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 MAN KIT 對 黃達強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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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39/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2年第39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1年第124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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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上訴人) | LAI MAN KIT | |
| 對 | ||
| 第一被告人 (第一答辯人) | 黃達強 | |
| 第二被告人 (第二答辯人) | 黃梅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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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美蘭(法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3年2月27日 |
| 判決日期: | 2013年2月27日 |
判決書
1. 本席於2012 年10月10 日批予許可,准許原訴人就小額錢債審裁官2012 年5月15日頒下的判決,在賠償金額上提出上訴。理由是審裁官沒有考慮到申索人提供的報價及有關證據。
2. 在上訴聆訊中,申索人欲要求本席判其維修費為HK$39,900。
3. 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9條第(1)款,原訟法庭對於其批予許可的上訴,可以判上訴得直、或駁回上訴、或將個案發回審裁處。但根據該條例第29條第(2)(b) 款,原訟法庭對於其批予許可的上訴,不可推翻或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亦不可收取其他證據。
4. 上訴許可只限于賠償金額的問題。本席不會更改審裁處就事實問題作出的裁定,也不會推翻審裁處裁定被告只需賠償申索人修理一塊瓷磚的價錢。考慮到申索人向審裁官提交的新天地報價,已顯示更換浴室牆身瓷磚的淨人工價格為HK$800,本席判申索人上訴得直,並判被告人除支付審裁官已判的HK$50作爲物料費用外,應支付額外HK$800 予申索人作爲人工費。
| (陳美蘭)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上訴人(申索人): 親自應訊,由其妻子黃月歡女士代表
第一答辯人(第一被告人):親自應訊
第二答辯人(第二被告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