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學有限公司 對 張欣欣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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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訴訟編號2014年第2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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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原告人 | EVER LEARNING LIMITED(活學有限公司)(trading as EVER LEARNING EDUCATIONAL CENTER(活學教育中心)) | |
| 第二原告人 | CHARTER ETERNITY LIMITED(嘉昕有限公司)(trading as EVER LEARNING EDUCATIONAL CENTER(活學教育中心)) | |
| 對 | ||
| 被告人 | CHEUNG YAN YAN(張欣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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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2016年2月1日 |
| 判案書日期: 2016年2月1日 |
判 決 書
1. 張先生不服聆案官歐陽浩榮於2015年7月17日作出的命令,向本席提出上訴。本聆訊以重審的形式進行,本席會重新審理張先生於2015年7月3日發出的傳票,就本案提交專家證供的申請。
2. 本案是一宗誹謗案件。兩名原告人認為張先生在其臉書網頁由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1月2日刊登的一篇文章具有誹謗性(“該文章”),影響他們的商業利益,向法庭申請賠償及禁制令。
3. 張先生並沒有否認他曾在臉書刊登該文章,他存檔了一份抗辯書,交代他刊登該文章的背景事實。對於兩名原告聲稱該文章具誹謗性及是針對他們的說法,張先生在其抗辯書只是有概括性的否認。
4. 張先生申請提交的一份證人專家證供,是由邱逸(譯音)先生撰寫的。在聆訊中,張先生向本席解釋邱先生是香港大學中文系博士,具有詮釋中文的專業知識,能夠向法庭提供有關一篇文章對讀者傳達意識的專業意見。張先生向本席解釋,邱先生的專家證供在本案中有相關的作用:第一,他的證供可以協助法庭了解該文章的內容,雖然該文章張先生也承認是帶有口語化的用語及中、英夾雜,但其實它是一篇高深的中文文章,所以專家證供是需要的。
5. 此外,張先生向本席強調,邱先生的證供可以協助法庭理解該文章的第1段雖然是有提及兩名原告人,但是其餘的段落是卻跟兩名原告人無關,儘管張先生接受一般讀者可能有此誤解。
6. 代表兩名原告的吳大律師在其十分詳盡的書面陳詞闡釋了有關的法律原則,本席完全同意吳大律師的分析。根據確立法律原則,在一件誹謗案件中,涉案的聲稱具誹謗性的文字的實際意思是純粹一個事實的問題,由法官去判斷的,並不需要專家證供:Tsui Sang Hung Sammy v 呂學能(Lui Hok Nang)(unreported, HCMP 863/2015, 29.5.2015)。
7. 再者,一些言詞是否屬誹謗性,是基於法庭考慮有關言詞的自然及日常的意思,專家意見完全沒有相關性。
8. 至於有關的言詞是否針對兩名原告人,也是一個事實的問題,由法庭去判斷,專家意見是沒有關係的,所以本席必須駁回張先生的上訴。
9. 張先生並向本席解釋他的個人情況和他因本案所蒙受的困擾。張先生懇請本席容許他的專家證供。本席認為他的個人情況與本上訴完全無關,本席只可勸喻張先生在這誹謗案件中,張先生應該接受專業法律意見,小心行事。
10. 就本申請的訟費事宜, 考慮到本案的複雜性及所需時間, 經簡易訟費評定為49,000元, 由張先生立即繳付予兩名原告人。
| ( 余啟肇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戴鄧莊李律師行延聘吳港發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