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文開 對 鄧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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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1/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1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9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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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申請人) | 關文開 (KWAN MAN HOI) | |
及 | ||
| 被告人 (答辯人) | 鄧國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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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4年2月20日 |
| 裁定書日期: | 2014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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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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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申請人關文開先生為小額錢債審裁處2013年SCTC 9112號案的申索人。他曾向該案被告租用一輛的士,並繳付了HK$9,750按金,但當被告停止出租該的士給關先生後,被告並沒有退還這些按金給他,所以他便在小額錢審裁處提出申索。
2. 被告鄧國强不退還按金的理由,是因為關先生在2012年10月10日駕駛該的士時,在獅子山隧道九龍方向收費亭被另一輛車撞到的士車尾,令的士受損。關先生後來與該輛車的車主達成和解,但並沒有通知被告,所以被告扣了關先生的按金,作維修費用。
3. 但關先生則說在意外後,他已把的士維修妥當,並告知被告,而被告得悉後說維修好就可以。
4. 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鄭金蓮女士聆聽過雙方證供後,在2013年11月22日作出事實的裁決,接受了被告的證供,而不接受申索人的證供,但認為被告只應扣除按金中HK$5,974.70,並要被告退還餘額予關先生。
5. 至於訟費方面,審裁官認為關先生未能提出足夠的證據,以證明他因處理該案,而損失了HK$1,600的收入,所以沒有命令被告作出這項賠償。
6. 關先生現申請上訴許可,他擬提出的上訴理由是:
他不應承擔所有的維修費,因他在2010年10月10日晚上,已告訴被告說的士已維修好,而被告沒有要求他進行維修。再者,被告的證人曾先生也未能指出的士的輕微損壞是何時造成的,只是說是10月6日後。最後,他不同意審裁官在處理訟費時不給予他告假出席聆訊的損失。
有關法例
7. 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條 (1) 款對上訴許可的申請,規定如下: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分析和裁決
8. 關先生提出的上訴理由,都是針對審裁官所作的事實裁決,而並非指審裁官的裁決有法律上的問題,或涉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所以這些不是有效的上訴理由,所以本席不能給予上訴許可。
9. 本席現撤銷這申請。
10. 但本席認為審裁官在計算款額時,多扣了關先生HK$250。審裁官應就這裁決,主動提出覆核,以改正這事實的錯誤。
| (陳江耀)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