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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iminal Case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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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HKDC 1398-CH-2025-08-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

HTML content

DCCC 919/2015

[2025] HKDC 13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19號

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原告人(付款方)
 訴 
 秦錦釗第一被告人(收款方)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 (書面處理)
判決書日期: 2025年8月19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1.  第一被告人(即收款方)就本法官於2024年11月29日的判決(判決書)申請上訴許可。

2.  收款方本來聘用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於2024年12月27日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但之後於2025年3月18日,提出申請撤回這申請及有關文件,以自我行事形式提出一份新的上訴許可申請及支持誓章。

3.  本席批准收款方這項申請,根據這份新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如下的裁決。

案件背景

4.  這是一宗由收款方提出的訟費覆核案件。案件背景已於判決書中詳細交代,本席不需在此重複。

法律原則

5.  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律原則,是長久及不爭議的。

6.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 A(2) 條,除非法庭信納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與上訴許可。

7.  至於合理機會得直的意思,上訴庭在KNM v HTF and others HCMP 288/2011有以下解釋(以本席的翻譯):

“對於合理機會得直的有關測試…意思即是上訴得直的前景,需要是高於「虛幻」,但不需要是相對可能。”

8.  香港民事司法程序2025 Vol 1 59/0/54 對以上又再詳盡解釋(以本席的翻譯):

“有很多案例支持以下的主張,就是如果某命令是在法官的酌情權下發出,上訴不會被批准,除非上訴方能指出法官在行駛酌情權下在法律上犯錯…或者漠視了某法律原則…或者對事實有錯誤的理解…或者採納了無關的事情…或者沒有行使他的酌情權…或者法官行使酌情權基於的結論是 「離開了一個可合理作不同意結論的廣闊範圍」 。 ”

9.  就上訴法庭在事實上的判決,有關的法律原則如下(以本席的翻譯):

i.  除非上訴庭接納原審法官犯上明顯的錯誤,否則不會干預原審法官對事實作出的結論。

ii.  「明顯」 的意思,並不代表上訴庭有多少信心會達致和原審法官同一的結論。上訴庭可達致另一結論的信心程度多少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位合理的法官是否會達致這個結論。

iii.  除非有明顯的證據否定,否則上訴庭會認為原審法官已經考慮了所有的證據。原審法官沒有在判決中提及一些證據,並不表示他沒有考慮這些證據。

iv.  原審法官在事實上的判決是否有效的測試,並不是考慮判決是否對所有證據都有平衡的考慮。原審法官當然要考慮所有的證據(但不需要在判決中將所有考慮提出),但原審法官評核每一樣證據的輕或重,是他自己的抉擇。

v.  所以,若然上訴因由是原審法官沒有對所有證據都作出平衡的考慮,唯一上訴成功的可能性,是需要指出原審法官的結論是完全不合情理。

… (Volpi v Volpi [2022] 4WLR 48)

10.  再者,對原審法官的結論提出上訴,長久不爭議的法律原則是,上訴程序不是給上訴人一個機會重提他認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或觀點,以希望上訴法官能作出另外一個結論。如果上訴理據只是提出原審法官的判決未有着重某些上訴人認為應該着重的證據,或者根據上訴人提出的觀點,原審法官應該達至另外一個結論,這是不能達到上訴的目的。(Mak Rachel Wing Nam v Ching Kai Chung [2024] 5 HKLRD 17)

上訴理據

法律上的爭議

11.  收款方於上訴許可申請的第7至第10段提出一個法律上爭議的上訴理據。

12.  收款方認為本席及梁聆案官均犯上法律原則上的錯誤,大致上是認為梁聆案官錯誤地考慮有關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492章),因為梁聆案官應該是行使區域法院規則第1號命令第2(3) 條規則,而這兩方面的條例是有「抵觸」。

13.  收款方沒有具體提出他認為這兩方面條例有什麼的「抵觸」。

14.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號命令是有關規則適用的範圍。第1號命令第2(1)條指出:

“除本條規則另有規定外,規則對區域法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15.  第1號命令第2(3)條指出:

“本規則對屬第62號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均無效力。”

16.  而第62號命令是有關訟費的命令。第62號命令第2(1)條指出:

“本命令適用於所有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17.  第62號命令第2(4)條指出:

“區域法院…根據本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成文法則而具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

18.  本席認為,這些命令是有關區域法院在行使訟費命令的權力和酌情權,而第492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15條等等,是有關這案件的情況下,行使訟費命令的酌情權需要考慮的一般性原則。兩方面的條例,是互相扶持,根本沒有任何 「抵觸」。

19.  梁聆案法官是根據這些原則去考慮行使訟費命令的酌情權,是絕對正確的。

20.  至於收款方在回覆陳詞中提出的某些爭議,本席認為是收款方混淆了區域法院條例和區域法院規則,或是錯誤解讀這些法例。

其他法律/事實上的爭議

21.  收款方提出其他的爭議可綜合如下:

i.  收款方需聘用一名資深大律師及兩名大律師,但其中一名大律師的一部份訟費未被批准,是不合理;

ii.  收款方在刑事案件親自行事被批准的訟費數額不合理;

iii.  法庭並沒有處理收款方就涉及內地法律議題向內地律師索取法律意見的費用;

iv.  法庭並沒有處理收款方聘用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人員及辦公室等等,以協助收款方處理案件的費用;及

v.  本席及梁聆案官錯誤地不批准收款方就本案在其他級別法院所衍生的費用。

22.  總括而言,以上的爭議點,收款方已在梁聆案官席前的訟費評定聆訊中及在本席席前訟費覆核聆訊中已經提出,在訟費評定及訟費覆核中均有考慮,結論及裁決,收款方只是不同意法庭的裁決而重複提出證據及論點。

23.  如以上多個案例所指,這並不是上訴的目的,根本沒有合理機會得直。

結論

24.  綜合以上的考慮,本席拒絕收款方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收款方須支付付款方是次申請的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付款方須於本判決的28日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訟費清單,收款方須於之後的28日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反對清單,法庭將會以書面處理簡易評定訟費。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付款方):卓龍笙女士,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2024] HKDC 1917-CH-2024-11-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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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9/2015

[2024] HKDC 19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19號

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原告人(付款方)
訴
秦錦釗第一被告人(收款方)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10月9日
判決書日期:2024年11月29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1.  於2024年10月9日,法庭聆聽了兩個申請:

i.   第一被告人(下稱 “收款方”)於2024年7月24日申請覆核區域法院梁少玲聆案官於2024年4月23日,就控方(下稱 “付款方”)於2023年9月7日存檔法庭的覆核申請中提出覆核的項目,作出訟費覆核評定(下稱 “訟費覆核申請”);

ii.  收款方於2024年7月24日提出申請有關訟費覆核申請的期限,追溯效力的許可 (下稱 “追溯期限效力許可申請”)。

2.  至於追溯期限效力許可申請,付款方沒有反對申請,訟費方面雙方也同意法庭不作訟費命令。

3.  因此,本席在聆訊期間,已經處理了這申請,採納了追溯期限效力許可申請的第一段作為命令,和不作有關這申請的訟費命令。

4.  因此,本判決書只是處理訟費覆核申請。

案件背景

5.  收款方是一宗刑事案件的第一被告人,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下稱 “譚法官” )於2019年6月26日頒下裁決理由書,裁定收款方罪名不成立。

6.  法官亦頒布命令,控方須繳付收款方的訟費,就金額方面,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7.   同一命令第5段指出: “本訟費令不適用於其他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

8.  訟費評定聆訊於2021年9月7日梁少玲聆案官席前進行,其後於2023年5月22日進行及完成評定。

9.  收款方於2023年9月7日申請覆核訟費評定,覆核聆訊於2024年2月29日於梁少玲聆案官席前進行。

10.  梁少玲聆案官於2024年4月23日頒布訟費覆核判決書。

11.  收款人於2024年7月24日,根據區域法院規例(香港法例第336 H 章)第62號命令第35號規例向法官提出覆核訟費證書申請。

法律原則

12.  以第62號命令第35規條提出法官覆核訟費證書的法律原則,是長久沒有爭議的。

13.  法庭在考慮訟費覆核判決書時,需要聚焦於聆案官的判決,關鍵問題是有沒有合理原因推翻聆案官的判決,法庭考慮的是聆案官在判決中有否:

i.   犯上法律原則上的錯誤;

ii.  考慮與本案無關的事項; 或

iii. 忽略考慮與本案有關的事項。

(Lam and Lai Solicitors v Ho Chun Yan Albert CACV 172/2017 [2018] HKCA 83)

收款人反對的理據

杜大律師的費用

14.  爭議點是收款方是否需要聘用一名資深大律師及兩名大律師。而梁少玲聆案官的判決是不批准杜慧燃大律師(Ms Tanie Toh) 一部份訟費。

15.  蘇大律師(收款方的代表大律師)指出,在考慮是否需要聘用三位大律師(包括一位資深大律師),是應衡量案件的難度及案件的複雜性(包括案件所牽涉的事實背景及法律議題)。(HKSAR v Wu Wing Kit [2017] 3 HKC 490)

16.  蘇大律師指出,梁少玲聆案官的考慮是畫了一條根據審訊階段的分界線,判決在案件提堂階段不需延聘第二名大律師。蘇大律師認為這考慮是不合法律原則。

17.  蘇大律師跟進的第二點是,杜大律師其中一項訟費(訟費覆核判決書第13段下的 “項目9”)其中包括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這是 “遲早也需要做的東西”,所以不應該在審訊階段劃分界線,判決這是需要在提堂前或提堂後的階段做的東西。

18.  蘇大律師指出,退一步,就算法庭接納判決不需要三名大律師(包括一名資深大律師)作法律探訪(即訟費覆核判決書第13段下指出的項目5及項目10),否決杜大律師作法律探訪的訟費,也不應否決到大律師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的訟費。

19.  本席認為,對於收款方是否需要延聘一名資深大律師及兩名大律師的爭議,梁少玲聆案官於訟費覆核判決書第11至20段有已提出詳盡的理據支持她的判決。

20.  蘇大律師提出的Wu Wing Kit案例,梁聆案官也在第11段提出及考慮。在第14及第15段也清楚及詳盡地列出收款方提出的案件複雜性及嚴重性等等。

21.  顯而易見,蘇大律師現階段提出的理據,已於梁少玲聆案官席前提出過,而梁聆案官也考慮過這些理據,才作出判決。

22.  本席詳細閱讀梁少玲聆案官的判決,她已考慮到案件複雜性及嚴重性,但依然認為在案件初期,仍未落實審訊安排,是不需要延聘三位大律師(包括一名資深大律師)。

23.  本席認為,梁少玲聆案官的判決顯然已根據法律原則,考慮案件複雜性及嚴重性,也顯然有考慮案件初期的複雜性及嚴重性,所以她的判決並不是基於案件某階段而畫出界線。

24.  蘇大律師這 “以階段畫界線” 的理據,是斷章取義。

25.  至於蘇大律師的第二點,梁聆案官已於第15段處理,她的判決是基於:

“在準備案件時,李大律師和杜大律師的工作有重複的地方,他們同樣進行同一性質的工作,而且李大律師有相當年資。因此本席認為,收款方延聘杜大律師是超出本案訟費合理的水平。”

26.  所以,梁聆案官判決的理據是杜大律師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的訟費是 “重複” 的工作,顯然是不同意蘇大律師提出是 “遲早都要做” 的工作。

27.  當然,以上的分析,也處理了蘇大律師提出的第三點。

28.  本席看不出梁聆案官有犯上法律原則的錯誤,有考慮到與本案無關的事項,或者疏忽考慮對本案有關的事項。

收款方在刑事案件親自行事的訟費

29.  在評定訟費過程中,收款方提出他親自行事時,訟費是應該以每小時港幣10,000元計算,原因是他是一位成功的商人,而這是他聲稱每小時可以賺取的收入等等。

30.  梁聆案官對這方面的考慮,已於訟費覆核判決書第21至46段有詳盡的分析,包括根據案例(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郭紅HCMA 164/2016,2016年5月31日),討論第62號命令第28 A(3) 規條在本案是否適用,也考慮收款方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他事發時的收入,裁決就算第20號命令第28 A(3) 規條不適用,每小時以港幣200元計算也合理。

