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蕙芳 對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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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35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2014 年第235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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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羅蕙芳 | |
| 及 | ||
| 被告人 | 食物及衛生局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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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郭慶偉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5 年11 月11 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5 年 11 月2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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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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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原告人於2014 年11 月19 日向被告人發出傳訊令狀。
2. 被告人於2015 年1 月2 日以傳票方式向法院提出剔除傳訊令狀內的訴狀及申索陳述書。
3. 聆案官於2015 年9 月17 日命令撤銷原告人的所有申索。
4. 原告人於2015 年9 日29 日發出上訴通知書。
申索陳述書的內容
5. 日期為2014 年11 月19 日的申索陳述書長達33 頁。
6. 第1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1 頁) 指稱:
「...醫院管理局和衛生署利用了處理病歷程序上的漏洞,對原告人的病歷作出十分嚴重失實陳述。」
7. 第2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2‑3 頁) 聲稱:
「...2012 年2 月24 日港島西醫聯綱總監...回覆原告人...的信件作了失實陳述。」
8. 第3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3‑18 頁) 聲稱:
「...2012 年3 月15 日一位精神科醫生...呈交給法律援助署署長有關原告人的醫療報告作出了非常嚴理的失實陳述。”
9. 第4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18‑27 頁)聲稱:
“2012 年5 月16 日由灣仔女性社會衛生診所...撰寫有關原告人的醫療報告亦作了十分嚴重失實陳述...。”
10. 第5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27‑31 頁) 聲稱:
「...2012 年10 月19 日律敦治及鄧肇堅醫院行政總監回覆原告人投訴...有失實陳述。”
11. 原告在第6 段 (申索陳述書之第31‑33 頁) 向被告人「提出以下混合申索」:
「(a) 為公眾利益,被告人應該要重新制定更嚴謹病歷檔案整體醫管局和衛生署全面管理法,提升更有效監管規制,堵塞現存的漏洞;以保障病人的病歷真確性,避免失實陳述。
(b) 為公眾利益,被告人應重新審視訂立規限,未獲病人確認的病歷檔案許可,不能任由不同的專科醫生隨意取閱,以保障病人的私隱和權益。
(c) 被告人要敦督醫管局及衞生署對原告人的病歷檔案有關失實的陳述,要作出更正及道歉。
(d) 被告人應為原告人重獲袁國勇教授和內科專科診治的機會,作出適當的安排。
(e) 原告人因病歷失實的陳述,飽受身心的困苦煎熬及其他的損失,要求賠償$1,200,000 元。
(f) 訟費。」
申索陳述書的基本缺陷
12. 申索陳述書:
(1) 沒有誤診的指稱;亦
(2) 沒有提及病歷的內容。
13. 原告人在陳詞時聲稱:
「我一直係冇講被告人對我作出失實陳述。」
申索 (a)
14. 申索陳述書所提及之文件並非原告人的病歴。第2 段及第5 段所指的是回覆原告人的信件。第3 段所指的是給法律援助署署長的信件。第4 段所指的是醫療報告。
15. 申索陳述書沒有提及病歷的內容。信件及報告作出失實陳述不等同病歷失實。
16. 申索陳述書沒有指稱在處理病歷程序方面有何漏洞,亦沒有指稱程序方面所謂的漏洞與信件及報告內的所謂失實陳述有任何因果關係。
17. 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a)。
申索 (b)
18. 申索陳述書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隨意取閱」的說法。
19. 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b)。
申索 (c)
20. 申索陳述書沒有提及病歷的內容。申索陳述書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對原告人的病歷檔案有關失實的陳述」的說法。
21. 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c)。
申索 (d)
22. 申索陳述書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原告人有要求袁教授和內科專科診治的權利或機會。
23. 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d)。
申索 (e)
24. 申索陳述書沒有提及病歷的內容。原告人沒有任何事實指稱支持「病歷失實的陳述」的說法。
25. 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e)。
申索 (f)
26. 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任何合理的訴訟因由。
27. 申索陳述書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作出申索 (f)。
結論
28. 原告人沒有任何訴因作出她的申索。
個案的處理
29. 原告人及被告人同意訟費須視乎訴訟結果而定。
30. 本席駁回上訴兼判原告須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訟費由訟費評定官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評定。
| (郭慶偉)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陳怡彤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