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688-CH-2015-01-16
李觀峯及另一人 對 馬向榮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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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62/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14年第62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13年第41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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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申索人 (答辯人) | 李觀峯 | |
| 第二申索人 (答辯人) | 黃詩琪 (WONG SZE KI REBECCA) | |
及 | ||
| 第一被告人 (上訴人) | 馬向榮 (MA HEUNG WING) | |
| 第二被告人 (上訴人) | 文泳心 (MAN WING SU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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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陸啟康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5年1月14日 |
| 發出判案書日期: | 2015年1月16日 |
判案書
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兩位被告人不滿杜潔玲審裁官在2014年5月26日判他們敗訴的裁決及2014年10月30日維持原判的覆核裁決,要求提出上訴。
2. 本案涉及一宗屋宇漏水的糾紛。在2014年12月31日的裁決理由書中,審裁官正確地列出以下的爭議點:
(一)滲水源頭是否源自被告人的單位或其所屬的喉管?
(二)如是的話,申索所索償的損毀是否由該滲水源頭所引致?
(三)如是的話,合理的賠償金額是多少?
3. 經過一天的聆訊及三天的覆核聆訊,審裁官考慮了本案所有的證供,對兩位被告人作出不利的裁決。
4. 在本申請中,兩位被告人投訴審裁官的裁決對他們並不公平。他們堅持自己沒有做錯,及原告人的證人多次向法庭說謊。
5. 可是,涉及以上三項爭議點的裁決均是事實的裁決。本案有充份的證供支持審裁官的裁決。在作出有關的裁決時,審裁官亦沒有犯上任何的錯誤。
6. 因為在高等法院的上訴可能涉及高昂的訟費,《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香港法例第338章)對該處的上訴有更嚴緊的限制。根據條例第28條的規定,除非上訴涉及法律或司法管轄權的問題,否則受屈的一方不可針對審裁處的命令提出上訴。
7. 因為本案的裁決是一項完全涉及事實的裁決,兩位被告人不可針對杜潔玲審裁官判他們敗訴的裁決提出上訴。故此,本席否決上訴許可的申請。
| (陸啟康) |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法官 |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