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H HING OFFICE SUPPLIES GROUP LTD 對 陳安華經營 PRINTDREAM FA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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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0/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20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61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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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WAH HING OFFICE SUPPLIES GROUP LTD | |
及 | ||
| 被告人 | 陳安華經營PRINTDREAM FACTOR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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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2年7月25日
裁定書日期:2012年7月25日
裁定書
1. 本案申請人陳先生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2年 SCTC 6132號案的被告人,他現申請上訴許可。
2. 該案申索人曾與陳先生訂立合約,以HK$6,600向陳先生訂講20,000個特別印製的紙盒,該申索人收貨後,發覺有7,000個紙盒被過量膠水貼合,不能打開。陳先生說可用刀片割開,但該申索人不同意,因割開後紙盒的表面會出現縐摺,和內部被割破痕跡,所以不能接受。
3. 他要求陳先生退款,但陳先生不允,他於是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向陳先生興訟,要求陳先生退還HK$2,310。
4. 陳先生在審訊日缺席,審裁官麥國昌先生在考慮案情後,判該申索人得直,並命令陳先生退還HK$2,310予該申索人。
5. 陳先生後來申請覆核,審裁官在考慮證據後,認為若用刀片之類的工具,將紙盒黏合部份割開,紙盒的表面無可避免地會出現縐摺痕跡,因而影響紙盒的外觀,而紙盒內部亦會被破壞,所以裁定陳先生送交該申索人的紙盒中的7,000個,是貨不對辦。所以陳先生在該案答辯的理由,沒有勝訴把握,審裁官於是撤銷他的覆核申請。他現申請上訴許可。
上訴許可的規定
6.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訂定:
「28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本席現按第28條的裁定,考慮審裁官的決定是否涉及法律問題,或該案申索人的申索有否超越該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裁決
7. 本席認為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沒有涉及任何法律問題。審裁官的裁決也實屬合理,所以也沒有涉及法律的問題。該申請人的申索,也沒有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而陳先生也沒有提供任何涉及法律的問題,作為申請上訴許可的理由。基於這些分析,本席認為陳先生沒有理據申請上訴許可,所以撤銷這申請,也不作訟費令。
|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被告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