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ML 對 L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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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雜項案件 2014 年第 16 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11 年 第 566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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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 WML | |
| 與 | ||
| 答辯人 | L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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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判決日期: | 2014 年 4 月 8 日 |
| 判決書 |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答辯人(丈夫) 就區域法院勞杰民暫委法官(當時官階)所作的附屬濟助命令申請上訴許可。勞法官早前拒絕給予許可。
2. 丈夫所提出的上訴理據主要有兩點。第一、聆訊首日,由於呈請人(妻子)代表律師提出答辯人(丈夫)代表律師有可能涉及利益衝突的情況,令代表丈夫的律師要迴避,而丈夫要自行答辯。丈夫曾要求將聆訊押後至翌日,讓他重組文件及考慮是否需要聘用律師,勞法官拒絕押後案件,命令案件繼續聆訊。丈夫認為勞法官這個決定剝奪了他可有律師代表及公平審訊的權利。第二、勞法官錯誤裁定一些由丈夫本人和丈夫與他母親(‘母親’)聯名擁有的物業是丈夫的父親(‘父親’)餽贈給丈夫的及將它們用作雙方財產分配。
3. 本庭批准上訴許可申請。本庭認為這兩項議題都符合給予上訴許可的條件,即它們具有合理上訴成功的機會,尤其是第二點,本庭留意到父親是一名傷殘人士,四肢癱瘓,患有高度精神功能損壞。根據法庭記錄,判案書提及父親的傷亡索償案件(高院傷亡訴訟1999年第607號)是由母親以起訴監護人身分代表父親進行的。在這情況下,父親是否有行為能力將物業餽贈給丈夫的議題是需要深入探討的。
4. 本庭命令暫緩執行勞法官的命令,但條件是丈夫須於判決書頒發後的七天內支付 $3,000給妻子作為大兒子的贍養費及之後每個月的第1日支付該 $3,000 給妻子。本申請的訟費歸予上訴勝訴的一方。妻子本人的訟費根據《法律援助規則》評核。
|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