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U FUNG YEE 對 HOSPITAL AUTHORITY - TAI PO HOS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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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52/2014
[2019] HKDC 11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4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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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 ||
| 申請人 | CHAU FUNG YEE | |
及 | ||
| 答辯人 | HOSPITAL AUTHORITY - TAI PO HOSPIT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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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19年8月2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19年8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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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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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為有關答辯人於7月12日存檔法庭的傳票(「該傳票」)之判詞:答辯人在該傳票中,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8號命令第19條規則,要求法庭把申請人的僱員補償申請剔除,原因為:一,申請人的申索屬於惡意中傷、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及二,申請人的申索濫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
2. 答辯人將該傳票於7月12日送達給申請人的最後通訊地址,本席閱讀過答辯人存檔的送達誓章,並接受該傳票已經穩妥送達予申請人。今日申請人缺席聆訊,在此情形下,本席認為可以繼續處理該傳票申請。
3. 根據該傳票,答辯人的支持原因已列載於《何嘉豪的非宗教式誓章》(「該誓章」)。簡單來說,申請人是次意外發生的日期在2013年1月31日,他聲稱的因工以致身體受傷的意外,亦即是申請人與答辯人所指的同一件事件,有一個普通法傷亡訴訟的申請,亦即案件編號HCPI 876/2015。與此相關的訴訟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席前處理,根據陳法官於2018年7月10日作出的裁決,法庭將原告人周女士的申索撤銷,陳法官不接受當日有相關意外發生。周女士就陳法官的裁決提出上訴,由於上訴庭要求周女士提交訟費保證金,否則擱置上訴,而周女士並沒有按照法庭訂定的付款日期前支付保證金,所以,陳法官的裁決截至目前為止,是上述傷亡訴訟的最終裁決。
4. 既然法庭已就同一事件作出裁決,而本僱員補償申請亦關於同一宗聲稱意外,基於此原因,陳法官作出的命令對本僱員補償申請有約束力。因此,如果本案件的法律程序繼續進行,就正如答辯人在該傳票中所述的,申請人的申索屬於惡意中傷,屬濫用司法程序。
5.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接受答辯人在該誓章中所提出的支持理據,認為申請人的申索,正如該傳票中所述,屬惡意中傷、瑣屑無聊,及濫用區域法院的法律程序。本席現接受答辯人的申請,將本僱員補償申請剔除,因此本席現正式作出該傳票的第1段命令。
6. 本席亦作出該傳票的第2段命令,既然本僱員補償申請已經剔除,本席現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訟費,包括本案件的訟費,及該傳票的訟費。雙方如未能就訟費款額達成協議,則待法庭評定。
7. 本席亦注意到申請人曾經有一段時間為法律援助,所以本席多加一項命令,命令申請人於法律援助期間本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 ( 羅雪梅 )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的何嘉豪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