31.  蘇大律師的爭議是每小時港幣200元的訟費過低,但只是再次提出收款方在梁聆案官席前已提出的理據,例如收款方是成功的商人,聘用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人員及辦公室等等。這些論點,梁聆案官已於訟費覆核判決書第41至46段處理過。

32.  本席認為,申請法官評核訟費證書的法律原則,不是要求法官重審於訟費評核過程中,已向聆案官陳述及被考慮過的證據,而是需要提出理據爭議聆案官的判決是基於考慮與本案無關的證據,或忽視考慮對本案有關的證據等等。

33.  蘇大律師又爭議: “梁聆案官錯誤要求收款方滿足要他在關鍵時段提供收入的舉證責任”。理論似乎是,只是第62號命令第28 A(3)條規則適用的情況下,訟費評定官才應考慮收款方有否援引任何證據,支持自己在關鍵時段完可獲得的收入。因為梁聆案官認為這規則不適用,所以就錯誤地認為收款方需要提出證據。

34.  本席不明白這個爭議:不論規條適用或不適用,根據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收款方既然提出要求每小時港幣10,000元計算,舉證責任自然應該是收款方。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訟費評定官須考慮證據才能評定每小時的合理訟費,而梁聆案官己考慮席前的證據,也作出了判決。

35.  而梁聆案官也在第31段清楚列出這個基本法律原則:

“本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上,收款方不能出示證據,證明他可引用$10,000作計算基礎。”

收款方在其他級別法院所衍生的訟費

36.  收款方在高等法院及上訴庭有多次保釋申請,但雙方在聆訊中並沒有向法庭作出任何訟費的申請,包括要求另一方支付訟費,或要求法庭保留訟費命令。因此,法庭並沒有就保釋申請作出任何訟費命令。

37.  收款方聲稱,在刑事案件期間已有向譚法官提出保釋申請訟費的問題。如以上所指,譚法官當時就訟費的命令是:

“本訟費令不適用於其他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

38.  在訟費評定過程中,收款方向梁聆案官提出要求收取保釋申請的訟費,梁聆案官的裁決,簡單而言,是法庭並沒有這方面的司法管轄權。

39.  蘇大律師似乎是爭議法庭是應該有固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這方面的訟費,但也承認沒有這方面的案例支持這個法律原則。

40.  顯然,收款方也沒有提出理據爭議梁聆案官在這方面的判決有犯上法律原則的錯誤等等,所以本席也認為沒有合理原因推翻梁聆案官在這方面的判決。

41.  再者,本席認為,若然雙方在申請聆訊期間沒有向法庭作出任何訟費申請,而當時法庭也沒有對訟費作出任何命令,一般而言,這代表法庭沒有命令任何一方需要支付另一方的費用,換句話說,是各方自付訟費,這也是法庭對訟費的一個處理方法。

42.  如果任何一方對法庭處理訟費的方法有爭議,需要在指定的時限內作出合適的申請或上訴,並不可以在申請過後多年才再次提出爭議。

43.  另外,收款方已在譚法官直前提出過申請這訟費,本席認為,譚法官當時頒布的訟費命令的意思,應該是付款方需支付收款方案件的訟費,包括法庭之前還沒有處理過的保留訟費,而命令不是改變之前法庭已處理過的訟費問題,包括雙方自付的訟費。

44.  本席也同意付款方卓檢控官的理據:保釋申請的訟費,如一方當時提出申請,法庭是可以考慮申請保釋或反對保釋的理由是否合理等等的因素,來判決訟費命令。但是,如果當保釋申請聆訊時,雙方沒有提出申請訟費,直到多年後在譚法官席前時才提出,就算不提是否合乎法律程序,譚法官也不可能要求雙方再次提出之前每一個保釋申請和反對保釋申請的理由,從而考慮是否合理等等。

45.  若然收款方不明白譚法官當時的訟費命令,也應該在判決後第一時間向譚法官提出申請或要求澄清這方面的判決。

46.  再者,當案件到達訟費評核的過程,聆案官只是評核訟費金額的多與少,沒有法律基礎或司法管轄權更改或加插新的(例如裁決那一方需要支付那一方訟費)訟費命令。

47.  所以,本席認為梁聆案官在這方面的處理也合理。

總結

48.  本席根據以上分析,裁決在這訟費證書覆核過程中,並沒有發現任何合理原因推翻梁聆案官在覆核訟費判決書的判決。

49.  所以,本席駁回收款方的訟費覆核申請,訟費方面,本席命令收款方須支付付款方本訟費覆核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若果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付款方須於本判決書頒下的28日內送達及存檔一份簡易訟費清單,收款方須於之後的28日內存檔及送達一份簡易反對清單,法庭將會以書面形式和簡易程序評定訟費。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付款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女士代表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轉聘蘇穎大律師及甄 啟堯大律師代表

  

[2024] HKDC 568-CH-2024-04-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

HTML content

DCCC 919/2015

[2024] HKDC 5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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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付款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秦錦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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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聆案官梁少玲內庭聆訊(公開)
聆訊日期:2024年2月19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2024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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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覆核判決書

——————————


背景

1.  這是一宗訟費覆核的案件。本案的收款方秦錦釗先生是刑事案件 DCCC 919/2015 的第一被告人。他被控控罪 (1) 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及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合理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2.  控罪 (1) 指他和第三至第六被告於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12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士一同串謀輸出未列艙單貨物到內地,即10個貨櫃內所載的的一批電子產品、銅板、金屬框架透明蓋以及一批性質不詳的貨物。

3.  控罪 (2) 指他與第二、第三和第六被告於2010年1月4日至2012年1月19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港幣1,209,446,355元、美金267,424,634元及3,486英鎊,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而仍與一位梁女士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一同串謀處理該財產,該些款項為在山澳國際有限公司以及晶鎰有限公司的12個銀行戶口。

4.  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於2019年6月26日頒下裁決理由書,涉及第一項控罪,在法庭聽取完案中案之後,控方決定不提證據起訴,法庭押後第一項控罪的裁決,直至第二項控罪的審訊完畢。案件的正審只涉及第二項控罪,經過97天的審訊後,譚法官裁定秦先生罪名不成立。

5.  譚法官亦頒令,控方須繳付秦先生的訟費,就金額方面,秦先生如未能就金額與控方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同一命令第5段指出,本訟費令不適用於其他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

6.  2021年3月15日,秦先生在律師代表下預約時間進行訟費評定,並附上訟費單。2021年3月26日,代表付款方的律政司存檔反對通知書。2021年9月7日,訟費評定聆訊在本席席前進行,聆訊期間,秦先生申請押後訟費評定聆訊,以待他上訴更換評定官,本席批准暫緩訟費評定程序。上訴程序於2022年11月9日完成,本席於2023年5月22日進行及完成訟費評定。

7.  2023年9月7日,代表秦先生的律師存檔覆核申請。本席就存檔訟費文件冊、陳詞論點綱要等事宜作出指示,並將訟費覆核申請押後至2024年2月19日於區域法院進行聆訊。

法律原則

8.  根據香港法例第 492 章《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5 條:

「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 ——

(a) 可憑藉命令判給的訟費不得為懲罰性,但法院或法官須覺得訟費的數額是合理地足夠補償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在該法律程序過程中(包括任何屬該法律程序的初步法律程序或該法律程序附帶引起的法律程序)恰當地招致的開支;

(b) 法院或法官可顧及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為協助該法院或法官而向該法院或法官提交的對該方恰當地招致的訟費數額所作的評估;

(c) 關於訟費的命令須屬法院或法官認為是公正而合理的;

(d) ……

(e) 是否應就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在法律程序過程中(包括任何初步或附帶引起的法律程序)恰當地招致的開支而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的問題,可押後至該法律程序終止時始作決定;

(f) ……」

9.  法庭在 HKSAR v Bullen Christian Anthony [2016] 2 HKLRD 875,第11段指出,刑事案件訟費的判給的基本原則是,訟費並非是懲罰性,而是合理地足夠補償法律程序中任何一方恰當地招致的開支。(“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is that an award of costs is not to be punitive but is to be reasonably sufficient to compensate any party to the proceedings for any expenses properly incurred.”)

10.  另外,《刑事案件訟費規則》第 7(1) 至 (3) 條指出:

「(1) 訟費評定當局必須考慮有關申索,由申索人根據第 6 條提供的任何進一步詳情、資料或文件,以及由任何有利害關係的一方作出的任何申述,並且必須就 ——

(a) 訟費評定當局覺得已確實且合理地辦理的工作;及

(b) 訟費評定當局覺得已確實且合理地招致的代墊付費用,

准予支付其認為合理地足夠補償該申索人在有關法律程序中恰當地招致的開支。

(2) 訟費評定當局根據第 (1) 款評定訟費時,必須考慮個案的一切有關情況,包括工作的性質、重要性、複雜程度或困難程度,以及所涉及的時間。

(3) 為施行本條,必須就一切合理地招致的訟費准予支付合理的款額。如訟費評定當局對於訟費是否已確實且合理地招致,或其款額是否合理地足夠的問題存有任何疑問,則必須以不利申索人為原則而予以解決。……」

爭議點

(1) 收款方是否需要延聘一名資深大律師及兩名大律師

11.  收款方覆核涉及杜慧燃大律師(Ms Tanie Toh)的訟費。收款方指出法庭可以參考 HKSAR v Wu Wing Kit [2017] 3 HKC 490。案中解䆁,法庭會在特殊的案件才批出超過兩張大律師證明書,而一件案件是否特殊,可以考慮案件的難度及複雜性(包括事實背景及法律議題)。

12.  收款方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間延聘了杜大律師,她在2016年2月12日出席過堂聆訊(訟費單B.1部分項目3),這項目並非現時的爭議,而從項目8可見,在2016年2月至3月期間,李頌然大律師與杜大律師一同受聘,他們閱讀文件、進行法律研究、出席兩次會議及法律探訪。2016年3月11日,收款方延聘了郭楝明資深大律師、李大律師和杜大律師出席過堂聆訊及保䆁申請。

13.  現時有爭議的項目是:

項目7: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第一被告人被捕後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

           7.4: 草擬大律師聘書(Tanie Toh) – 5分鐘

           7.5: 草擬大律師聘書(Tanie Toh) – 5分鐘

B.1部分: 代墊付費用 – 大律師的費用

項目5: Ms Tanie Toh大律師(包括2016年3月10日法律探訪) – $20,000

項目9: Ms Tanie Toh大律師(包括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78小時;2016年2月23日會議2小時及2016年3月8日會議2小時) – $246,000

項目10: Ms Tanie Toh大律師(包括2016年3月30日法律探訪3小時) – $9,000

14.  收款方在覆核中指出本案所涉事實複雜、金額達33億、文件眾多,秦先生在刑事案件中同時被控兩罪,他控制了案情所指的兩間公司(山澳和晶鎰)、相關12個戶口以及建萊集團,而建萊集團就是使用山澳收取款項。

15.  本席考慮了收款方上述所提的案件複雜性及嚴重性,本案涉罪金額極高,控罪二涉及多達12個銀行戶口,案件亦涉及大量文件,而且被告是兩項控罪唯一的關鍵人物。但是本席認為,在刑事案件初期聘用律師團隊時,仍未落實審訊安排,不需同時延聘一位資深大律師(即郭資深大律師)及兩位大律師,而只需延聘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大律師。而本席認為,在準備案件時,李大律師和杜大律師的工作有重複的地方,他們同樣進行同一性質的工作,而且李大律師有相當年資,因此本席認為,收款方延聘杜大律師是超出本案訟費合理的水平。

16.  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第23段至24段指出,本席有在杜大律師於其他項目的工作,評定收款方可以獲得訟費,見「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第一被告人被捕後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項目編號9.8(何律師發出信件兩次加一次)及B.1部份項目3(杜大律師有關2016年2月12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但是本席就這兩個項目的判給,基於收款方和付款方對這兩個項目沒有爭議,見日期為2021年9月1日收款方附上的同意項目及爭議項目列表,這兩個項目並不是法庭在訟費評定時需要裁決的項目。

