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氏惠 對 華發燒味火鍋茶餐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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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13年第7號
(原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35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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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李氏惠 | |
| (LE THI HUE) | ||
對 | ||
| 被告人 | 華發燒味火鍋茶餐廳有限公司 | |
| (WAH FAT ROAST & HOT-POT | ||
| RESTAURANT LIMIT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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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3年5月29日 |
| 頒布判決書日期: | 2013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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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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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勞資審裁處(“審裁處”)申索書編號LBTC 3576/2012的申索人。她不服審裁處在2013年4月12日所作的命令,倚仗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a) 條提出本申請,要求原訟法庭批予許可以提出上訴。
2. 申請人在本申請的申請通知書中提出的申請理由,主要是指審裁處錯誤判定,她是在2012年7月20日被辭退。申請人指,她其實是2012年7月24日才被辭退。
3. 故此,審裁處錯誤地撤銷了申請人追討代通知金的申索。
4. 審裁處就上述主要爭議點,作出對被告人有利的裁斷,故判定申請人敗訴,並撤銷她的申索。
5. 審裁處的判決,簡略而言是建基於審裁處對與訟雙方的證供的可信性的裁斷。
6. 對她被辭退的情況,申請人在她的 “申索書” 及 “申索人口供詞” 分別說:
“於20日,由於洗碗工離職,大家姐要我幫忙洗碗。當天晚上約9時半,大家姐叫我出來說:‘老板娘想要你專職洗碗,得唔得?’ 我說:‘我是做樓面,不去洗碗。’ 佢就話:‘我不要你做樓面了,你現在就走,我叫老板娘出糧給你。’ ” (“申索書”);
“於7月20號,大家姐阿貞又要求我整天幫她洗碗。我又同意。
當天晚上約9時半,大家姐叫我出來到後門口說:‘老板娘想要你轉職洗碗得唔得?’
我說:‘我是做樓面,我只能幫你洗1 – 2 天。我不轉洗碗。’
她說:‘我不要你做樓面了,你現在就走。我叫老板娘出糧給你。’
我換好衣服出來,老板娘同我說:‘你明天過來出糧,我依家唔得閑。’
我說:‘我明天也唔得閑。’
然後,老板娘拿糧單出來要我簽名。
我說:‘你還要補我一個月代通知金。因你冇俾通知期我。’
老板娘同大家姐阿貞都一致說:‘你是計鐘出糧,沒有通知金或通知期。’
我再要求她們寫解僱信,遭到拒絕。
我就說:‘你們不寫解僱給我,我還要正常返工。’
老板娘說:‘你想返就返,不過冇糧出俾你。’
聽到此言,我就拿了工時咭回家了” (“申索人口供詞”)。
7. 申請人指,雖然她在7月20日已被解僱,她在2012 年7 月 24 日亦曾替僱主工作了約兩小時。但這一點並不能改變她經已被解僱的事實。
8. 基於以上各點,審裁處的裁斷有合理的證據基礎支持,故性質屬審裁處對涉案事實的裁斷。
9. 此外,申請人在本申請聆訊時亦指,依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附表1,即使她在2012年7月20日已被辭退,由於她每星期已工作不少於18小時(包括從2012年7月15日(星期日)至7月21日(星期六)的第4星期),她應被視為已替僱主工作滿4星期(即是,至2012年7月21日止)。故此,她已符合第57章第 3(1) 條(連續性合約),第 6(2)(a) 條(以通知終止合約)及第 8A(1) 條(不當地終止合約的損害賠償)的條文。
10. 第57章附表1規定,僱員必須受僱4星期或以上:詳見其中第 2 段。
11. 第57章附表1第 3(1) 段規定:
“3. (1) 就第2段而言,除非僱員在一個星期內工作18小時或以上,否則該星期不計算在內;…。”
12. 該段旨在述明,在決定僱員是否已依附表1第2段所述,曾工作 “4星期” 時,僱員每星期必須達致的最低工作小時。該段並不是指,僱員工作每滿18 小時,即可被視為已工作滿1星期。換言之,附表1第3(1) 段並不屬 “推定條文”,而屬 “排除性條文” 性質。
13. 在達致前第12段的結論時,本席曾參閱:
(1) Wong Man Kwan & Others v Chun Shing Holdings Ltd [2003] 3 HKLRD 403,第27段;
(2) Lui Lin Kam & Others v Nice Creation Development Ltd [2006] 3 HKLRD 655;
(3) Fong Anne v Hong Kong Adventist Hospital, HCLA 33/2009 (2010年6月22日)第32段。
14. 基於以上各點,前第9段所述的論據,並不正確。
15. 因此,審裁處所作的命令,不涉第25章第32(1)(a) 條要求的 “…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 的規定。
16.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拒絕本申請。
| (鍾安德)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索人(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自行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