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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頌文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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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789-CH-2013-08-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頌文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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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00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12年第1408號)

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一上訴人林頌文 
第二上訴人李妙蓮 
第三上訴人林耀勳 
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20日
判案日期 :2013年8月2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8月27日

判案理由書

1. 第一上訴人林頌文、第二上訴人李妙蓮及第三上訴人林耀勳在裁判官鄧少雄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有罪。他們不服定罪上訴。

2. 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控罪指第一、二、三上訴人於殯儀館靈堂襲擊第一證人。第一證人為第二證人妻子,與各上訴人為親屬關係。他們參加第二證人先父的喪禮。第一及第二證人與各上訴人因遺產問題發生爭執。

4. 第一證人指有人從後用右腳踢她的右臀部,她回頭一望,看見第一上訴人的右腳離地約一呎。約兩秒鐘後,第一證人見第二上訴人用右手腕打她右上臂肩膀位們,及指第一證人殺死父親,是殺人兇手。第一證人回應她甚麼也沒有做過,質問為何打人,並會報警。 第三上訴人則說:「報喇,報喇,報都冇人做證」,第三上訴人從第一證人後繞到第一證人前方說:「打你咪打你」,便用右手掃過第一證人上臂左肩膊。當時第二證人不在場。

5. 第一證人即時報警。警員到場,當時正舉行儀式,第一證人沒有與警員聯絡。

6. 之後到達解穢酒酒家,第四被告人拳打第二證人,令他跌倒受傷流血。第四被告人即時被人控制。

7. 第一證人後往看醫生,急症室醫療報告指她雙臂有觸痛,下背有觸痛,X光顯示正常,並無任何神經性徵狀。第一證人指翌日她發覺被第三上訴人佩戴的指環造成條狀傷痕。

8. 第二上訴人警誡下否認打人。

9. 第四被告人被控毆打至第二證人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辯方案情

10. 第二上訴人及第四被告人選擇作供。辯方亦傳召第二證人弟弟作辯方證人。

11. 第二上訴人否認第一證人曾受到襲擊,指自己當時很傷心激動,反覆說第一證人害死父親。但第一證人指稱第二上訴人打人及要報警,她回應說:「報吖,報吖」。身旁親屬亦有責備第一證人。第二上訴人與第一證人關係不好,而其他家族成員與第一證人關係亦不好,因先父在生時,第一證人要他處理財產,令他血壓上升。

12. 第四被告人並不在場,他指出第三上訴人沒有佩戴指環。辯方證人則指他不相信第一、二、三上訴人會襲擊第一證人,但相信第一證人會誣衊他們。

裁判官的理由

13. 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為可靠證人。第一證人作供時指她受襲部位有手震,側睡會痛。但裁判官不認為她誇張失實,因為她除受襲力度影響外,其她因素如情緒、記憶亦會影響。

14. 裁判官不信納第二上訴人,指她聽見第一證人說要報警,但沒有阻止、糾正或澄清。裁判官指第一證人與其他家族成員不和,但並沒有陷害其他家族成員。

15. 第四證人及辯方證人不是誠實可靠證人。第四證人被控告毆打第二證人致襲擊致身體傷害被定罪,而辯方證人根本不在場。

上訴理由

16. 完備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第一證人之證供與醫學證據有嚴重分歧:

(a) 醫學報告指第一證人只是雙臂觸痛,但她指八個月後仍手震及痲痺;

(b) 醫學報告指第一證人下背部觸痛,但她則指臀部盆骨位置被踢;

(c) 第一證人指事後曾自發地到警署錄取三份補充口供,亦有保留有鞋印的素服,但她指次日發覺被第三證人戒指造成的傷痕,但沒有要求再次驗傷;

(d) 裁判官錯誤地以情緒及記憶等主觀因素解釋第一證人手震及痲痺的指稱。

(2) 裁判官沒有充份理由拒納第二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

(3) 裁判官以錯誤基準處理辯方證據,誤以為辯方證人需要誠實可靠才能對控方案情構成疑點;

(4) 第二證人否認激動,與警員的口供矛盾,明顯不可信,但裁判官仍指第二證人誠實可靠,令人懷疑裁判官於考慮證人可信性時違反法律原則及常理,未能彰顯公義;

(5) 就第一及第三上訴人沒有作供,裁判官指他「沒有特別觀察」,是忽略了辯方證人證供若可能可信,亦有助於第一及第三上訴人。

討論

17. 裁判官指出本案為事實爭議,涉及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18. 從審訊謄本可見,第一證人主問時曾經舉起雙手,顯示她仍然手震,並指案發後八個月每晚側睡仍痲痺,每日亦痲痺很多次,這與醫務報告所指她的傷勢只是觸痛而沒有任何神經性的徵狀不符,裁判官指第一證人是受情緒及記憶影響。

19. 代表答辯人之戚大律師指本案主要是第一證人之可信性,案中沒有其他證據顯示第一證人的傷勢延續,全靠她的證供,她不能列舉任何資料支持裁判官對第一證人雙膊痲痺及手震之解釋。

20. 本席認為第一證人受襲後之傷勢與醫務報告及常理不符,有誇張之嫌,在無其他證據支持下,即使是民事索償也很難成立。案件繫於她的可信性,定罪並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戚雅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至第三上訴人: 由張馮許律師行轉聘陳永豪及曾宗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