17.  收款方完全沒有基礎可由此引證,收款方延聘杜大律師是合理的決定。

18.  收款方在陳詞綱要第24段指出,杜大律師在本案的參與不限於2016年2月10日單一次出庭應訊,而是在2015年9月已經開始,但是這不是本席進行評定或覆核評定的關注點,沒有爭議杜大律師有參與案件,但是重點是本席是否認為因她參與所衍生的訟費是合理的。

19.  收款方在第一部份項目7.4及7.5和B.1部份項目5中提及2016年3月11日的聆訊,關乎處理案件多項不同證據的重要議題,包括辯方法律團隊需要處理及閱讀未經使用文件的時間,及辯方法律團隊需要到內地取證的可能性,由於該聆訊處理的事宜均涉及整個法律團隊的準備工作,因而要杜大律師在場,於有需要時提出協助。

20.  但是不能忽視的是,收款方延聘的郭資深大律師(1985認可、2004資深大律師)和李大律師(2004認可、2022資深大律師)均在刑事案件中富有經驗,亦擅長本案同類案件,況且負責本案的事務律師是何律師(1989認可),這樣的團隊與控方團隊規模相若(一位外聘資深大律師帶領一位外聘大律師及一位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況且郭資深大律師以及李大律師的參與主要集中在案件的提堂階段(2016年2月至3月),本席認為在該階段延聘第二名大律師已經超越合理的水平。本席維持評定時的決定。

(2) 收款方在刑事案件親自行事期間就閱讀涉案文件、草擬申請及陳詞所耗用的時間及費用

21.  收款方指出秦先生在2015年9月被捕,其後被律政司起訴,直到2016年12月獲得保䆁。他因為沒有足夠資金,在2016年4月解聘律師團隊,親自行事。收款方力陳秦先生在審判中親自行事,需要耗用更多時間。

第 62 號命令第 28A 條規則的適用性

22.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紅(HCMA 164/2016,2016年5月31日)第13至14段,法庭認為:

「13. 本席認為《高等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中有關每小時不得多於 $200 訟費的條文是不適用於本案的。

14. 雖然上述條文的確是涉及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但明顯地該條文衹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展開的民事訴訟程序(見第 1 號命令第 2(1) 條規則)。本案在裁判法院審理,採用的是刑事案件的程序,《刑事案件訟費條例》才適用。」

23.  本席在訟費評定中曾經認為《區域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是適用於刑事案件的訟費評定,當時本席考慮了《區域法院規則》第 1 號命令第 2(1) 條和第 62 號命令第 2(3) 及 (4) 條,不過,本席在覆核中作出進一步考慮後,有以下的見解。

24.  《區域法院規則》第 1 號命令第 2(1) 條訂明:「除本條規則另有規定外,本規則對區域法院的所有法律程序具有效力。」

25.  《區域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2 條:

「(1) 本命令適用於所有在區域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

…

(3) 對屬……第 62 號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以外的任何刑事法律程序,本規則並無效力。

(4) 區域法院根據本條例第 53 條及 53A 條及根據關乎本命令所適用的刑事法律程序的訟費的成文法則而具有的權力和酌情決定權,須在本命令的規限下按照本命令而行使。」(加強語氣)

26.  《刑事案件訟費規則》中唯一明確提及《高等法院規則》的條文是在第 8(3) 條,其中指出:

「除本條另有規定外,《高等法院規則》(第 4 章,附屬法例 A)第 62 號命令第 33 及 34 條規則適用於根據本條進行的覆核,而上述規則須經必需的變通,使其適用於該覆核的情況。」

27.  《高等法院規則》(第 4 章,附屬法例 A)和《區域法院規則》第 62 號命令第 33 及 34 條規則條文內容相同,從以上可見,第 62 號命令在評定刑事案件訟費的適用性上,受限於《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和《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可被引用的規則明確列明的只有第 62 號命令第 33 及 34 條規則涉及覆核的程序,但完全沒有提及第 62 號命令第 28A 條規則可以適用。而且,第 62 號命令和《刑事案件訟費條例》/《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在程序上都有不同的地方,例如第 62 號命令有暫定訟費評定的程序(第 62 號命令第 21B 條),但是《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卻沒有;第 62 號命令第 21C 條有提到經聆訊進行評定須有良好理由,但《刑事案件訟費規則》卻沒有。

28.  收款方在陳詞大綱第31至32段指出,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的規則只適用於訟費程序中衍生的訟費,而非整件刑事案件中一位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訟費。但是根據本席在上文分析,本席認為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的規則並不適用於刑事案件之中。因此收款方在陳詞大綱第32條所指的詮釋問題(就算假設存在)根本不適用於本案。況且,本席留意到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所提的「$200」是指「不得准予每小時多於 $200 的訟費」,不是指法庭必須准予每小時 $200。收款方所指的無差別地覆蓋所有無律師代表訴訟人,以及法庭不能行使酌情權的說法難以成立。

29.  而收款方在詮釋問題上指 $200 只是適用於訟費評定的工作,不適用於處理案件本身的工作。本席不同意這一點,見第 62 號命令第 28A(1) 條所用的字眼是「在評定無律師代表的訴訟人的訟費時,除本條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可准予的訟費為假若與該等訟費有關的工作及代墊付費用……」,亦見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沒有因辦理任何與訟費有關的工作而蒙受任何金錢上的損失,則該訴訟人就其本人合理地花於該項工作上的時間……」(加強語氣),這均指向與訟費有關的工作。

30.  經考慮之後,本席同意郭紅一案,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中有關每小時不得多於 $200 訟費的條文不適用於本案的,同樣地,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中所提的款額「三分之二」也不適用。

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規則中有關每小時不得多於 $200

31.  本席認為在本案的事實上,收款方不能出示證據,證明他可引用 $10,000 作計算基礎。收款方主要引用,本刑事案件裁決理由書第108段提及,建萊集團的公司需要繳交稅款港幣千多萬元,但該處不是說明/支持秦先生本身於事發時的收入,或者在準備刑事案件時的收入,因此,本席不能接納每小時 $10,000 作為時薪的計算基礎。

32.  不過就算第 62 號命令第 28A(3) 條不適用,本席認為引用 $200 作為一個參考,會是一個合理的參考數字。在本案中,秦先生的收入未能獲得任何文件支持,如果以一個一般人士要處理本刑事案件的情況,本席認為用 $200 計算可為合理收費,付款方亦不爭議此金額。因此,本席認為可以用 $200 作為秦先生每小時收費的準則。

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中所提的款額「三分之二」

33.  收款方亦指出法庭必須按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判給秦先生法律開支的三分之二,本席認為,涉及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規則是否適用,上文就第 28A(3) 的分析同樣適用。而且,第 62 號命令第 28A(2) 條所提的款額「三分之二」是涉及「不得超逾……三分之二」,而不是法庭必須准予三分之二。

就收款方的背景給予比重,以定時數

34.  收款方在陳詞大綱第33至37段邀請本席基於被告從未接受過任何法律專業訓練的背景,在考慮判給他親自行事時的時數給予比重。收款方特別列出項目 1.17.1, 1.26.1, 1.27.1, 1.33, 57.5.1, 57.6.1, 57.12.1, 57.17.1, 238.1 及 239.1,要求本席考慮。本席在訟費評定階段經已完全考慮了收款方以上所提的陳述,在顧及個別項目的性質後,作出相關決定。本席有聽取及考慮收款方訟費評定員的陳述,但是本席須行使法庭在評定訟費的酌情權,本席經考慮後維持訟費評定時的評定。

(3) 收款方就涉及內地法律的議題向內地律師索取法律意見書

35.  收款方指出他有需要向內地律師,就不同內地法律議題及其所牽涉的法律條文,索取法律意見書。

36.  所涉及的法律意見書為:

B部份: 代墊付費用,項目編號7

申索金額 $4,281,818.18(人民幣3,768,000元),評定金額:$100,000 [訟費覆核申請文件冊,第二部份-38,第14874-14903]

(1) 「廣州中級人民法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1日)

(2) 「最高法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6日)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8日)

(4) 「國務院港澳辦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17日)

(5)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渠道查証的專項𣾀報意見」(2018年3月25日)

37.  上述五份意見書每份的頁數為3頁,段落為10段。每份意見書除了所涉的法院/機構不同之外,內容一樣。其他的意見書為:

(1) 「香港海關移送內地海關128專案組之証據材料不合法」(2018年8月18日)

(2) 「香港海關移送內地海關45號案件證據被定案情況」(2018年8月26日)

(3) 「香港海關已送內地海關46號案件證據被定義按情況」(2018年8月26日)

39.  上述三份意見書每份的頁數分別為4、5、6頁,段落均為10段。每份意見書的第3至10段內容一樣。

38.  收款方指出就算意見書內容有重複,將申索金額 $4,281,818.18 除以8份,金額也達50多萬,本席的評定並不足夠。

39.  收款方指出本席在訟費評定時,基於法律意見書內容相若而只判給評定時的金額,邏輯上是錯誤的,因為每份意見書的議題不同,提出的問題及需作內地法律研究的範疇亦有不同。收款方在索取法律意見時,不可能知道法律意見的調查結果是什麼。即使法庭認為只需一份法律意見書,收款方亦應至少獲評一份意見書訟費,而非少於一份的訟費,法庭亦未有事實基礎去裁定每一份意見書的收費過高。

40.  本席不同意收款方的見解,若以收款方的邏輯行事,只要一經收款方作出指示,無論意見書內容為何,法庭便需要作出判給,法庭便難以行使對訟費評定的酌情權。正如上文所述,這8份意見書可分為兩類,每類所涉的議題相若、內容重覆,提供意見書的律師在準備和撰寫個別意見書的工作及所需時間必會重覆。加上這兩類意見書內容簡單、篇幅短,收款方申索的金額完全不合理。本席考慮了所有因素,認為判給 $100,000 已經是十分充裕的金額。

(4) 收款方聘用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人員及辦公室以協助收款方處理刑事案件及相關之事宜

41.  收款方指出他需要從收款方被捕後開始聘用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人員及辦公室,以協助處理收款方處理刑事案件及相關事宜。

42.  所涉項目為B部份:代墊付費用,項目編號9,申索金額為 HK$29,525,750。項目9.1至9.5分別為:付秦月明及秦民軒之報酬(有關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出席法庭,與律師開會,聯絡及其他文書工作),付梁嘉業之報酬(以上括號內的工作,除與律師開會,聯絡外),付林偉雄之報酬(文書工作)及租用辦公室費用。

43.  本席考慮了控罪中包括:控罪 (1) 涉及眾多貨物艙單;控罪 (2) 涉及12個銀行戶口及其中的交易,以及收款方的抗辯乃這些交易涉及金屬買賣(裁決理由書第164段),並提供辯方文件支持其說法,本席認為案件性質支持了收款方在準備案件有需要獲得行政或文書上的協助,本席採用了每月 HK$40,000 × 46 個月共 HK$1,840,000 的方式,反映經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提供的服務。

44.  收款方引述《服務協議書》的內容,支持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所作的工作及申索金額。服務範圍為:

(1) 提供辦公室及辦公室設備為涉案公司的文件進行分析、研究、審核、核實、提供相關技術資料,及聯合內地律師就控方提出的證供作出調查;

(2) 負責為收款方聘請本地律師團隊,出席律師會議工作,出席法庭及探訪,檢查涉案公司的會計帳目,往來書信,文書的翻譯工作及向收款方匯報工作;

(3) 聘請數位人士協助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為收款方根據《服務協議書》提供服務。

45.  收款方又指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為每一天的聆訊製作聆訊文件。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安排或委派協助收款方的人士,本身亦熟悉刑事案件涉案的公司的香港及內地的業務及會計。

46.  本席認為,除了以上所說的行政或文書上的協助,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的人員都不是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人士,本席不認為他們可以商業的方式,支援收款方準備案件的抗辯,包括服務協議書項目 (1) 和 (2) 的工作。況且,被告在2015年9月被捕,至2016年12月已經獲䆁,他要透過第三者準備及處理案件並不合理,而且項目 (3) 是再聘請數位人士協助該公司提供服務,所涉工作重複,並不合理。本席經考慮後維持訟費評定時的評定。

