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偉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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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0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把放棄上訴通知書當作無效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0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2年第44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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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趙偉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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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
| 聆訊日期 : | 2013年7月24日 |
| 判決日期 : | 2013年7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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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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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兩項「串謀欺詐」的罪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就每項控罪監禁15個月,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
2. 上訴人不服定罪,於2012年11月23日提出上訴。然而,上訴人於2013年2月4日向法庭提交文件,申請放棄上訴。法庭於是在當日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
3. 2013年3月11日,上訴人來信法庭,表示希望重新提出上訴。上訴人並解釋他之前放棄上訴純粹是因為他曾於2013年1月23日申請案件的謄本,但未獲回覆,上訴人故決定放棄上訴。但是,在上訴人放棄上訴後,他卻收到法庭於2013年1月31日批准他申請謄本的信件。故此,上訴人現要求重新提出上訴。
考慮
4. 就一名上訴人在放棄上訴後要求重新提出上訴而言,上訴法庭已在多宗案件中闡明相關的法律原則,即除非放棄上訴通知書被視為無效,否則,上訴人並不能夠繼續進行已被駁回的上訴,而法庭只會在上訴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放棄上訴的行為,才會視上訴人放棄上訴的行為為無效,即上訴人的意願跟其放棄上訴的行為並不相稱〔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劉家強,CACC 200/2005,2008年10月24日(未經彙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羅水基[2007] 3 HKLRD 114等〕。
5. 在本案中,上訴人於誓章內明確表示他是基於未有得到法庭就謄本申請的回覆,而決定放棄上訴,上訴人並在懲教署職員見證下,簽署有關文件。顯然,上訴人明白其簽署的文件的效用及後果。換言之,上訴人是在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決定不等待法庭的回覆而放棄上訴。今早,上訴人在本席席前亦再一次確認,他是在明白自己的作為的情況下,決定放棄上訴。
6. 以本案的整體情況考慮,明顯地,上訴人當時所作出的行為與他的意願並無任何不一致之處。因此,本案並不是上訴人不理解其行為而錯誤地放棄上訴。
結論
7. 基於以上所述,上訴人並未能證明他在提交放棄上訴通知書時沒有意願放棄上訴。故此,本席拒絕上訴人要求將其放棄上訴通知書視為無效,並容許他繼續進行上訴的申請。
|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