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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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8/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9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1年第35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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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張孝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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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
| 聆訊日期 : 2012年6月19日 |
| 判案日期 : 2012年6月19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2年6月20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張孝順在特委裁判官香淑嫻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
2. 本席即席裁定上訴得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意外現場為溫思勞街 (大路)與左邊一條無名斜路(小路)的交界。控方第一證人駕駛跑車在大路行駛,時速約30公里,到小路交界處時,被倒車駛出之貨車車尾撞倒。上訴人是貨車司機。
辯方證據
4. 上訴人指他在倒車駛出小路時,由辯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替他截停大路的車輛及發出口頭指示。辯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則指他們把溫思勞街左二線三數輛汽車截停,控方第一證人從左一線高速而至,他們急忙閃避,控方第一證人煞掣不及,撞倒貨車車尾。
5. 控方第一證人指當時辯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根本並不在場,沒有人協助上訴人在車後指揮。
裁判官的理由
6. 裁判官指出上訴人與兩名辯方證人的證供出現多處矛盾,不單是他們口令、位置之間的分歧,更重要是當意外發生時,上訴人是否已開始倒車亦出現矛盾。
7. 裁判官拒納辯方證據,信納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裁定上訴人倒車時,沒有利用倒後鏡或側鏡觀察清楚,完全依賴辯方第二及第三證人指示,而該兩名證人不夠專業。上訴人對車後的情況沒有足夠專注及謹慎,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8. 經澄清後,上訴理由概括如下:
(1) 裁判官先考慮並拒納辯方證據,繼而才考慮控方證供,沒有將兩者一併考慮;
(2) 裁判官裁定辯方第二及第三證人對上訴人協助並不專業,與控方所指他們根本不在場存在嚴重矛盾;
(3) 上訴人不小心駕駛並非唯一無可抗力的推論。
討論
9. 代表上訴人的余大律師引述HKSAR v Ejegi,Edwin Robert案HCMA 502/2010(2010年11月16日),邵德煒法官(Saw J)指一般來說,裁判官評估誠信時不應先評考慮辯方證據,因這樣會變得本末倒置,令人覺得除非被告人能證明他可信,否則便將他定罪。
10. 他亦引述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尹明義案HCMA 817/2011 (2012 年3月12日)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黃崇厚判詞認同Ejegi判決,並指出一般來說首先評估辯方證據有不善之處。不過,單以這一點,並不一定足以推翻定罪。
11. 本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廣勇HCMA 447/2011案(2011 年10月28日)亦曾經考慮Ejegi一案。張廣勇案的裁判官先拒納上訴人之證據,然後考慮控方證據,他指出非因拒納上訴人的證據而將他定罪,並謹記舉證責任在於控方。
12. 本案原審裁判官亦提醒自己她拒納辯方證據,她並非因為不相信上訴人及辯方證人證供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亦提醒自己舉證責任在於控方,且要達到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
13. 事實裁量沒有一部通書,主要是整體證據是否支持控罪,及裁判官看來是否將舉證責任本末倒置。這其實是Ejegi案的真諦。
14. 本案而言,上訴人及辯方證人證供矛盾重重,令人側目。先提該等矛盾自然不過,裁判官亦緊記舉證責任,沒有顛倒。
15. 然而,裁判官的裁決理由是上訴人過分依賴兩名辯方證人不專業指揮及口頭指示。這一則與控方案情截然不同,二則並無詳細分析兩者怎樣並存。
結論
16.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
重審
17. 從意外現場的照片可見,貨車車尾的一部分已駛出大路,而跑車車頭左至中部插入貨車車尾頗深,損毀嚴重,時速看來不只30公里。經適當指引的「陪審團」可能未必會定罪。因此,本席不下令重審。
訟費
18. 上訴人申請訟費。上訴人及兩名辯方證人證供矛盾重重,堪稱大話連篇,因此訟費申請被拒。
| (馮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鍾洪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何伯華律師行轉聘余俊翔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