(5) 收款方就本刑事案件在其他級別法院的聆訊或陳詞所𧗠生的訟費

47.  收款方指出他應獲得他就刑事案件在其他級別法院所衍生的訟費。

48.  所涉項目為B部份:代墊付費用,項目編號第10至22號,涉及收款方就刑事案件向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提出的保䆁申請及上訴申請。這些聆訊進行後,相關法院沒有作出訟費命令,本席在評定訟費時就該等費用沒有評定任何金額。

49.  收款方的立場是本席有權亦應該就收款方以上所衍生的費用判給訟費。收款方依賴譚法官的命令第5段:「本訟費令不適用於其他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並指出除非已獲法庭頒下訟費令的法律程序以外,本席可以評定其他訟費的金額。

50.  收款方又出示譚法官在2019年6月26日的聆訊謄本(26Q-27)指出,譚法官在聽取訟費申請時,沒有明言那個級別的法院的訟費。

51.  收款方倚賴《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5 條容許聆案官就法律程序過程中(包括任何屬該法律程序的初步法律程序或該法律程序附帶引起的法律程序)所衍生的訟費予以評定。他又指法庭可以參考第 62 號命令第 12(1)(a) 及 (c) 條規則,力陳譚法官的命令可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的訟費。

52.  收款方援引 HKSAR v Tam Kwai Keung(未經𢑥報,刑事上訴案件2001年第10號,2002年6月6日,第6至7段),其中第7段指出:

“7. However, we take the view that bail applications of this nature are sufficiently incidental to the proceedings generally to be included in a costs order following a successful appeal. We add this, however. On bail applications, particularly where the summons includes words such as “costs be provided for”, counsel should ensure that something is said in relation to costs. Probably no more than “costs reserved to the trial judge”, would suffice. If however, the order is silent as to costs, an appellate court may well interpret the silence as meaning “no order as to costs”. Counsel on a future occasion could not complain if such an interpretation was made.”

53.  本席認為,Tam Kwai Keung 與本案不同的地方在於,該案是上訴法院修改本身的訟費命令的案件,上訴法院要處理的是高等法院保釋申請時的訟費。但是收款方現時的要求,是要區域法院按譚法官的命令,處理高等法院、終審法院保釋申請及上訴申請的訟費,區域法院並沒有這些法院的司法管轄權。

54.  而且,《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20 及 21 條清楚地將訟費的評定和覆核分開不同級別的法院進行,即是:由裁判官或區域法院作出的訟費評定命令,需由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評定;由法官(指上訴法庭法官、原訟法庭法官、原訟法庭特委法官及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或上訴法院作出的,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評定。

55.  事實上,收款方絕對可以在這些法院的聆訊中,要求法庭將訟費的問題交還區域法院日後處理,以及在區域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完畢後,要求譚法官在訟費命令上特別處理這些訟費。

56.  收款方又提出第 62 號命令第 4(2) 條規則,但是這規則與本案情況無關。

57.  在本案中,並無任何訟費命令支持判給這些訟費,譚法官的訟費命令的行文清晰,沒有包括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訟費,本席不能倚賴《刑事案件訟費條例》第 15 條處理上級法院的訟費,本席無權作出相關評定。

覆核申請中的各個項目

58.  就覆核申請中的逐個項目評定,見附表。

總結

59.  本席並沒有因為是次覆核更改本席在訟費評定時的決定,收款方的覆核不成功。

60.  本席作出暫准訟費命令,收款方須要支付付款方因本覆核申請𧗠生的訟費,若雙方沒有以書面形式在本命令14天內作出更改暫准命令的申請,暫准命令將會轉為絕對命令,本席繼而會發出指示,以書面形式進行簡易評定。

 (已簽署)
 ( 梁少玲 )
 區域法院聆案官

原告人(付款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女士代表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由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甄啟堯先生代表

DCCC919/2015附表:覆核申請逐項的決定

首先,收款方在多個項目均有指出,申索時間是根據律師提供給收款人的紀錄而定,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及確認應予以接納。雖然本席在每項申索的項目中會考慮律師和訟費評定員的申索數額,但是法庭必須要根據每項項目的性質去考慮申索金額是否合理,從而作出評定,而不能只是跟從申索數額給予評定。

收款方亦在涉及出席聆訊的項目上指出,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refresher)無異,因此評定時間應以全日的延續聘用費一樣(即5小時50分鐘)。本席認為收款方並非大律師,收款方完全沒有基礎與大律師的收費方式相比。

收款方亦在不同項目中指出相關文件的重要性,例如承認事實以及結案陳詞等,本席已經根據文件的性質及內容作出相關的考慮以及評定。

第一部份

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第一被告人被捕後提供法律服務的費用

頁數項目編號項目說明申索時數評定時數反對理由簡述覆核決定
411.1準備屯門裁判法院過堂聆訊 (2015年9月2日)1小時45分鐘1. 何律師第一次上庭時,需要向收款人索取詳盡的指示。
2. 除非有明顯錯誤,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聆訊屬於首次過堂聆訊,並非實質的審訊, 作為準備的時間,45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以何律師的年資及經驗處理首次過堂聆訊,已經十分寬鬆。
1.2 出席屯門裁判法院過堂聆訊 (2015年9月2日)2小時1小時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應為1小時15分鐘。是次只是過堂的聆訊,不涉及實質的審訊, 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33.1 準備過堂聆訊 (2015年11月3日)1小時30分鐘1.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2.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3.1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只是過堂的聆訊,並且已經是第二次聆訊, 30分鐘的準備時間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3.2 出席過堂聆訊 (2015年11月3日)2小時1小時3.2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聆訊只是過堂的聆訊,並且已經是第二次聆訊, 1小時的出席時間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5Notice of Request for determination of Organized Crimes Pursuant to section 27(5) of the 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Cap.455) (3頁)15分鐘5分鐘5.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文件只有三頁紙,只是按照《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發出的通告,5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566.1 準備2016年2月12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1小時30分鐘6.1 維持評定時間。是次聆訊涉及保釋申請,但是已經不是首次聆訊,在過去的過堂聆訊中,律師已經有充足的時間索取指示以及準備案件。30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6.2 出席2016年2月12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2小時54分鐘6.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是根據法庭的實際時間記錄而作出的,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的時間。
6.4 閱讀聆訊謄本 (15頁)1小時15分鐘每頁3分鐘1. 律師需要考慮收款方下一步的法律行動,包括延聘大律師等。
2.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6.4 維持評定時間。收款方談及律師需要考慮收款方下一步的法律人行動,包括延聘大律師及是否需要作出任何申請,但是本項目涉及閱讀聆訊謄本,律師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的閱讀時間,已經是十分寬鬆的判給。
77.4草擬大律師聘書 (Tanie Toh)5 分鐘0分鐘1. 2016年3月11日的聆訊處理不同證據的重要議題,包括辯方法律團隊需要處理及閱讀未經使用文件的時間及辯方法律團隊需要到內地取證的可能性。
2. 處理的事宜需要大律師 Tanie Toh 在場,於有需要時提出協助。
7.4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辯方在相關聆訊中除了郭資深大律師外,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訟費。(詳見上文分析)
7.5草擬大律師聘書 (Tanie Toh)5 分鐘0分鐘7.5 維持評定時間。辯方在相關聆訊中除了郭資深大律師外,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7.7.1 準備2016年3月11日過堂聆訊1小時30分鐘1.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2.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7.7.1 維持評定時間。收款方再次申請保釋,但是已經不是第一次進行有關申請,因此判與30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7.7.2 出席2016年3月11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2小時49分鐘7.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是根據法庭的實際時間記錄而作出的,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的時間。
699.1.1 發出電郵予第一被告人 (2次)10分鐘5分鐘1.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2.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9.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的時間應為8分鐘,兩封電郵內容簡單,只有一句, 8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1.2收到第一被告人電郵(15次)1小時53分鐘1小時9.1.2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電郵內容簡單, 最長篇幅的只有一頁,最短篇幅的只有一句,1小時(15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2.1發出信件予律政司 (3次)25分鐘20分鐘9.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最長篇幅的只有1.5頁,最短篇幅的只有一頁, 20分鐘(3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2.2收到律政司信件 (3次)55分鐘40分鐘9.2.2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 共有16頁,其中8版是新增證據列表,2頁是認收書,40分鐘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79.3.1 發出信件予海關總署 (1次)10分鐘10分鐘9.3.1 及 9.3.2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 提供送達文件的地址,10分鐘(發出及收取各一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3.2 收到海關總署信件 (1次)5分鐘
9.4.1 發出信件予區域法院 (1次)10分 鐘6分鐘9.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 要求作出陳述,6分鐘(1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5.1 發出信件予荔枝角拘留所 (3次)15分鐘10分鐘9.5.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內容簡單,約見探訪時間,10分鐘(3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9.6.1 發出信件予 Mr Eric Kwok SC1小時30分鐘9.6.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信件是提供指示的信,只有5頁,內容簡單, 30分鐘(1次)已經是合理的時間。
81010.1 – 10.5 閱讀證供文件 (7285 頁)120小時100小時1. 本案涉及需時閱讀大量文件,及仔細考慮如何提供法律意見,包括任何刑事程序要提出的申請。
2. 申索時間是根據何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10.1-10.5 維持評定時間。根據法庭聆訊紀錄,雙方同意將申索時數減去20小時,100小時亦為合理時間,因此評定為100小時。

B.1 部份:代墊付費用 – 大律師費用

頁數項目編號項目說明申索金額評定金額反對理由簡述覆核決定
91Mr Martin Lee SC 有關2015年10月28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300,00075,0001. 基於案情複雜原故,大律師有需要使用更多時間準備聆訊及擔保申請工作。
2. 申索時間是根據大律師提供予收款人的紀錄。
3. 除非有明顯錯誤,否則訟費評定員的判斷應予以接納。
1. 維持評定金額。有關聆訊是涉及保釋申請以及過堂的聆訊,性質相對簡單,在聘請資深大律師以及獲得另外一位大律師的協助的情況下,評定金額亦不應超出合理水平,評定金額屬於合理水平。
2Mr Lee Siu Him有關2015年10月28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40,00030,0002. 維持評定金額。有關聆訊是涉及保釋申請以及過堂的聆訊,性質相對簡單,在聘請資深大律師以及獲得另外一位大律師的協助的情況下,評定金額亦不應超出合理水平,評定金額屬於合理水平。
5Tanie Toh 2016年3月11日過堂聆訊及擔保申請收費 (包括2016年3月10日法律探訪)20,00001. 2016年3月11日的聆訊處理案件多項重要議題,包括辯方法律團隊需要處理及閱讀未經使用文件的時間及辯方法律團隊需要到內地取證的可能性。
2. 處理的事宜需要大律師 Tanie Toh 在場,於有需要時提出協助。
5. 維持不判給數額。相關聆訊只是提訊。辯方在相關法律探訪中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109Tanie Toh (包括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及會議)246,00001. 本案件涉及兩項不同的嚴重控罪,有大量文件 (數以萬計) 及證人供詞需要處理。
2. 訟費單有其他涉及杜大律師的工作的項目獲評定為可獲訟費:見第8頁第9.8.1及9.8.2 項;第9頁第3項。
3. 第一被告人為控方認為的主媒。控方涉及的所有公司均與第一被告人有關。控方於刑事審訊時外聘一位資深大律師及一位高級檢控官,一共三位大律師代表。第一被告人理應需要聘用類近陣容的大律師代表,即一位資深大律師帶領兩位大律師。
9. 維持不判給數額。辯方在相同閱讀文件及法律研究等項目中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10Tanie Toh (2016年3月30日法律探訪3小時)9,000010.維持不判給數額。辯方在相關法律探訪中已經聘任了李頌然大律師,李大律師在刑事案件甚有經驗,沒有合理的原因需要另聘另一大律師(Ms Tanie Toh),因此不予以判給數額。(詳見上文分析)

