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佳潼 對 MAXIM’S CATERERS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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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469/2014
[2018] HKDC 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4年第4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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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兩方為: | ||
| 申請人 | SONG JIATONG(宋佳潼) | |
| 及 | ||
| 答辯人 | MAXIM’S CATERERS LIMIT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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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羅雪梅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8年4月10日 |
| 判決日期: | 2018年4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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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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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為在2018年4月10日的聆訊上所作出的判決的謄本。有關謄本的內容已由口語修改成書面語。
1. 本席現處理申請人剛在本聆訊作出,有關將本案押後兩年的申請(「押後申請」)。
2. 申請人支持其押後申請的理由有兩點。第一,申請人剛於昨天在法律援助署申請了法援;第二,有關盧先生[1]代申請人就較早前申請法援被拒的上訴,據申請人表示,將會在8月在高等法院排期聆訊。
3. 由樓律師代表的答辯人反對申請,原因有二。樓律師指出,申請人於上一次在今年1月進行的指示聆訊申請將聆訊押後至今天的原因跟今天申請押後的理由相同,同樣是希望等候法援申請的結果。而於上一次聆訊,法庭已容許將聆訊押後。另外,在本案中,答辯人有6位證人,6位皆為答辯人的員工。由聲稱意外日期至今,已過了差不多6年時間,樓律師陳詞稱,若再將本案押後兩年,是對答辯人不公允。因為證人有可能會離職,又或會對事件的發生經過記不清楚。
4. 申請人回應樓律師的反對陳詞,表示本案有機會要在高等法院排期到2019年,又表示她有可能要聘用大律師去考慮報告等。
5. 本席拒絕申請人的押後申請。
6. 有關申請人支持押後申請的理由的第一點,即正在申請法律援助的理由,明顯地,樓律師的理解正確,在上次1月的聆訊之中,本席其實已經給予申請人機會整理本案。但是,從申請人於今天呈交法庭,由法律援助署發給申請人的卡清楚顯示,申請人是在昨天才去申請法援。本席不接受申請人的任何解釋,而,事實上,申請人亦沒有提出一個好的理由,解釋為何她由上次聆訊至今天聆訊期間,她選擇於今天聆訊前的一天才申請法援。本席認為此舉動清楚地顯示申請人是在故意利用法援申請將本案拖延。
7. 有關第二點,即盧先生的法援申請。盧先生其實於去年11月已就本案申請法律援助,但法律援助署於今年3月亦已通知法庭,盧先生的法援申請被拒。雖然盧先生提出上訴,但本席並不認為法庭因為盧先生有一個法援上訴,而可容許將本案延後24個月。
8. 本席認為樓律師的反對理由正確。本案的指稱意外日期為2012年12月18日,由案發至可能到最後案件開審,證人要到法庭作供的時候,很有可能已達6年時間。若將本案再押後兩年的話,本案的證人有機會會離職,即使證人未離職,他們亦可能會隨著時間愈久,對於事件的發生,印象愈模糊。
9. 因此,基於以上原因,本席並不認為將本案押後對雙方有任何益處,反之,不容許將案件押後並不會對雙方造成不公允。所以,基於此原因,本席拒絕申請人的押後申請。
10. 在今天聆訊之前,本席已審閱過本案的文件,本席同意樓律師的看法,認為本案中已呈交的證供及所有已準備的文件已可讓本案排期審訊。因此,本席現命令將本案排期審訊。
| ( 羅雪梅 ) | |
|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的近律師行樓儀琳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