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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ll Claims Tribunal Appeal2014

吳達祺 對 關卓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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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471-CH-2014-10-09

吳達祺 對 關卓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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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45/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14年第45號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4年第20362號)

____________

申索人(申請人)吳達祺 

及

被告人(答辯人)關卓鉅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14年10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14年10月9日

判案書

1.  今日處理吳先生就小額錢債審裁處審裁官的判決的上訴許可申請。在小額錢債審裁處,吳先生向被告人關先生申請退回部分已支付的律師費。

2.  從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書中可見,當日審裁官向吳先生解釋其申請,包括審裁官認為吳先生適合的申索對象應該是律師行,而並非被告人本人。第二,就因為相關之申索牽涉律師費的數額而並非律師費的責任,所以應該由訟費評核聆案官處理。經解釋這些情況之後,吳先生向審裁官提出終止小額錢債審裁處中的申索,獲審裁官批准。

3.  在這情況下,正如本席向吳先生解釋,審裁官的決定只是批准吳先生的終止案件申請,吳先生並無任何基礎可以就審裁官之決定提出上訴。因此本席不發出上訴許可,吳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4.  不作訟費命令。

(潘兆童)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