第二部份(秦錦釗無律師代表訴訟人的訟費的酬金)

頁數項目編號項目說明申索時間評定時間反對理由簡述覆核決定
1711.1.1 申請終止刑事審訊陳述書 (86頁26小時23小時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為了令誓章更全面地支持陳述書的理據,因而需要更多時間準備。
3.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1 維持評定時間。陳述書共94頁,根據法庭聆訊紀錄,雙方同意將申索時數減去3小時,23小時亦為合理時間,因此評定為23小時。
1.2.1 草擬秦錦釗誓章 (52頁)26小時23小時1.2.1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頁數52頁,判給2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3.1草擬秦錦釗第二份誓章 (32頁)15小時12小時1. 本誓章涉及查閱刑事審訊中有關到內地取證的考慮。這對一個沒有接受過法律訓練的人而言,是十分複雜的法律議題。
2. 就考慮是否應容許到內地取證及(繼而)讓內地證人來港作供,涉及眾多法律上及實際執行上的議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1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頁數只有32頁,判給8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5 閱讀控方陳詞大綱及附件3小時30分鐘3小時1. 如上述,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與被告人是否需要接受審訊息息相關。
2. 控方陳詞大綱列出的反對理由需要獲收款方仔細考慮應如何回應。對一名親自行事的訴訟人而言,這項準備工作尤其費時。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 維持評定時間。陳詞大綱只有10頁,其他23頁均為附件。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81.6 閱讀秦月明誓章 (3頁)20分鐘15分鐘1. 本誓章對海關是否有合法權限扣留從涉案公司檢取的物品相關。
2. 這涉及是否應永久終止聆訊息息相關,因此收款人需要較多時間考慮本誓章內容。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有3頁,實質內容只有1頁,共4段。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7 閱讀陳潔貞誓章及附件 (19頁)2小時1小時30分鐘1. 刑事案件控罪2指控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串謀洗黑錢。本誓章用作支持永久終止聆訊申請。
2.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3. 基於控罪2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考慮第二被告人的誓章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的案情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8頁,實質內容只有6頁,共14段,並多處採納第一被告的誓章。其他11頁均為附件。判給1.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8 閱讀林雅茵誓章及附件 (23頁)2小時1小時30分鐘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基於控罪1及2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三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其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8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12頁,其他11頁均為附件,並多處採納第一被告的誓章。判給1.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9閱讀秦礎成第二份誓章及附件 (22頁)2小時1小時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第四被告人在作出此誓章時並未就控罪1認罪。因此,該誓章的內容必然與控罪1所指的串謀有關。
3. 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四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它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對案情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11頁,其他均為附件,共22頁。除了18.1至20段外,內容與項目1.8林雅茵誓章(第1至18段)內容大致相同,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0 閱讀候宗慈誓章 (19頁)2小時1小時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基於控罪1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五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它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的案情有何等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0 維持評定時間。誓章只有11頁,其他8頁均為附件,共19頁,內容與1.9秦礎成誓章內容大致相同。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1 閱讀傅朝華誓章 (25頁)2小時30分鐘1小時1. 收款方有需要確認採納了的內容及陳述對其誓章的影響。
2. 基於控罪1及2的申謀性質,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詳細考慮第六被告人的誓章,以判斷它對第一被告人就申請終止聆訊的案情有何等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1 維持評定時間。 誓章只有11頁,其他14頁均為附件,共25頁,內容與1.9秦礎成誓章內容大致相同,只是再加上有關控罪二的陳述。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2.1 草擬秦錦釗第三份誓章 (58頁)29小時23小時1. 此誓章為收款方可以就其終止聆訊申請最後一次建立事實基礎的機會 (last word)。收款方需要謹慎作出研究及回應。
2. 面對兩項控罪及相關的取證要求的複雜法律原則,收款方有需要耗用時間作出相關研究及分析。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共58頁。判給2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91.13.1 閱讀控方陳詞大綱補充資料1小時40分鐘1. 收款方有需要仔細考慮控方新呈上的陳詞與收款方的終止聆訊案情及是否應該繼續其申請息息相關。
2. 收款方需要考慮陳詞內相互參照的提述是否正確,及它們對收款人的案情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3.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6頁,實質內容只佔4頁,判給4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4.1 閱讀江鳳媚誓章 (16頁)1小時30分鐘1小時15分鐘1. 本誓詞直接挑戰控方轉家證人, Roderick John Sutton, 的專家報告內所指涉案公司涉嫌洗黑錢的證據。
2. 本誓詞內指專家報告的相關內容「全部為不是事實的指控」。作出此項嚴重指控有需要仔細研究及分析,以判斷它對控罪2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4 維持評定時間。 誓章只有3頁,實質內容只佔1頁,只是指出專家報告內20個分段有所爭議。其他13頁均為附件,共16頁文件,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5.1 草擬秦錦釗第四份誓章 (3頁)1小時45分鐘1. 本誓詞有關進出口艙單內容與控罪1指的艙單的內容不符與控罪1的控罪基礎有接關係,有需要在草擬期間耗用更多時間確認。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共3頁,實質內容只佔1頁(4段)。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6.1 閱讀李國安誓章 (3頁)20分鐘15分鐘1. 本誓詞有關進出口艙單內容與控罪2指的涉及洗黑錢的證據的內容不符與控罪2的控罪基礎有接關係,有需要在草擬期間耗用更多時間確認。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3頁,實質內容只有2段。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
1.17.1 草擬第一被告人辯方陳詞大綱(103頁)50小時38小時1. 為草擬本陳詞,收款方需要閱讀大量文件及作出法律資料搜集。收款方並未曾接受任何法律專業訓練,草擬陳詞及確立其內容需要耗用大量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03頁。判給38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8.1 草擬秦錦釗第五份誓章 (5 頁)1小時30分鐘1小時1. 在草擬本誓章時,收款方需要查詢涉案的貨櫃是否沒有向海關申報 (繼而有機會構成控罪1下指的走私行為)。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8.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5頁,實質內容只佔3.5頁(4段)。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1.19.1草擬秦錦釗第六份誓章 (5 頁)10小時8小時1. 本誓章的有關控方證人的違法行為指控是嚴重的指控。收款方需要仔細考慮相關人士的供詞的內容,以決定哪一方面的證供可以被指控構成違法行為。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9.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32頁,只是摘錄各證人的供詞,及指出收款方反對的內容。判給8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
201.20.1 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7日)2小時1小時20分鐘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多時間準備終止刑事審訊的口頭陳詞,包括建基於他之前存檔的陳詞大綱作進一步陳詞。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0.1 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7日),已經是十分充裕。
1.20.2 出席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7日)5小時30分鐘8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0.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應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43至1630時,而不是收款方指的80分鐘。
1.21.1 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8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更多時間準備。收款人到此階段亦需要就控方的陳詞作出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1.1 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二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8日),已經十分充裕。
1.21.2 出席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8日)5小時30分鐘28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0至1620時,而不是收款方指的280分鐘。
1.22閱讀秦月明第二份誓章 (8頁)1小時45分鐘1. 本誓章的內容與內地海關涉嫌以不當手段令證人作供。收款方需要時間考慮此等不當行為的指控與控罪1 (洗黑錢) 是否有關。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2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8頁,實質內容只有4頁,在於提供2段影片及2段錄音。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1.23.1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9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多時間準備終止刑事審訊的口頭陳詞。收款人到此階段亦需要就控方的陳詞作出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3.1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三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9日),已經十分充裕。
1.24.1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1月10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無法律人士協助下,需要使用 多時間準備終止刑事審訊的口頭陳詞。收款人到此階段亦需要就控方的陳詞作出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4.1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四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1月10日),已經是十分充裕。
1.24.2 出席終止聆訊 (2016年11月10日)5小時30分鐘09:50 – 12:50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50至1250時。
1.26.1 草擬辯方陳詞大綱補充資料 (118 頁)10小時7小時1. 陳詞是收款方就終止聆章訊申請的案情完全呈現出來的機會,理應需要更長時間準備。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6.1 維持評定時間。陳詞部分有20頁,其餘98頁文件是聆訊謄本和檢控守則。判給7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211.27.1 閱讀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第二份補充資料及附件 (68頁)7小時30分鐘5小時30分鐘1. 如上述,申請終止刑事審訊是刑事案件審訊重要的一環。在準備此申請的最後陳詞時,收款方有需要使用更多時間準備。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5頁,其餘是2個案例。判給5.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28.1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 (2016年12月15日)2小時1小時1.28.1 維持評定時間。支持申請的誓章以及陳詞經已詳述申請理據,並且是第五天的申請聆訊,準備終止刑事審訊聆訊的評定時間(2016年12月15日),已經十分充裕。
1.28.2 出席終止刑事審訊聆訊(2016年12月15日)5小時30分鐘09:38 – 15:00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8.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8至1500時。
1.29.1 閱讀提訊謄本 (34頁) (2016年12月15日)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9.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的閱讀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0.1 閱讀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補充資料 (27 頁)10小時8小時1. 如上述,申請終止刑事審訊是刑事案件審訊重要的一環。在準備此申請的最後陳詞時,收款方有需要使用更多時間準備。收款 方亦有需要考慮他應如何作出保釋申請 (如申請失敗的話),及終止聆訊申請的結果會如何影響到他的保釋申請。
2. 基於上述因由,及收款人需要考慮的多項因素,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0.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27頁,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31.1 準備終止聆訊申請判決及保釋申請 (2016 年12月30日)2小時1小時1.31.1 維持評定時間。終止聆訊申請方面只是聽取裁決,而且保釋申請已經並非首次,判給1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31.2 出席終止聆訊申請判決及保釋申請 (2016 年12月30日)5小時30分鐘11:00 – 16:14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0至161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2.1 閱讀提訊謄本 (21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2.1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的閱讀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3.1 閱讀終止聆訊裁決 (20頁)2小時45分鐘1. 終止聆訊裁決的內容詳盡 (約30頁),而且涉及多項法庭就控辯雙方的事實及法律爭議的裁決。收款方有需要仔細考慮其內容,及擬提出上訴的可行性。
2. 基於上述因由,及收款人需要考慮的多項因素,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45分鐘再閱讀終止聆訊裁決,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22.1 準備法院提訊 (2016年5月13日)2小時1小時1. 項目涉及複雜的內地取證問題及程序正確性及可行性考慮。
2. 在收款方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要研究如何可以回應控方就到內地取證的請求,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出席法院提訊 (2016年5月13日)5小時30分鐘14:30 – 16:00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至160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3.1 閱讀提訊謄本 (25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4.1準備法院提訊(2016年5月17日)2小時1小時1. 項目涉及複雜的內地取證問題及程序正確性及可行性考慮。
2. 在收款方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要研究如何可以回應控方就到內地取證的請求,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2出席法院提訊 (2016年7月15日)5小時30分鐘14:30 – 15:50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至155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6.1準備法院提訊(2016年10月7日)2小時1小時 6.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2出席法院提訊 (2016年10月7日)5小時30分鐘14:33 – 15:35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6.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3至153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77.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7.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8.1 閱讀 Cheung Ying Yuet 誓詞及證物10小時7小時1. 本誓詞與海關於2012年1月初搜查涉及控罪1的公司的貨櫃 (及後續調查工作) 息息相關。誓詞附有大量證據,需時審閱。
2. 刑事案件控罪1的起因,正是由海關於2012年1月初作出的搜查行動及後續調查工作引起。收款方有需要查明,就刑事案件起訴而言,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基礙進行檢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1 維持評定時間。主體誓詞連同出示的誓詞只有18頁,其他包括案例Keen Lloyd Holdings Limited的案例及相關文件。判給7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231010.1 閱讀 Siu Wa 誓詞及證物1小時30分鐘1小時1. 誓詞與海關於2012年1月初搜查涉及控罪1的公司的貨櫃 (及後續調查工作) 息息相關,包括內地海關針對涉案公司的內地職員的調查工作。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1 維持評定時間。誓詞只有3頁,其餘13頁是文件。判給1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111.1 閱讀 Yip Chin Wing 誓詞及證物15小時8小時1. 誓詞與海關於2012年1月初搜查涉及控罪1的公司的貨櫃 (及後續調查工作) 息息相關。誓詞附有大量證據,需時審閱。
2. 刑事案件控罪1的起因,正是由海關於2012年1月初作出的搜查行動及後續調查工作引起。收款方有需要查明,就刑事案件起訴而言,控方是否有足夠證據基礙進行檢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1 維持評定時間。誓詞只有3頁,其餘是文件,同樣包括案例Keen Lloyd Holdings Limited的案例及相關文件。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1212.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月5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控方擬到內地法院取證的程序上的考慮,特別是該等程序如何影響刑事案件的潛在公平性。
2. 在收款方沒有法律代表的情況下,要研究如何可以回應控方就到內地取證的請求,需要更多的準備時間。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月5日)5小時30分鐘10:00 – 11:45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0至114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13.1 閱讀提訊謄本 (33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
1414.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月13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請求書》的準備。收款方需要時間進一步確認或微調他就辯方到內地取證的取態。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
 14.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月13日)5小時30分鐘09:36 – 10:31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103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15.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
241616.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2月17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方在本次開庭前向法庭就控方法律人員的行為申請拘捕令,指控他們藐視法庭。基礙與控方的內地取證工作有關。
2. 由於控方法律人員被指控的行徑與刑事審訊的公平性有直接關係,而且本次提訊與準備取證工作有關,因此收款方需要更多時間 (特別就他之前申請的拘捕令) 準備相關陳詞。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收款方所指發出拘捕令的申請並非區域法院的程序,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2月17日)5小時30分鐘09:39 – 10:41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9至104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17.1準備法院提訊 (2017 年2月24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2月24日)5小時30分鐘09:36 – 11:23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1123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18.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19.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2月28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取證的安排及時間表。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2月28日)5小時30分鐘10:10 – 12:58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10至125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20.1 閱讀提訊謄本 (40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0.1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21.1準備法庭提訊 (2017年3月23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取證的安排及時間表。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3月23日)5小時30分鐘09:37 – 10:56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7至1056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22.1 閱讀提訊謄本 (22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2323.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3月29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準備工作,包括取證的安排及時間表。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3月29日)5小時30分鐘09:59 – 11:09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59至1109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424.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4月3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後續工作,包括與內地司法機構的相互安排及內地證人應以甚麼方式舉證能對控辯雙方最為公平及符合案件進度。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4.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4月3日)5小時30分鐘09:34 – 10:03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4.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至100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525.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5月2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後續工作,包括與內地司法機構的相互安排及內地證人應以甚麼方式舉證能對控辯雙方最為公平及符合案件進度。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5月2日)5小時30分鐘09:37 – 10:17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5.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7至1017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626.1 閱讀提訊謄本 (39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6.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727.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6月6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提訊涉及跟進控方到內地取證的後續工作,包括與內地司法機構的相互安排及內地證人應以甚麼方式舉證能對控辯雙方最為公平及符合案件進度。
2. 由於收款方已開始自辯,因而要應付大量文件工作,包括考慮涉案文件與內地取證工作的關連性。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7.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同樣議題在過往的提訊已有涉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7.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6月6日)5小時30分鐘09:30 – 10:14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至101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828.1 閱讀提訊謄本 (18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8.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62929.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6月14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9.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6月14日)5小時30分鐘11:06 – 11:55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6至115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030.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0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131.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6月30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1.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6月30日)5小時30分鐘09:39 – 10:08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3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9至100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232.1 閱讀提訊謄本 (12頁)1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2.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73535.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8月31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5.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5.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8月31日)5小時30分鐘09:34 – 10:51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35.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至105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636.1 閱讀提訊謄本 (30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6.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
