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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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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88-CH-2013-06-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文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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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2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2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3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鄭文富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寶琴
聆訊日期 : 2013年6月18日
判決日期 : 2013年6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背景

1.  本案的上訴人經審訊後被原審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及一項「刑事損壞」的罪名成立,被判處接受4個月的住院令。

2.  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3.  簡而言之,上訴人於2013年1月21日走進一便利店內,呼喝店員收取貨款,並用腳踢向正在店內蹲下整理貨品的女店員,女店員用左手擋隔,因而引致左前臂背部有一處直徑約7厘米長的瘀傷及腫脹。上訴人付款後離開,但不久折返店鋪,並把放在店門外貨架上的貨品撥走,令致四罐飲品凹陷,不能發售。

上訴理由

4.  上訴人指裁判官的判處過重,提出上訴。

考慮

5.  裁判官是在索取兩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才作出判刑。兩名醫生均指,上訴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但仍漠視自己的病情,沒有依照指示,接受跟進治療,缺乏支援,忽略照顧自己,以及有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危險,因此,兩名醫生皆建議上訴人接受住院令。

6.  裁判官是基於有關報告而作出現時的4個月住院令判罰。

7.  本席認為裁判官所作的命令完全合理,亦沒有犯上任何錯誤。

結論

8.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駁回上訴人的判刑上訴,維持原判。

(彭寶琴)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