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周柏儀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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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1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4年第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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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周柏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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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鍾安德內庭聆訊 |
| 判決日期: | 2014年12月17日 |
判決書
1. 申請人在2014年9月17日提出本申請,要求法院批予許可以提出司法覆核。本申請的指認答辯人是 “衛署 [意即衛生署] 極高層”。觀乎申請人在2014年10月29日以圖文傳真交予司法機構的文件 (“上述信件”) 的內容,“衛署極高層” 似乎是指 (或者包括):
(a) 助理署長 (行政及政策) 的轉授權人;
(b) 衛生署高級行政主任 (職員關係及補助事務)。
2. 本申請的「表格86」所列載的「尋求濟助的理由」亦極不清晰,其內容似乎是聲稱指認答辯人:
(1) 不合法轉授權力;
(2) 未作出應作出作為;
(3) 不當地約束自身酌情權;
(4) 所有可想像的違反自然公義;
(5) 未合時知悉有關申請人的事實;
(6) 不當程序。
除前第 (1) 至 (6) 分段所述,她亦在上述信件聲稱,指認答辯人偷窺她的私人電話。
3. 該「表格86」亦指,指認答辯人捏做申請人的「職系評核報告」及未將之向她展示。
4. 申請人在上述信件中指,她在2011年4月27日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總部的公務員事務局及衛生署,申請提早退休,但該申請至今未獲回覆。
5. 申請人亦指,有人:
(a) 集體欺凌她;
(b) 虐待她;
(c) 禁錮她;
(d) 誣陷她;
(e) 破壞她的拐杖;
(f) 破壞她工作地方的電話;
(g) 長期破壞她的電郵地址。
6. 但除了作出如前簡述的聲稱,申請人並無提供相關的實質細節及/或證據,以確立其聲稱。此外,申請人更沒有提出上述聲稱,是指認答辯人的作為的證據。
7. 申請人亦作出其他涉及勞工處、所有法定機構、所有工會、所有政府部門、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平等機會委員會、法庭及法律援助處的其他聲稱。該等聲稱同樣缺乏實質細節及證據基礎。
8. 基於以上各點,本席認定本申請並不符合香港法例第 4A 章《高等法院規則》第 53 號命令 (尤其其中第 53 號命令第 3(2)(a)(ii)、(iii) 及/或 3(2)(b) 及/或 4(i) 條規則) 的規定。
9. 故此,本席拒絕批予許可。
| (鍾安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