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子來 對 刁明鑑為死者刁培光之遺產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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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164/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164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06年第86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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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債務人) | CHAN CHI LOI (陳子來) | |
| 對 | ||
| 答辯人 (債權人) | TIU MING KAM (刁明鑑) 為死者TIU PUI KWONG (刁培光)之遺產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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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 |
上訴人進一步誓章日期: 2015年7月2日
答辯人論點綱要及訟費陳述書日期: 2015年7月23日
上訴人回應陳述書及訟費陳述書日期: 2015年8月3日
判案書日期: 2015年8月25日
判 案 書
原訟法庭法官潘兆初頒發上訴庭判案書:
前言
1. 2015年6月12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現他申請上訴許可,讓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本案的事實背景和本庭判案的理由詳見2015年6月12 日的判案書,在此不贅。
3. 《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22(1)(b) 條規定:
「(b)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 (視屬何情況而定) 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4. 在本申請中,上訴人只是重覆他在不同法庭席前提出但已被駁回的論點,他未能說服本庭其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5. 因此,本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
6. 本庭命令上訴人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數額評定為港幣12,000.00元。
| (張澤祐) | (袁家寧) | (潘兆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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