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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stracy Appeal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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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54-CH-2014-05-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潘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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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66/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6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3年第2467號)

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潘國勇 

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14年3月26日
裁判日期:2014年3月26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14年5月7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陳炳宙裁判官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被判處六個星期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  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已判上訴得直,以下是本席的裁決理由。

3.  控方案情最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及控方證物P4(即案發現場的閉路電視錄像片段)。簡略地說,PW1是衞生署控煙辦公室控煙督察,他在案發現場(即一間網吧)執行控煙規定。案發時PW1站立在網吧內的一條走廊,該走廊大約兩呎半闊。突然間他感覺到他的左腳腳跟,腳掙對上近腳跟位置被人用力踩了一下。同時,他亦感覺到背脊被人推了一下而令他站立不穩。他轉身只望見上訴人一人,而當時走廊沒有其他人。上訴人之後在他右手邊急步走過,他見到上訴人進入網吧內的厠所。當上訴人從厠所出來,PW1告訴上訴人因他被上訴人碰撞而要報警求助,上訴人當時解釋因他匆忙走入厠所而不小心撞到別人。警察到場後,PW1感覺到左腳腳跟有紅和痛,因此被送往醫院檢驗身體。

4.  在審訊時,辯方陳詞指,從證物P4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的事實和PW1的證供不相符,但裁判官在分析證據後,認為因證物P4所播放的畫面很細小,因此看不清楚當時上訴人的動作。

5.  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再次小心查看證物P4,很清楚見到當時上訴人行到PW1背後時,PW1轉身讓上訴人從他右手邊行過。從當時的畫面看,PW1沒有不尋常的反應。若然他是突然被襲,他應有不尋常的反應,但是從畫面可見,PW1似乎是察覺到上訴人在他後方而轉身避開,讓路給上訴人。

6.  因此本席認為裁判官是沒有準確地分析控方的證據,而令到他的定罪裁決不穩妥。因此本席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及刑罰被撤銷。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鄭凱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陳仲濤律師行轉聘陳銚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