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榮街23A至23E號及黃竹街33號 業主立案法團 對 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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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338/2013
香港特别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2013年第338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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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NOS. 23A-23E FUK WING STREET & NO. 33 WONG CHUK STREET (福榮街23A至23E號及黃竹街33號 業主立案法團) | 申請人 | |
| 及 | ||
| XIAO HONG ALSO KNOWN AS SIU HUNG (肖紅)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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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土地審裁處陳玲玲暫委法官 |
| 審訊日期 : 2014年3月5日 |
| 判案日期 : 2014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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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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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福榮街23A至23E號及黃竹街33號業主立案法團(下稱 “法團” )。答辯人是九龍褔榮街23A號2/F單位(下稱 “涉案單位” )的註冊業主。
2. 申請人於2013年12月24日存檔申請通知書,指答辯人拒絕支付維修費。
3. 審訊時答辯人缺席,本席聽取過王律師的陳述及閱讀相關的送達誓章,本席滿意申請人已把申請及其他相關命令妥為送達給答辯人,她應得到相關通知,本席指示審訊在她的缺席下進行。
4. 申請人傳召盧炳權作供,他於2014年2月7日存檔確認書,他在庭上確認內容真確並要求法庭接納為證供。他指申請人於2011年5月19日的業主大會議決:
(1) 聘請承建商進行大廈維修工程; (2) 分三期集資維修工程費;及 (3) 集資150,000元作為備用金。
5. 之後申請人於2011年8月26日與承建商簽署的維修工程合約,工程費為2,262,920元及於2010年4月26日與工程顧問簽署的維修顧問合約,工程顧問費為15,000元。
6. 根據大廈公契第4段規定,上述工程費應按業權份數計算。因此,答辯人單位佔大廈業權份數四十八分之一,即須支付50,582元(150,000元+2,262,920元+15,000元/48)。申請人代表律師於2011年10月18日向各業主(包括答辯人)送達《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通告》(修訂版),通知各業主第一期分擔金額16,861元應於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第二期分擔金額16,861元應於2011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三期分擔金額16,860元應於2011年11月30日前支付。
7. 截至2013年6月20日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申請人律師向答辯人送達《最後付款通知書》。
8. 於2013年8月6日答辯人仍未支付分擔金額,根據公契第13段,申請人指示其律師於土地註冊處就維修費欠款針對物業註冊押記備忘錄申請人擬備及註冊押記備忘錄(註冊編號 13080700770051)的費用為7,000元。
9. 此外,申請人律師大約於2013年8月7日向答辯人送達《採取法律行動通知書》要求答辯人於14天內支付分擔金額50,582元否則採取法律行動。
| 款額性質 | 應繳付日期 | 款額(HK$) | ||
| (1) | 第1期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 | 2011年9月30日 | 16,861 | |
| (2) | 第2期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 | 2011年10月30日 | 16,861 | |
| (3) | 第3期大廈維修工程分擔費 | 2011年11月30日 | 16,860 | |
| (4) | 押記備忘錄(註冊摘要號碼:13080700770051)之土地註冊處註冊費及律師費 | 7,000 |
10. 盧先生確認直至審訊時,答辯人尚未及/或拒絕支付合共57,582元上述欠款。
11. 本席聆聽盧先生的庭上供詞及閱讀他的確認書及隨附的文件證物,本席接納他的證供為可靠可信的證供。本席接納直至今天,答辯人仍未支付任何一期的分擔金額及7000元土地註冊處註冊費及律師費共57,582元。
12. 本席命令答辯人須向申請人支付50,582元及其利息,由判決日起,以判決利率計算,直至付清為止。至於土地註冊處註冊費及律師費應以訟費處理。
13. 本席又命令答辯人支付訟費,由本席以區域法院基準評核,數額評定為27,000元。
| 陳玲玲暫委法官 | |
| 土地審裁處 |
申請人由梁鄧蔡律師事務所王輝雄律師代表應訊
答辯人缺席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