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馮廣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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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77/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677號
|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編號2013年第97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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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馮廣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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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 |
| 聆訊日期 : | 2014年1月22日 |
| 判案日期 : | 2014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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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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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余焯文(裁判官)席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沒有用為他的座位而設的安全帶穩妥繫於他的座位上」控罪罪名成立,判處罰款1,140 元。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 原審時,除上述控罪外,上訴人還被控告橫過連續雙白線,但獲判無罪。上訴人在審訊時作供指他確有在紅燈等候時解開安全帶,但是在綠燈開車前已將安全帶扣好。裁判官是基於他的這些證供將他定罪:
“本席在考慮了兩位証人的証供,就算本席完全接納上訴人的証供,本席亦毫不猶疑,裁定上訴人面對的罪名成立。上訴人的証供承認在紅燈前,將車停低,將安全帶解開。本席裁定上訴人這時還是在駕駛中。根據上訴人的証供是他在等候轉燈時,將安全帶解開,在交通燈號轉成線燈時他將安全帶扣上才開車。雖然没有証供指他的的士機器還在開〔動〕中,但按常理推論,本席可推論此時的士的機器還是開動中。但在決定上訴人是否駕駛,汽車引擎是否開動並非唯一考慮因素,本席要考慮上訴人在當時是否在控制著一部汽車的動態。[1] 在HKSAR v Tang Kwok Wing[2]一案中,雖然案中的被告人已完成旅程,還坐在司機的坐位上,法庭裁定他還是在駕駛中,因為他仍然在控制著該部汽車。本案上訴人駕駛著的士,在紅燈前停下來,還是坐在司機位上,無論汽車的機器是否開動。他還是在控制著這部的士的動態。在轉綠燈時,他再將的士開動。本席裁定他在紅燈,雖然將車停下來,當時他是在駕駛該部汽車。而他自己在庭上承認解開安全帶。”
3. 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是沒有證據證明的士的引擎在紅燈等候時是開著的。就此論點,裁判官已於以上引述的段落中作出處理,本席同意裁判官的觀點。
4. 因此,上訴駁回。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柏愛莉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1]Pinnear v Everett [1969] 3 All ER 257 said whether the driver was in driving the guidelines in R v Macdonagh [1974] QB 448 (CA) should be applied to the facts:
(1) The essence of driving is the use of the driver’s controls to direct the movement of the vehicle.
[2]R v tang Kwok Wing, HCMA 241/19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