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林玉駒的事宜
HTML content
CACV 204/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15年第204號
(原高等法院破產案件2015年第178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有關債務人 | 林玉駒 (LAM YUK KUI) 事宜 | |
| 由呈請人 | 貿成有限公司 (POWERFUL BEST LIMITED) 提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 |
| 聆訊日期: | 2016年10月1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6年10月28日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15年7月13日,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對判定債務人林玉駒頒下破產令,林先生提出上訴。
2. 破產訴訟的背景,可略述如下。
3. 2013年11月,貿成有限公司 (Powerful Best Limited ,下稱 “貿成” ) 在區域法院對林先生及趙惠洪提出訴訟 (DCCJ 4678/2013) ,要求兩人交還涉案地方的空置管有權,兩名被告人提出逆權佔有為抗辯。2014年5月23 日,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黎達祥官循簡易程序判貿成勝訴。兩名被告人向區域法院法官上訴。2014年6月19日,暫委法官羅麗萍駁回被告人的上訴。8月6日,羅法官拒絕准許被告人向上訴法庭上訴。兩名被告人不服,向上訴法庭申請許可上訴 (HCMP 2077/2014) 。2014年12月10日,上訴法庭裁定他們沒有合理的勝訴機會,拒絕上訴許可申請,命令兩人須支付貿成在申請的訟費,以簡易程序評定為$100,000。
4. 由於兩人都沒有支付裁定的訟費,貿成在2015年1月15日分別向他們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兩人都沒有遵從還款。貿成在2015年3月9日入稟高等法院,要求頒令兩人破產。2015年7月13日,原訟法庭法官陳健強對兩人都作出破產令。
5. 林先生存檔上訴通知書,提出不應以訟費申請他破產。他聲稱正在申請司法覆核,應該有了結果才處理破產訴訟。他又說在破產呈請的債項,未有清晰釐定他須支付多少,因為評定的訟費涉及兩名被告人,他舉例如兩名被告人的罰款總數是$10,000,每人只需付$5,000。他聲稱就評定的訟費,他分擔的費用應只是$50,000,又說應給予他兩至三個月,讓他和對方協商分期歸還。
6. 林先生在本庭陳詞,聲稱貿成在區域法院的訴訟,提出的證據均屬虛假,法庭受到誤導判兩名被告人敗訴。
7. 林先生以上提出的,都不能構成反對破產呈請的有效理由。
8. 評定的訟費,與一般的判定債項無異。在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後,債務人倘若不在三星期內支付,債權人便可以入稟要求頒令債務人破產。
9. 林先生打算提出或已提出任何的司法覆核申請,與上訴法庭裁定他須支付的訟費無關。無論如何,他都有法律責任支付法庭裁定及評定的訟費。
10. 上訴法庭的訟費命令,對兩名被告人作出,即是說兩人有共同和個別的法律責任支付。債權人可同時向兩人追討,亦可只向其中一人追討,因為兩人的法律責任,是共同和個別承擔。債權人與兩名債務人之間,根本不存在要先釐清每名債務人該付多少的問題。
11. 至於債務人希望給予時間,與債權人協商分期還款,更加不是毋需還款或不頒令破產的理由。債權人是否同意協商,純粹是債權人的意願,法庭不能左右。
12. 林先生聲稱在區域法院敗訴,法庭的裁決是受對方虛假證據誤導,但是他在破產訴訟,並沒有提出任何或任何實質證據支持這聲稱。在沒有實質基礎的情況下,審理破產呈請的法庭,不會審核另一法庭所判定債項的正確性。
13. 本庭駁回林先生的上訴。本庭亦聽取了雙方就本上訴訟費的陳詞,敗訴一方應支付勝訴一方的訟費,林先生對此並無異議。本庭命令貿成在上訴的訟費,從破產人的產業支付。
| ( 張澤祐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 袁家寧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 關淑馨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 (答辯人) :由何譚律師事務所轉聘張偉浩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