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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O BE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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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48-CH-2013-09-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HAO BENS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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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39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395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1418號)

--------------------------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HAO Benshan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黃崇厚
聆訊日期: 2013年8月15日 及 9月12日
判案日期: 2013年9月12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9月18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並非根據及按照出口許可證的規定而企圖輸出禁運物品,違反《進出口條例》[1]第6D(1) 及6D(3) 條,與《刑事罪行條例》[2]第159G 條一併閱讀。

2.  他於粉嶺裁判法院應訊,承認控罪,同意了案情。主任裁判官 (下稱裁判官) 裁定了他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  控方的指控,是上訴人在羅湖管制站,企圖將3.2公斤的配方粉帶往內地。

4.  上訴聆訊原定於2013年8月15日進行,當天上訴人沒有出席聆訊。

5.  本席得知,以掛號郵件方式寄往上訴人最後申報的地址的聆訊通知書,未能送達上訴人。

6.  代表答辯方的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告知法庭,海關的案件主管曾據上訴人最後提供的電話號碼打電話給上訴人,但無人接聽。

7.  本席命令案件重新排期。

8.  第二次上訴聆訊於9月12日進行,上訴人也沒有出席。

9.  本席得知,法庭執達吏曾前往上訴人最後申報的地址嘗試派發聆訊通知書,該地址沒有人應門,通知書未能送達。

10.  在這情況下,本席認同李檢控官的陳詞,上訴應被駁回,原判維持。

11.  這裁決並非是在考慮上訴理據後作出的。

(黃崇厚)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李希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1]  《香港法例》第60章。

[2]   《香港法例》第200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