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堯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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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62/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1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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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堯啟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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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
| 聆訊日期 : | 2013年7月2日 |
| 判案日期 : | 2013年7月2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 2013年7月3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堯啟源在暫委特委裁判官林少枝席前經番訊被裁定一項「在禁止吸煙區吸煙」罪,他針對定罪上訴。
2. 本席即席批准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禁煙辦女幫辦(第一證人)指上訴人在市政大樓内公眾地方吸煙,香煙在口中點着冒煙。第一證人遂發出定額罰款告票。
辯方證據
4. 上訴人指他一手拿着火機,一手拿着香煙,並沒有燃點。證供完畢,押後裁決,上訴人指出與第一證人一起的男職員在庭内,但裁判官指上訴人一早沒有要求傳召,而該職員全程在庭聽審,因此不便傳召。事情為上訴人準備不足,咎由自取。
裁判官的理由
5. 裁判官指上訴人一時指是第一證人發出告票,一時指是另一名男隊員向他發出告票,前後矛盾,不信納他的証供。裁判官信納控方証據,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6. 上訴理由如下:
(1) 裁判官誤解上訴人案情,以致認為他前後矛盾;
(2) 裁判官決定不傳召控煙辦男職員,程序上不妥,對上訴人不公。
討論
7. 代表上訴人的羅大律師指上訴人的證供並非指男職員直接將告票給他,而是男職員將告票給第一證人,第一證人再給他票控。謄本可見,當上訴人盤問第一證人時,裁判官問上訴人是否由男職員將告票給他,上訴人同意,但補充說根本並不是第一證人要控告他,是男職員控告他。被盤問時,上訴人指是男職員將告票給他,即是男職員將告票給第一證人,第一證人再將告票給他。
8. 代表答辯人的招大律師同意羅大律師的觀點。但指出傳召該男職員只涉及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問題,原則上證人就可信性的盤問之答案是最終的,不能呈遞反駁證據(HKSAR v Wong Sau Ming (2003) 6 HKCFAR 135)。[1]
9. 與訟一方不能就附帶爭議(collateral issues)傳召證人證明對方證人不可信,以免真正的爭議被無謂的細節混淆。然而,該男職員是在場執法人員,辯方有權傳召他就案情作出盤問,非純粹涉及可信性問題。即使他在庭聽審,只是比重問題,並非不傳召的原因。招大律師亦無進一步的陳詞。
10. 基於上述兩點,本席批准上訴。
| (馮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招秉茵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上訴人: | 由法律援助署署長轉聘羅沛然大律師代表 |
[1]原文:“… as a general rule, answers to questions in cross-examination as to credit on any ground including veracity are final and evidence is not admissible to contradict them… (14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