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學明 對 醫院管理局 為廣華醫院及瑪嘉烈醫院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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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150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傷亡訴訟2009年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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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上訴人) | 徐學明 (已故李玲玲之子及其遺產管理人) | |
| 對 | ||
| 被告人 (答辯人) | 醫院管理局 為廣華醫院及瑪嘉烈醫院之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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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書面陳詞日期: 2014年4月22及28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4年5月15日 |
判決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於2013年12月16日頒令,上訴人須於2014年1月20日或之前繳存200,000元於法院作為上訴人的訟費保證金,否則上訴人的上訴將被自動撤銷。
2. 上訴人並沒有按命令繳付上訴保證金,並於2014年3月25日發出關於擬申請上訴許可的通知及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就本庭的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規定:
「(1) 在以下情況下,可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 如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最終判決而提出的,而上訴爭議的事項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或上訴是直接或間接涉及對財產的申索或有關財產的問題,或直接或間接涉及民事權利,而所涉及的款額或價值達$1,000,000或以上,則終審法院須視提出該上訴為一項當然權利而受理該上訴;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其他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該條例第24條更規定:
「(1) 向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須以動議形式提出。
(2) 第(1)款所指的動議的通知,須在上訴所針對的判決作出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而申請人亦須給予該案中的對方7日時間通知,知會其意欲提出該申請,而此項通知可在上述的28日內任何時間發出。
(3) 如上訴許可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或如就第22(1)(c)條所提述的原訟法庭的裁定、判決或命令提出上訴,則申請人可向終審法院申請許可,而此項申請須以動議形式提出。
(4) 第(3)款所指的動議的通知,須在自申請遭上訴法庭拒絕當日起計28日內提交,而申請人亦須給予該案中的對方7日時間通知,知會其意欲提出該申請,而此項通知可在上述的28日內任何時間發出。
(5) 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可作出命令,以其認為適當的條件,延長就申請人在第(2)或(4)款規定下所須或獲准辦理之事的指定辦理期限。
(6) 縱使申請人是在指定的期限過後始申請延期,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可延長第(5)款所提述的期限。」
5. 因為上訴人的申請是在本庭12月16日頒令後超過28天才提出,所以他須獲得本庭延展申請期限才可以受理。
6. 在2014年3月25日的誓章中,上訴人解釋因為本庭判決書第17 段指出若他法援上訴成功便無須支付保證金,而他是在2014 年3 月6日才接獲法援上訴失敗的通知,所以他在3月25日才提出本申請。
7. 雖然上訴人沒有解釋為何在2014年1月10日法援上訴聆訊當中未被知會法援上訴的結果,本庭暫且假設他確實是在2014年3 月6日才得悉法援上訴失敗。在這設定的情況下,本庭仍須考慮他擬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是否有合理機會獲得批准才可決定是否延展申請期限。
8. 在考慮過雙方的書面陳詞後,本庭認為他擬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合理機會獲得批准。本庭2013年12月16日的判決是一項非正審判決,所以按照《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條(1)(b) 款規定本庭必須接納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才可行使給予上訴許可的酌情權。
9. 本庭12月16日的判決是按照本案的個别情況依據既定的法律原則行使上訴訟費保證金的酌情權。綜觀上訴人在3月25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中列舉的上訴理由,均是針對本案之案情,他未能提出本庭依據既定的法律原則有甚麽錯誤。所以本庭不認為上訴人提出的問题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10. 本庭也不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據有任何合理機會否定本庭12 月16日的判決書第7至15段就本案案情的分析,他擬提出的上訴沒有任何合理可供爭辯之處。
11. 本庭看不到有其他理由,以致本案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 因此,本庭拒絕延展上訴人提出申請的期限,並且撤銷他3月25 日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13. 本庭並且頒命上訴人須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本庭現暫訂該訟費為港幣20,000元。若任何一方就該訟費金額有異議,可於7 天内向本庭以書面提出,屆時本庭將以書面就該訟費金額作最後判決。
| (林文瀚)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答辯人): 由肯尼狄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