3737.1準備法庭提訊 (2017年10月16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7.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
37.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0月16日)5小時30分鐘09:36 – 11:27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3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1127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3838.1 閱讀提訊謄本 (31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38.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十分合理。
3939.1 草擬豁除證據申請陳詞大綱 (53頁)25小時18小時1. 收款人提出的反對內容涉及複雜的法律觀點及事實考慮。由陳詞可見,收款人需要考慮的不只是刑事案件內發生的事宜,還包括與案件相關的其他法律程序 (包括司法覆核案件)。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39.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判給1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4040.1 草擬豁除證據申請誓詞 (24頁)10小時8小時1. 基於收款人提出的反對理由的複雜性,他亦因應需要更多時間準備相關誓詞,以更詳盡地列出他的申請的法律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40.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284242.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1月30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4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十分合理。
42.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1月30日)5小時30分鐘09:34 – 10:28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4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至102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43.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4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848.1準備法庭提訊(2017年12月22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48.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十分合理。
48.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12月22日)5小時30分鐘09:35 – 10:42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48.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5至1042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94949.1 閱讀提訊謄本 (20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49.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252.1 閱讀經修訂的案情撮要 (8頁)1小時45分鐘1. 案情撮要對收款方明白控方對他的指控尤其重要。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8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353.1準備法庭提訊(2018年3月26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方欲申請傳召60位證人,作為他於刑事審訊中的證人。收款方有需要較長時間就傳召證人的需要性準備陳詞。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3.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3.2出席法院提訊 (2017年3月26日)5小時30分鐘09:36 – 09:56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3.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至0956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454.1 閱讀提訊謄本 (7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4.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555.1 閱讀案件時序表 (2 頁)20分鐘15分鐘1. 案件時序表對收款方是否會就案件的程序方面提出挑戰有一定的關鍵性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2頁紙,簡單列出40件事情。判給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05757.1. 草擬第一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通知 (第二次申請終止刑事聆訊) (3 頁)30分鐘20分鐘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內容只有半頁。判給2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2.1準備區域法院提訊 (2018年4月20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方需要就他提出就證據接納性問題的挑戰準備回答法庭的提問。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7.2.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2.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4月20日)5小時30分鐘09:40 – 10:22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7.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40至1022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7.3.1 閱讀提訊謄本 (14頁)1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7.3.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5.1 草擬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 (39頁)20小時16小時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39頁紙79段。判給13小時已經十分充裕。
57.6.1 草擬第一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典據列表及閱讀其附件 (105頁)10小時7小時30分鐘57.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105頁)有1頁紙為列表及5個案例。判給7.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57.7.1 草擬秦錦釗誓詞 (2頁)30分鐘20分鐘57.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只有1頁紙,用以呈遞陳詞中所述文件。判給2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157.9.1 閱讀第三被告人申請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通知 (9頁)1小時50分鐘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的申請基礎會如何影響第一被告人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9.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9頁紙。判給5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2.1 閱讀控方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陳詞大綱及附件 (76 頁)10 小時8小時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76頁紙,實質內容為15頁,控方是次陳詞已是針對六名被告人第二次申請永久終止法律程序。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57.13.1 閱讀第三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10分鐘6分鐘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 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3.1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257.14.1閱讀第四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10分鐘6分鐘1. 第四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1;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四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4.1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5.1閱讀第五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10分鐘6分鐘1. 第五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1;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五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6.1閱讀第六被告人致予法庭信件10分鐘6分鐘1. 第六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六被告人就案情及相關程序的取態 (就以信件的內容而言)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1頁紙,內容只是採納第一被告的陳詞。判給6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57.17.1 草擬第一被告人就永久擱置刑事法律程序申請的陳詞 (46頁)10小時8小時1. 終止刑事審訊申請為刑事審件中一項重要的申請,與一名被告人後繼的抗辯工作及所費耗費的時間息息相關。
2. 因此,收款方應獲得以更寬量的考慮方式評定他於訟項目下所耗用的時間。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7.1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46頁紙,主體陳詞20頁,其他為附件包括過往的陳詞和聆訊謄本。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57.19.1準備法庭提訊(2018年6月19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7.1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19.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6月19日)5小時30分鐘10:07 – 10:32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7.1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7至1032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7.20 閱讀提訊謄本 (7頁)1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7.20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357.21.1準備法庭提訊(2018年7月31日)2小時1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7.2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21.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7月31日)5小時30分鐘10:01 – 11:44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7.2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1至114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7.22.1 閱讀提訊謄本 (12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7.22.1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858.1 草擬申請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的論述 (37 頁)18小時14小時1. 收款方未曾接受法律訓練,對處理證人的供詞及考慮的因素需要更多時間明白。
2. 本案涉及的證人供詞及作供的事項廣而複雜。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8.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37頁紙,其中主體陳詞4頁,附加各個證人證供的爭議內容列表,其餘為信件、Archbold摘錄和案例。判給14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5959.1 準備法院提訊 (2018年8月14日)2小時1小時1. 本次聆訊是第一次審前覆核,收款人有需要耗用時間確認自己的工作是否已經準備好。
2.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59.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只是提訊,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9.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8月14日)5小時30分鐘14:36 – 15:40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59.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6至154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9.3 閱讀提訊謄本 (22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59.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060.1 草擬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連附表 (21頁 )10小時5小時1. 收款方未曾接受法律訓練,對處理 證人的供詞及需要考慮的因素需要更多時間明白。案件文件眾多 (多達數萬頁紙),收款方也需要大量時間整理及考慮他就每一份文件 (或每一組文件) 欲採取的處理方法或抗辯方向。
2. 本案涉及的證人供詞及作供的事項廣而複雜,涉及不同證人對證物的認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60.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21頁紙,其中14頁各個證人證供的爭議內容列表等內容與項目58.1重覆。判給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161.1草擬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連附件(508頁 )3小時2小時61.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508頁紙,其中各個證人證供的爭議內容列表等內容與項目58.1重覆,以及附加控方證人、供詞、文件列表。判給1.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346363.1 草擬控方證明書所隨附的書面供詞提出反對 (38頁)19小時15小時63.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文件有38頁紙,判給1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565.1 閱讀秦錦釗2018年8月23日的誓詞附件 CKC-A1 至CKC-A9 (715頁)4小時2小時30分鐘6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715頁紙,但是內容為過往司法覆核案的裁決及謄本。判給2.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666.1 草擬對控方證人供詞及文件證物的可接納性提出反對 (6 頁)2小時1小時30分鐘6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際上只有5頁紙,判給1.5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6767.1 草擬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典據列表 (191頁)12小時8小時6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91頁紙,一頁為列表附有6個案例,判給8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356969.1 草擬第一被告人擬傳召證人所關涉及爭論點 (3頁)1小時45分鐘69.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3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070.1 準備審前覆核 (2018年8月29日)2小時1小時1.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尤其是第一次審前覆核之後,訴訟方需要確保案件可以開始審訊的要求亦相應提高。因此,收款人需要使用較多時間。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0.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是審前覆核,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十分合理。
70.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9月28日)5小時30分鐘14:36 – 15:40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70.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6至1540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70.3 閱讀提訊謄本 (41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70.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7171.1準備審前覆核 (2018年9月11日)2小時1小時1.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尤其是第一次審前覆核之後,訴訟方需要確保案件可以開始審訊的要求亦相應提高。因此,收款人需要使用較多時間。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是審前覆核,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71.2出席審前覆核 (2018年9月11日)5小時30分鐘14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7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至1651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71.3 閱讀聆訊謄本 (41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71.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7272.1 草擬就控方證物的可接納性的爭論點 (7頁)4小時3小時1. 收款方提出的挑戰與案中的主要證物 (例:控方專家證人 Mr Sutton) 及關鍵事實指控有關。
2. 由反對理由書可見,反對事項與涉案控罪的詳情有直接關連性。訟費評定員就收款方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2.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7頁紙,內容包括節錄過往聆訊的謄本,判給3小時已經十分寬鬆。
7474.1 閱讀第三被告人反對控方 (請求書證據) 可呈堂的理由 (4頁)30分鐘20分鐘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的反對理由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4.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只有4頁紙,判給2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67575.1 閱讀控方證人列表 (5頁)30分鐘25分鐘1. 控方證人列表有助收款方預早準備他的抗辯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75.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5頁紙,判給2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676.1 閱讀第六被告人反對 LR12 至LR17的證言呈堂的理由20分鐘15分鐘1. 第六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六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就收款人所耗用 的時間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只有2頁紙,判給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777.1閱讀第五被告人反對控方 (請求書證據) 可呈堂的理由 (3頁)20分鐘10分鐘1. 第五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1;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五被告人的反對理由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就收款人所耗用 的時間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77.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實質內容不超過1頁紙,判給1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7878.1 閱讀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及法官問卷 (15頁)2小時1小時15分鐘1. 兩份文件均構成為刑事審訊中雙方處理他們各自的案件 (conduct of the case) 的基礎。訟費評定員的就收款人所耗用 的時間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78.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5頁紙,以考慮文件涉及承認事實,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8080.1 閱讀控方18名控方證人供詞撮要 (16頁)2小時1小時15分鐘1. 控方證人的供詞撮要有助收款方預早準備他的抗辯策略,及明白他就每一個控方證人需要作出的盤問,以能達成收款方的抗辯目標。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0.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6頁紙,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8181.1準備審前覆核 (2018年9月28日)2小時1小時1. 對於沒有法律代表的收款方而言,準備審前覆核工作絕不簡單。尤其是第一次審前覆核之後,訴訟方需要確保案件可以開始審訊的原因的要求亦相應提高。因此,收款人需要使用較多時間。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81.1 維持評定時間。相關聆訊是審前覆核,判給1小時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1.2出席法院提訊 (2018年9月28日)5小時30分鐘14:37 – 17:08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81.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7至1708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81.3 閱讀提訊謄本 (52頁)4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81.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1.4 草擬法官問卷 (9頁)1小時45分鐘1. 文件構成各自處理案件 (conduct of the case) 的基礎。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81.4 維持評定時間。草擬6頁紙問卷的答案,判給45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378484.1 閱讀控方對辯方反對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之回應 (38頁)3小時2小時30分鐘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84.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有12頁附加文件,判給2小時30分鐘已經十分寬鬆。
8787.1 準備第1天審訊3小時2.5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要應對有關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87.1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了收款方親自應訊,判給2.5小時作第一天審訊的準備時間,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87.2 出席第1天審訊 (2018年10月8日)5小時30分鐘24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87.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505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8888.1 出席第2天審訊(2018年10月10日)5小時30分鐘20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8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1634時,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88.2 閱讀審訊謄本 (13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8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389090.1 出席第3天審訊 (2018年10月11日)5小時30分鐘31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245,1416-16:2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0.2 閱讀審訊謄本 (25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191.1 出席第4天審訊 (2018年10月11日)5小時30分鐘315 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60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1.2 閱讀審訊謄本 (30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292.1 出席第5天審訊 (2018年10月15日)5小時30分鐘28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53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2.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393.1 出席第6天審訊 (2018年10月16日)5小時30分鐘286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2-1603,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3.2 閱讀審訊謄本 (24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494.1 草擬案中案B中段陳詞大綱 (17頁)9小時7小時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7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7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399696.1 出席第7天審訊 (2018年10月18日)5小時30分鐘34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63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96.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797.1 出席第8天審訊 (2018年10月19日)5小時30分鐘224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9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31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7.2 閱讀審訊謄本 (26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898.1 出席第9天審訊 (2018年10月22日)5小時30分鐘116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refresher) 無異。
