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仰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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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82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825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12年第9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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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劉仰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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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
| 聆訊日期 : 2013年6月6日 |
| 判決日期 : 2013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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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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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成立,被判處罰款2,500元。
2. 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簡而言之,控方第一證人在事發日晚上駕駛一輛私家車於大河道左二線行駛,時速約為30多公里。突然,上訴人駕駛的輕型貨車在控方第一證人私家車車頭約1至2呎從左一線切入左二線。控方第一證人於是急剎車並響號,但最終仍無法避免與輕型貨車發生碰撞。與此同時,尾隨私家車由控方第二證人駕駛的小巴亦收掣不及,從後撞到私家車。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切線前並沒有亮起任何燈號。
4. 控方第二證人所述基本上與控方第一證人所指相同,控方第二證人稱,以他觀察所得,碰撞發生前,私家車的左車頭與輕型貨車的司機位只有約1呎距離。同時,控方第二證人表示是他撞到私家車,將私家車推前再撞到輕型貨車。
5. 控方第三證人為到場調查的警員,他表示上訴人在現場向他講「我頭先見佢好似讓我,我咪過線囉,跟住撞咗埋去」。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選擇於審訊時不出庭作證,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上訴理由
7. 代表上訴人的葉瑞文大律師提出的上訴理由,可歸納如下: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存在多個疑點,因而錯誤地將上訴人定罪。」
考慮
8. 葉大律師對控方第一證人證供的批評,主要環繞以下幾點:
(1) 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切線時沒有亮起燈號,但照片卻顯示上訴人的輕型貨車是亮著指揮燈號的;
(2) 控方第一證人就其當時駕駛私家車的車速有多個不同說法;
(3) 控方第一證人否認私家車是被小巴推前才撞到輕型貨車,這與控方第二證人所述並不一致;及
(4) 控方第一證人否認在碰撞前曾扭軚向左,但相片顯示私家車的前轆是向左的。
9. 其實,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已就葉大律師所作的以上批評作出充分處理(見上訴宗卷第12頁第17段至第13頁第18段)。因此,本席並不會在此累贅重複。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分析詳盡仔細,並無任何遺漏或不合理之處。本席亦已審閱各控方證人於審訊時的證供謄本,明顯地,本案實有極其充分的證據讓裁判官達至有罪的裁決,而裁判官亦絕對有理由接納控方證人所述為當時的實情。
結論
10. 基於以上所述,本案的定罪並無任何不安全或不穩妥之處,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定罪上訴,維持原判。
|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關百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由張錦緜律師事務所轉聘葉瑞文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