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沈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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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0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09號
|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13年第373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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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沈維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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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
| 聆訊日期 : | 2014年1月22日 |
| 判案日期 : | 2014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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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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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特委裁判官蘇啟昌(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紅燈時橫過馬路」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00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及判處上訴。
2. 原審時,控方傳召了當天截停檢控上訴人的警署警長作供,警署警長說當時他在進行行人過路的交通控制工作,見到上訴人由行人分隔道踏出行車線道,橫過馬路,而當時該行人過路處的行人過路燈是紅色的。他之所以會留意住上訴人,是因為見到他和其他六至七名的人士一起行至該行人分隔道,而當時的行人過路燈是閃動著的綠色燈號,當行人過路燈轉為紅色後,其餘的人士都停在行人分隔道上,只有上訴人一個人踏出行車線道,繼續向著他的方向橫過馬路。警署警長便把上訴人截停,查詢他為甚麼不依從紅色過路燈,並表示會檢控他,而上訴人回答說,「我過時是閃緊綠燈」, 在聽到警署警長堅持說見到他踏出馬路時已轉了紅燈,所以會票控他後,上訴人便說是第一次,要求畀次機會。警署警長拒絕了上訴人的要求,並要求上訴人出示身份證明文件。在看過身份證後,得知上訴人的名字是沈維佳。警署警長表示,有觀察過現場的行人過路燈,是操作正常的。在盤問下,他承認在繪畫的草圖上寫錯了上訴人的名字,但正確地填寫了他的身份證號碼和他姓名的中文電碼。
3. 上訴人在審訊中選擇不作供,只是強調警署警長已承認記不起他的容貌。
4. 上訴人在上訴聆訊中依賴同一論點,指因為這原因案件存在疑點。
5. 本席認為,有關上訴人是否當日被警署警長截停的人士方面完全沒有疑點。雖然警署警長已認不出上訴人,但本席認為不能苛求他能夠認出每一名因輕微罪行而給檢控的人士。此外,雖然警署警長寫錯了上訴人的名字,但他卻能正確地紀錄下上訴人的身份證號碼和中文電碼,寫錯了上訴人的名字只是手文之誤。
6. 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完全沒有理據。上訴駁回。
7. 違反本案的控罪所涉及的法例,最高刑罰為罰款2,000 元。裁判官已向上訴人了解他的經濟狀況,得知被告人無業,獨自居住,依靠領取綜援過活。但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毫無悔意,採用1,200元作為判罰起點,考慮了上訴人的情況減至1,000 元。
8. 本席認為裁判官的判罰有充份理據,沒有過重。
9. 判罰上訴駁回。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