9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163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98.2 閱讀審訊謄本 (14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9999.1 草擬案中案B中段陳詞大綱 (27頁)14小時10小時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9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27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10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0100.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對辯方反對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提出的陳詞 (10頁)1小時30分鐘1小時15分鐘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0頁紙,實質內容只有7頁,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1101.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提供之秦錦釗證詞撮要 (14頁)1小時30分鐘1小時15分鐘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1.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4頁紙,只是證供的撮要,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0102102.1 出席第10天審訊 (2018年10月23日)5小時30分鐘167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0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2-173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02.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03103.1草擬案中案B第一被告人的回應陳詞 (5 頁)3小時2小時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3.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5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4104.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的 [B] 項的進一步陳詞 (9頁)1小時30分鐘1小時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9頁紙,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5105.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B的 [B] 項的進一步陳詞的典據列表 (3頁)20分鐘15分鐘1. 證據的可接納性與否對收款人的案情及需要考慮的事項有關鍵的重要性。訟費評定員就他所耗用的時間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06106.1 出席第11天審訊 (2018年10月25日)5小時30分鐘28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0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53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06.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07107.1 出席第12天審訊 (2018年10月25日)5小時30分鐘12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0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30-163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07.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0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1109109.1 閱讀第三被告人新增[D]理由 (1頁)10分鐘8分鐘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於本案中案的反對理由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判給8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0110.1 出席第13天審訊 (2018年10月26日)5小時30分鐘34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2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10.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1111.1 出席第14天審訊 (2018年10月29日)5小時30分鐘34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11.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2112.1 出席第14天審訊 (2018年10月30日)5小時30分鐘34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12.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3113.1 出席第14天審訊 (2018年10月31日)5小時30分鐘21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30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13.2 閱讀審訊謄本 (21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14114.1 閱讀控方第26次增補證據通知 (2頁)10分鐘7分鐘1. 本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2115115.1 第一被告人就 案中案A的陳詞大綱 (13頁)7小時6小時1. 案中案A 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1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3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6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6116.1 草擬案中案A第一被告人陳詞大綱之典據 (45頁)2小時1小時15分鐘116.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5頁紙,但典據列表只是1頁列出4個典據,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7117.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A反對[A]項陳詞的典據列表及附件 (31頁)3小時2小時30分鐘117.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31頁紙,陳詞部分3.5頁,典據列表只是1頁4個典據,判給2小時3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8118.1草擬案中案A 辯方證物 (VDA-D1 – VD-D2)1小時50分鐘118.1 維持評定時間。 根據法庭紀錄,訟費評定時,雙方同意以50分鐘作為判給時間,證物25頁,本席亦認為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9119.1 出席第17天審訊 (2018年11月2日)5小時30分鐘31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1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6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19.2 閱讀審訊謄本 (12頁)1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1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0120.1 草擬案中案A的回應陳詞 (2頁)2小時1小時15分鐘1. 案中案A 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2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4頁紙,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3122122.1 閱讀控方反對案中案A [A] 項之進一步陳詞 (3頁)30分鐘20分鐘12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篇幅只有1.5頁,共9段,判給2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23123.1 出席第18天審訊 (2018年11月5日)5小時30分鐘34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6,1415-163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3.2 閱讀審訊謄本 (36頁)4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4124.1 出席第19天審訊 (2018年11月6日)5小時30分鐘346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4.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3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4.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5125.1 出席第20天審訊 (2018年10月15日)5小時30分鐘346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63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6125.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6126.1 出席第21天審訊 (2018年11月8日)5小時30分鐘23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114,1416-16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26.2 閱讀審訊謄本 (29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7127.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4128128.1 出席第23天審訊 (2018年11月12日)5小時30分鐘34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5,1415-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8.2 閱讀審訊謄本 (37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29129.1 出席第24天審訊 (2018年11月13日)5小時30分鐘345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2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5,1417-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29.2 閱讀審訊謄本 (42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2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0130.1 出席第25天審訊 (2018年11月14日)5小時30分鐘24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2-1256,1417-16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0.2 閱讀審訊謄本 (20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1131.1 出席第26天審訊 (2018年11月15日)5小時30分鐘225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30-1254,1416-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1.2 閱讀審訊謄本 (23頁)2小時每頁3分鐘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2132.1 出席第27天審訊 (2018年11月16日)5小時30分鐘34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8,1416-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32.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5133133.1 出席第28天審訊 (2018年11月19日)5小時30分鐘32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257,1416-163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3.2 閱讀審訊謄本 (39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4134.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5135.1 出席第30天審訊 (2018年11月21日)5小時30分鐘31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5.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4,1416-162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5.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6136.1 出席第31天審訊 (2018年11月22日)5小時30分鐘17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115,1420-152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6.2 閱讀審訊謄本 (14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7137.1 出席第32天審訊 (2018年11月23日)5小時30分鐘345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8,1416-163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37.2 閱讀審訊謄本 (30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38138.1 出席第33天審訊 (2018年11月26日)5小時30分鐘7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3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48-110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38.2 閱讀審訊謄本 (8頁)1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3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6139139.1 草擬案中案D陳詞 (30頁)15小時12小時1. 案中案D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3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30頁紙,多處引述證供,判給1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4144.1 閱讀案中案 D控方提供之陳詞典據 (67頁)6小時5小時1. 案中案D的涉案證物與控罪1的檢控基礎相關。收款人要考慮相關合法性對控方是否構成足夠的檢控基礎。
2.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4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67頁紙,一頁紙為典藉列表,其他為5個案例,判給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47148148.1 閱讀案中案D第六被告人之回應陳詞 (6頁)1小時5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因此,評定時間亦應以全日的延續聘用費一樣 (即5小時30分鐘)。
148.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6頁紙,實質內容為4頁,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9149.1 出席第34天審訊 (2018年11月28日)5小時30分鐘315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49.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30-1304,1418-165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49.2 閱讀審訊謄本 (16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4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0150.1 閱讀控方就案中案D於庭上提供的典據 (3頁)30分鐘20分鐘1. 此等項目提供的典據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典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抗辯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是否要引用另外的典據以作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5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上只有一頁紙為典藉內容,判給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51151.1閱讀控方就案中案D於庭上提供的典據 (45頁)4小時3小時151.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5頁紙,是一個典藉,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52152.1 出席第35天審訊 (2018年11月29日)5小時30分鐘84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0-115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2.2 閱讀審訊謄本 (5頁)1小時每頁3分鐘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5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8154154.2 閱讀審訊謄本 (31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5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6156.1 出席第37天審訊 (2018年12月4日)5小時30分鐘334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302,1430-16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收款方在陳詞論點綱要中指出不需要覆核。
156.2 閱讀審訊謄本 (29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5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7157.1 出席第38天審訊 (2018年12月5日)5小時30分鐘296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01,1416-164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7.2 閱讀審訊謄本 (25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5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58158.1 出席第39天審訊 (2018年12月6日)5小時30分鐘315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5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7,1416-160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58.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5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49159159.2 閱讀審訊謄本 (37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5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0160.1閱讀控方擬把文件呈堂而依賴的法律條文 (在不傳召證人的情況下) (9頁)1小時50分鐘1. 此等項目提供的典據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典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抗辯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是否要引用另外的典據以作回應。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9頁紙,只有一頁紙為條例的列表,其餘8頁是條例,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2162.1 出席第41天審訊 (2018年12月10日)5小時30分鐘327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2-1301,1430-162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2.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6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3163.1 出席第42天審訊 (2018年12月11日)5小時30分鐘316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4,1416-164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3.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6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4164.1 出席第43天審訊 (2018年12月12日)5小時30分鐘28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4.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04,1421-163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4.2 閱讀審訊謄本 (23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6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0165165.1 閱讀控方第27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10分鐘7分鐘1. 本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6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頁紙,增補一名證人,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6166.1 出席第44天審訊 (2018年12月13日)5小時30分鐘36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30-110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6.2 閱讀審訊謄本 (2頁)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6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7167.2 閱讀審訊謄本 (26頁)2小時15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6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8168.2 閱讀審訊謄本 (33頁)2小時15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68. 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69169.1 出席第47天審訊 (2018年12月18日)5小時30分鐘12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6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6-1624,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69.2 閱讀審訊謄本 (13頁)1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6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0170.1 考慮及修改《經修改的控辯雙方承認事實》的草擬本 (21頁)3小時2小時1. 《承認事實》影響收款人爭辯的事實議題。
2. 《承認事實》亦影響收款人提出的法律挑戰及範圍。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21頁紙,已考慮了文件的性質及重要性,是對承認事實作出的修改(60段中刪去約37段內容),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51171171.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3小時每頁3分鐘1.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1.2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2172.1 出席第49天審訊 (2018年12月20日)5小時30分鐘22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029,1419-17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2.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2小時15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3173.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3.2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4174.1 出席第50天審訊 (2018年12月21日)5小時30分鐘24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4.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33-1308,1432-160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4.2 閱讀審訊謄本 (8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5175.1 閱讀及考慮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8頁)1小時50分鐘1.《承認事實》影響收款人爭辯的事實議題。
