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22-CH-2013-11-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鍵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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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48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3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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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孔鍵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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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
| 聆訊日期 : 2013年11月14日 |
| 判案日期 : 2013年11月14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13年11月19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孔鍵允在主任裁判官練錦鴻席前承認一項「營辦賭場」罪,違反《賭博條例》(第148章)第5(a)條,被判罰款50,000 元。上訴人不服判處上訴。
2. 聆訊時,上訴人放棄上訴,因此駁回。
3. 上訴人受僱營辦賭博場所,該賭場位於一後巷的髮型屋,有十多人參與。警方搜得佣金1,350元及賭注640元。
4. 裁判官指賭場並非街坊聯誼活動,而人數顯示頗有規模。上訴人有藏毒案底,沒有特別求情理由。裁判官指在其轄區通常是罰款一至兩萬元不等,判罰50,000元以為阻嚇。
5. 本席在案例HKSAR v CHIU Hoi-po HCMA 457/2012指出,綜觀營辦賭場之判刑案例,通常為即時監禁或阻嚇性罰款;而監禁刑期由單一運作的數星期至較長、較有規模運作之3個月或更高不等。本席亦解釋審理上訴的法庭有權減刑或加刑,或判以監禁取代罰款。
6. 上訴人表示不再繼續進行上訴,上訴駁回。
| (馮驊)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