守行為命令不合理。

4. 本席同意檢控官所指謄本顯示裁判法官已多次確認上訴人是否明白簽保守行為之後果及上訴人是否願意簽保守行為。裁判法官所做法是非常恰當。上訴人亦同意案情及願意簽保守行為。因此本席沒有任何理據推翻裁判法官的命令。上訴被駁回。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