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ANI YUDANING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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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8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589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13年第3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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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NANI YUDANINGSI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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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彭偉昌 |
| 聆訊日期: | 2013年11月19日 |
| 裁判日期: | 2013年11月19日 |
判案書
1. 上訴人在馬漢璋主任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身為一名遣送離境令對她有效的人而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 章《入境條例》第38AA(1)(b)及38AA(2) 條,處入獄14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背景
2. 上訴人在2006 年11 月23 日從印尼到港,出任家庭傭工,為期兩年,但有關的合約在2007 年3 月17 日提前結束。之後,上訴人獲准以訪客身份延期離港至2007 年4 月20 日,跟著卻不知所踪,直至2009 年12 月15 日才向入境處自首。同年同月30 日,入境處向上訴人發出遣送離境令,在2010 年1 月5 日送達。2010 年1 月16 日,入境處准許上訴人以「臨時身份證明書」(俗稱「行街紙」)自由外出,但不准工作。當時,上訴人已被拘留33 天。
案情及原審判決
3. 以下是裁判官書面判詞的節錄:
「2. 2013年8月19日,勞工署和入境處人員在灣仔區一間食肆發現上訴人與另一名女子在該處的廚房清洗碗碟。調查人員在其後確認入境處在2009 年12 月30 日向上訴人頒下遣送離境令,並禁止她受僱工作。上訴人亦承認她受僱在有關的食肆從事兼職洗碗工,賺取時薪35 元。
3. 上訴人現年33 歲,已離婚,育有一名居住在印尼的女兒。代表律師在求情時稱上訴人在案發前已呈交酷刑申請,但因財政緊絀而受僱工作。她曾被入境處行政拘留33 日。
4. 上訴庭HKSAR v Usman Butt and another MA 70/2010案中訂明,本案的控罪在認罪後的判刑為15 個月監禁。本席採納有關的指引,因上訴人的認罪而考慮判處15 個月監禁,再因上述的行政拘留時段扣減一個月,判處上訴人14 個月監禁。」
本上訴
4. 上訴人沒有律師。她陳辭指自己從鄰居那裡得悉,十三歲的女兒在印尼染病,很需要醫藥費,加上她在香港的生活出現困難(政府發放的津貼未到),才在一時情急下找朋友幫助,被介紹到涉案的餐廳工作,當時只是被捕前一天。上訴人指自己知錯,希望法庭輕判。
判決
5. 裁判官援引的Usman Butt案,是直接與判罰違反《入境條例》第38AA(1)(b) 條有關的案例。上訴法庭在該案說明,15 個月是認罪後的一般應有刑期。換言之,裁判官在量刑時沒有出錯。反之,上訴人在我席前提出的各項理由,實非有效的減刑或上訴理由。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