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芳怡 對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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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9/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3年第29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2年第378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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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上訴人) | 羅芳怡 | |
及 | ||
| 被告人(答辯人) | 中國人壽保險(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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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俊文内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2013年9月10日 |
| 判決書日期: 2013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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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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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羅女士”)向被告人(“保險公司”)索取保險賠償被拒,於是入禀小額錢債審裁處,但審訊和覆核申請同告失敗。羅女士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提岀申請,要求法庭給予許可,批准她提出上訴,以推翻暫委審裁官鄭金蓮於2013年5月16日頒下之判決,以及7月2日之覆核判決。
2. 羅女士透過保險公司的代理,購買了一份「時代女性保障計劃」的保險。羅女士於2011年8月25日填妥要保書,連同首月保費,一併透過代理提交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批核申請,發出保險合約(“該合約”),該合約上所載簽發日期為2011年9月2日。
3. 羅女士於2012年8月23日向醫生求診,並於8月30日確診,患上該合約的「附加女性健康保障條款」中,保障的婦女病症其中之一。唯條款訂明:
“本保障在主契約生效日……後365天内所發現的上述病症不會作出賠償……”
4. 審裁官裁定羅女士敗訴,原因如下:
(1) 上述該合約“生效日”是2011年9月2日;
(2) 羅女士的病症於2012年8月30日確診;
(3) 無論是2012年8月23日或30日,怎也落在2011年9月2日起計365天内。
5. 經考慮羅女士的陳詞和相關文件[1],本席給予羅女士許可,就下述法律議題提出上訴:
(1) 根據該合約和相關文件的恰當理解,上述“生效日” 應該是2011年的9月2日,或8月25日;
(2) 審裁官就上述(1)的裁斷是否錯誤。
6. 本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歸於上訴中。
| (梁俊文)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申索人:親身應訊
[1]但本席拒絕接納,羅女士提交聲稱是2013年8月22日,與保險公司代表電話對話的錄音謄本,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