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富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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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95/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逾期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3年第795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交通違例扣分傳票2012年第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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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訴 | ||
| 上訴人 | 葉富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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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 |
| 聆訊日期: 2014年3月6日 |
| 判案日期: 2014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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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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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 上訴人被控身為編號 KXXXXX10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就其於2010 年7 月22 日至2012 年3 月19 日期間干犯以下的罪行而被扣違例駕駛分數達16 分,違反香港法例第375 章《道路交通 (違例駕駛記分) 條例》第8 條:
違例代號 違例日期 違例罪行違 違例駕駛被記分數 TDOP012 22.07.2010 沒有遵從交通燈號 5 TDOP011 06.08.2010 橫過雙白線 3 TDOP005 06.08.2010 超速多於15 公里 3 ( 上訴人於2010 年8 月19 日獲發駕駛改進課程證書,被安排補回3 分。) TDOP011 27.02.2012 橫過雙白線 3 TDOP012 19.03.2012 沒有遵從交通燈號 5
2. 2012 年6 月18 日,上訴人出席聆訊,並於特委裁判官吳重儀 (下稱裁判官) 席前同意在涉案期間干犯上述罪行。裁判官遂根據香港法例第375 章第8(3)(a) 條,下令取消上訴人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3 個月 (下稱停牌令)。
3. 2012 年12 月3 日,上訴人去信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組,副本交予運輸署及法庭,聲稱上述的其中一違例事項,經警方調查後,指控不成立,但並未有取消他停牌3 個月的記錄。2012 年12 月10 日,裁判官回覆上訴人,他須向警務處及運輸署跟進。
4. 2013 年7 月15 日,上訴人致函裁判官,呈上警方於2013 年1 月9 日的回覆,內容提及其中一項定額罰款通知書 HB383000(A) 的指控 (即上訴人在2012 年2 月27 日駕車橫越雙白線) 已取消。
5. 裁判官要求運輸署主控到庭瞭解事件。2013 年7 月29 日,控方表示,這事件是警方在技術上出錯,但上訴人在停牌後才向警方申請覆核。裁判官指,由於上訴人並沒有在頒令14 天內申請覆核,她已沒有權力在此情況下作出覆核。
6. 2013 年7 月30 日,裁判官回覆上訴人,指示他尋求法律意見,或向高等法院申請逾期上訴。2013 年10 月4 日,上訴人要求延長上訴期。2013 年11 月25 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湯寶臣法官批准上訴人的申請。
上訴理由
7. 上訴人代表大律師馮振華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上訴人於涉案期間因多項駕駛事項被記16 分,因而依例被判罰 “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的資格” 3 個月 (停牌令)。[其]後警方撤[銷]其中一項被記3 分的票控。因此,“停牌令” 的法理基礎未能成立,應予撤回。」
答辯人回應
8. 答辯人代表高級檢控官范凱琳認同在本案的情況下,停牌令的基礎未能成立。
本席的裁斷
9. 正如答辯人一方亦認同,停牌令的基礎確未能成立。本席判令上訴得直,撤銷停牌判令。
| (張慧玲)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范凱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法律援助署委派鄒祈陳律師事務所轉聘馮振華大律師代表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