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穎申 對 顧仁生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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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58/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4年第58號
(原高院公司清盤案件2011年第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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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第17(1)(f) 條的事宜 | |
| 及 | |
| 有關華星企業香港有限公司的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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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 熊穎申 (Hung Wing San Tony) | |
| 與 | ||
| 第一答辯人 | 顧仁生 (Koo Shing San) | |
| 第二答辯人 | 華星企業香港有限公司 (China Star Enterprise Hong Kong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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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4年10月7日
判決書日期: 2014年10月7日
| 判決書 |
1. 這個申請,由上訴人熊穎申提出。他要求法庭就繳納上訴訟費保證金的期限,延展56日。
2. 有關命令,由本席在2014年7月22日作出,理由見於7月25日的判決理由書。本席命令熊先生須於56天內,把$507,000繳存法庭,作為他的上訴訟費保證金。命令的第2段訂明:
「如果上訴人未能於上述56天內,或基於特殊情況得到本庭准許在延展限期內,把有關款項繳存法庭,經第一答辯人的律師書面通知民事上訴案的司法常務官,法庭便會隨即撤銷此上訴,毋需再作任何命令。」
3. 熊先生並沒有就這命令上訴。他聲稱他沒有律師代表,不知道相關的法律規定和案例,本席認為這是無關重要的。本席相信他明白自己的權利,他不上訴是他自己的決定。
4. 2014年9月17日,第一答辯人的律師發信給司法常務官,申明律師行經查核法庭檔案記錄,確定熊先生沒有在命令指定的56天內 (即於2014年9月16日或之前) ,把$507,000的訟費保證金繳存法庭,亦沒有就繳存保證金的期限,作任何延展的申請。故此,根據命令第2段所述,法庭會隨即撤銷此上訴,毋需再作任何命令。信件副本抄送了給熊先生。
5. 2014年9月18日,期限過了兩天後,熊先生始存檔傳票申請,要求延展期限。同日,他存檔支持誓章,列明申請的理由。誓章只有三段,第1段要求把期限延展56天,第2段的全文照錄如下:
「因保證金必須以現金繳納,且數額較大,短期內難以籌集。因此,原命令的期限對於原告人確有困難,儘管如此,原告人仍然努力籌措資金,現在已有眉目,請求法庭再給與一定的寬限期間,以維護原告人合法的訴訟權利。如因未能繳存保證金而導致放棄上訴,對原告人確實不公平。」
6. 熊先生在誓章末段陳詞說,延展期限不會對司法公信力造成不利影響,但卻可以保護他的基本權利,故希望申請得到批准。
7. 就熊先生延展期限的申請,本席在9月19日作出書面指示,規定與訟雙方在指定期限內,可提交任何反對及回應的誓章,又指明熊先生須在9月30日或之前提交他的論點綱要,答辯人須在10月3日或之前遞交論點綱要。
8. 答辯人顧仁生沒有任何反對誓章,代表他的律師在10月3日送達了論點綱要。熊先生沒有依時提交論點綱要,他在聆訊時才遞交他的論點綱要。
9. 熊先生在支持誓章強調,提出上訴是他的基本權利,如因未能繳存保證金而導致他要放棄上訴,對他造成不公。本席不認為倘若他因此要放棄上訴,有任何不公之處。本席作出保證金的命令,是經權衡雙方的權利和將會造成的不利影響而作出。繳存保證金的56天期限,比起通常的期限,已長了一倍。命令的期限,必須嚴格遵守,第2段清楚訂明,只是「基於特殊情況」,法庭才准許延展期限。
10. 作為申請人,熊先生須提出實質的理由和證據支持,他是具有「特殊情況」,本席才會考慮行使酌情權去延展期限。
11. 熊先生的誓章,根本談不上有任何實質的理由和證據支持申請。他未有提及任何具體的行動去籌集所需現金,例如是所涉人士、有關時間、商討過程、內容等等,更遑論是文件證明。再者,他根本不應該等到最後一刻,甚至是超過時限,才申請延期,他對此亦沒有解釋。他陳詞說命令只是規定他在56天內繳納保證金,沒有規定他要在甚麼時間內申請延期,故此不存在超期申請。他的辯解是毫不合理的,亦違背命令的期限要嚴格遵守的原意。
12. 他在誓章聲稱籌措現金,「現在已有眉目」,只是奢談空想,沒有事實根據,本席不予接納,他說「仍然努力籌措資金」,本席相信實際上難以成事。本席不認為有「特殊情況」,致使應行使酌情權,去延展期限。
13. 熊先生很清楚他向法庭提交證據,須以誓章作出,有文件支持的話,就應該呈上副本作為證物。從他提交誓章之日起計,他有超過兩個星期,做補充誓章以彌補誓章不足之處,但他沒有這樣做,他甚至沒有依照法庭的指示,依時提交論點綱要。他不能夠以聆訊時始提交的論點綱要,去補充證據上的不足。再者,他在論點綱要聲稱,他的朋友答應在國慶節後,收到貨款就可以借錢給他,也不能補救證據上的不足。
14. 正如上訴法庭在Pine Enterprises Limited v Cyber Strategy Ltd & Anr, CACV 116/2008, 12/12/2008, 第18段所說,處於這境況的申請人,倘若因法庭拒絕延展繳納保證金的期限,而失去上訴的機會,只可說是咎由自取,因為他沒有向法庭提交實質和有力的證據,證明他有延期的特殊理由。
15. 本席拒絕熊先生延期的申請,並命令他須支付答辯人這申請的訟費,金額交由聆案官評定。
|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出庭
第一答辯人 (答辯人): 由Smyth & Co轉聘凌依楠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