2.《承認事實》亦影響收款人提出的法律挑戰及範圍。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5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8頁紙,已考慮了承認事實的性質及重要性,實質內容為7頁紙共19段,判給5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76176.1 出席第52天審訊 (2018年12月27日)5小時30分鐘18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7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7-17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76.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2177177.1閱讀控方第28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10分鐘7分鐘1. 本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77.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頁紙,增補三名證人,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78178.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79179.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7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0180.1 出席第555審訊 (2019年1月2日)5小時30分鐘17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21-171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0.2 閱讀審訊謄本 (32 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1181.1 出席第56天審訊 (2019年1月3日)5小時30分鐘272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05-1250,1458-17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1.2 閱讀審訊謄本 (23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2182.1 出席第57天審訊 (2019年1月4日)5小時30分鐘325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259,1425-16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2.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3183183.1 出席第58天審訊 (2019年1月10日)5小時30分鐘192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3.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59-1309,1503-170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3.2 閱讀審訊謄本 (21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4184.2 閱讀審訊謄本 (34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5185.1 出席第60天審訊 (2019年1月14日)5小時30分鐘28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6,1416-15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5.2 閱讀審訊謄本 (33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6186.1 出席第61天審訊 (2019年1月15日)5小時30分鐘21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3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6.2 閱讀審訊謄本 (21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7187.2 閱讀審訊謄本 (39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4188188.2 閱讀審訊謄本 (49頁)4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8. 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89189.1 出席第64天審訊 (2019年1月18日)5小時30分鐘32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8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4-1302,1432-16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89.2 閱讀審訊謄本 (51頁)4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8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0190.1 出席第65天審訊 (2019年1月21日)5小時30分鐘29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135,1415-170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90.2 閱讀審訊謄本 (40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9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1191.1 出席第66天審訊 (2019年1月22日)5小時30分鐘28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1.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24-170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91.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9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2192.2 閱讀審訊謄本 (4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92.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56,1416-153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55193193.2 閱讀審訊謄本 (43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9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5195.2 閱讀審訊謄本 (69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9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6196.1 出席第70天審訊 (2019年1月28日)5小時30分鐘297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觀而言,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19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5-1707,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196.2 閱讀審訊謄本 (19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9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198198.2 閱讀審訊謄本 (18 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19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6199199.1閱讀控方第29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10分鐘7分鐘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9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增補1個證人1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01201.2 閱讀審訊謄本 (35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0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2202.1閱讀控方第30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10分鐘7分鐘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增補1個證人1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03203.2 閱讀審訊謄本 (41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0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7205205.1 出席第74天審訊 (2019年2月1日)5小時30分鐘202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0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5.2 閱讀審訊謄本 (25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0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6206.1閱讀控方第31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10分鐘7分鐘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6.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增補一名證人,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07207.1 出席第75天審訊 (2019年2月4日)5小時30分鐘11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0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26-1325,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7.2 閱讀審訊謄本 (17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0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8208.1 出席第76天審訊 (2019年2月8日)5小時30分鐘26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08.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42,1422-1539,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08.2 閱讀審訊謄本 (4頁)1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08.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09209.1閱讀控方第32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10分鐘7分鐘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09.1 維持評定時間。訟費單及覆核申請提及文件只有1頁紙,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10210.2 閱讀審訊謄本 (46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1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58211211.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1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2212.1 出席第79天審訊 (2019年2月13日)5小時30分鐘31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2.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7,1416-160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12.2 閱讀審訊謄本 (3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1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4214.1草擬反對新增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 (3 頁)1小時45分鐘1. 證據的可接納性對收款方的案情及需要處理的證物有直接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14.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實質只有2頁,主要是刪去20.3至20.7段內容,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15215.1 出席第80天審訊 (2019年2月14日)5小時30分鐘16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5.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415-165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15.2 閱讀審訊謄本 (14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1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6216.1 閱讀控方第34次增補證據通知 (2頁)10分鐘7分鐘1. 此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6.1 維持評定時間。文件只有2頁紙,列出6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59217217.1 出席第81天審訊 (2019年2月15日)5小時30分鐘21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17.1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在訟費評定時澄清為3.5小時,是經澄清後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17.2 閱讀審訊謄本 (6頁)1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1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18218.1 閱讀及考慮控辯雙方承認的事實 (2) (4 頁)50分鐘40分鐘1. 《承認事實》影響收款人爭辯的事實議題。
2. 《承認事實》亦影響收款人提出的法律挑戰及範圍。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8.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頁紙,已考慮了文件的性質及重要性,實質只有3頁12段,判給4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19219.1閱讀控方第35次增補證據通知 (2頁)10分鐘7分鐘1. 此等增補證據通知是在刑事審訊中一個遲的階段才提出。收款人需時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是否與收款人的案情有關。
2. 收款人亦要考慮控方新增的證據會如何影響收款人一直以來準備的抗辯方向及策略。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1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2頁紙,列出6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20220.1閱讀控方第36次增補證據通知 (1頁)10分鐘7分鐘22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頁紙,列出1份文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21221.1 出席第82天審訊 (2019年2月18日)5小時30分鐘30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1.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00-1215,1416-1701,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1.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2222.2 閱讀審訊謄本 (38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0223223.1 出席第84天審訊 (2019年2月20日)5小時30分鐘258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3.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134-1305,1421-1708,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3.2 閱讀審訊謄本 (39頁)4小時30分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3.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5225.1 草擬對控方證據的可接納性提出反對理由的陳詞大綱 (8頁)4小時3小時1. 證據的可接納性對收款方的案情及需要處理的證物有直接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8頁紙,不少篇幅只是引述了作供時的證供,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26226.1 出席第85天審訊 (2019年2月22日)5小時30分鐘205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5-130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6.2 閱讀審訊謄本 (18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28228.1草擬第一被告人反對證據的可接納性理由書 (新增理據) 回應陳詞 (2頁)1小時45分鐘1. 證據的可接納性對收款方的案情及需要處理的證物有直接的影響。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8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2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61229229.1 出席第86天審訊 (2019年2月25日)5小時30分鐘317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2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0-1252,1431-162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29.2 閱讀審訊謄本 (27頁)2小時30分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2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0230.1 出席第87天審訊 (2019年2月26日)5小時30分鐘304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0.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303,1430-16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30.2 閱讀審訊謄本 (22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0.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1231.2 閱讀審訊謄本 (24頁)2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1.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2232.2 閱讀審訊謄本 (40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2.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3233.2 閱讀審訊謄本 (35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3.2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2234234.2 閱讀審訊謄本 (37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4.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5235.2 閱讀審訊謄本 (43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5.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6236.1 出席第93天審訊 (2019年3月6日)5小時30分鐘329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6.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021-1300,1420-171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36.2 閱讀審訊謄本 (35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6.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7237.1 出席第94天審訊 (2019年3月7日)5小時30分鐘23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3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1-1238,1447-1553,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37.2 閱讀審訊謄本 (28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3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38238.1 草擬第一被告人的結案陳詞及閱讀其附件 (50頁)105小時65小時1. 結案陳詞是收款人最後以書面形式詳述案情的機會。
2. 基於本陳詞性質重要,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38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50頁紙,已經考慮了結案陳詞的篇幅及內容,包括引述了庭上證供、及作出評析、製作了圖表解釋交易及資金往來,判給6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39239.1 草擬第一被告人結案陳詞的典據列表及閱讀附件 (132頁)6小時4小時239.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包括三個案例,判給4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63240240.1 閱讀第二被告人書面最後陳詞 (13頁)2小時1小時15分鐘1. 第二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罪行2;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二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3頁,實質內容只有11頁、25段,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1241.1閱讀第三被告人書面最後陳詞 (45頁)4小時3小時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1.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5頁紙,主體陳詞約30頁,判給3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2242.1閱讀第三被告人書面最後陳詞 (84頁)8小時4小時30分鐘1. 第三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控罪;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三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84頁紙,包括1張列表及3個案例,判給4.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3243.1閱讀第六被告人的結案陳詞 (14頁)2小時1小時30分鐘1. 第六被告人與收款方均被控相同的罪行;該等罪行指控他們串謀。
2. 因此,收款方有需要考慮第六被告人等結案陳詞,及它會如何影響收款方的案情,而否需要以口頭陳詞對收款人自行的案情加以解釋或有所調整。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3.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14頁紙,判給1.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5245.1 閱讀控方結案陳詞的典據列表及附件 (41頁)4小時3小時30分鐘1. 此等結案陳詞是控方最後以書面形式詳述案情的機會。
2. 基於本陳詞的性質重要,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5.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41頁紙,包括1張列表及6個案例,判給3.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6246.1 閱讀修正控方結案陳詞 (9頁)1小時45分鐘246.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9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7247.1 出席第95天審訊 (2019年2月4日)5小時30分鐘317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47.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5-1308,1432-1700,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47.2 閱讀審訊謄本 (41頁)3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47.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64248248.1 草擬第一被告人回應控方結案陳詞連附表 (8頁)4小時2小時30分鐘1. 收款人的回應陳詞是收款人最後以書面形式回應控方的指控的機會。
2. 基於本陳詞的性質重要,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48.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8頁紙,判給2.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49249.1 出席第96天審訊 (2019年4月3日)5小時30分鐘201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49.1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1221-1300,1420-1702,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49.2 閱讀審訊謄本 (29頁)2小時30分鐘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49.2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0250.1 閱讀海關有關十個貨櫃的資料表1小時45分鐘1. 本資料表的紀錄眾多,涉及不同數字。收款方需要時間確認它們的準確性。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50.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4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1251.1 閱讀《香港會計師條例》 (5頁)2小時1小時1. 《香港會計師條例》與控方專家證人 (Mr Sutton) 等等資歷有關。
2. 基於Mr Sutton 的證供不獲接納為有關,第一被告人有需要考慮是否需要採取進一步行動。
251 .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5頁紙,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2252.1 閱讀證物處理申請書簽收回條(38頁)1小時30分鐘1. 基於案中大量證物都是由收款人擁有 或 控制的公司檢取,獲判無罪後,收款人
2. 有需要細閱該回條是否已全數包涵他希望可以為他的公司取回的證物。
3. 基於上述因由,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2.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38頁紙,只是簽收回條,判給30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3253.1 閱讀陳夢迪證人供詞及附件 (7頁)1小時45分鐘1. 本誓詞內容關乎收款方的詳盡個人資料及背景。收款方有需要仔細查閱。因此,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53.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7頁紙,判給4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65255255.2 出席第97天審訊 (2019年6月26日)5小時30分鐘160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獨自應對控方的律師團隊。
2. 收款方出庭應訊及當中的工作與一般大律師獲批延續聘用費 (refresher) 無異。
255.2 維持評定時間。評定時間為實際開庭的時間,即0936-1216,是根據客觀標準而定出的合理時間。
255.3 閱讀審訊謄本 (11頁)3小時每頁3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55.3 維持評定時間。被告已經出席了聆訊,在庭上聽取了聆訊過程,額外給予每頁3分鐘再閱讀謄本,已經是十分合理的時間。
256256.1 閱讀裁決理由書 (87頁)6小時5小時1. 整場刑事審訊中涉及大量的事實爭議及針對不同證供的分析。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56.1 維持評定時間。 裁決理由會有87頁紙,主體部份193段,並且是一個無罪的裁決,判給5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7257.1 閱讀訟費命令10分鐘7分鐘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謄本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57.1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只有3頁紙,內容主要為一頁紙,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58閱讀文件證物 (55,607頁)9,268小時4,634小時
(每頁4分鐘)
1. 本案不同的文件證物的複雜性有所不同,收款人就不同文件的閱讀速度不可以一概而論。
2. 因此,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58 維持評定時間。已經考慮文件的性質和內容,文件有55,607頁紙,判給4,634小時(每頁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13259閱讀及考慮證人供詞 (18,876頁)4,719小時2,202小時
(每頁7分鐘)
1. 證人供詞對收款人要作出的抗辯詳情及盤問方向至為重要。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259 維持評定時間。 文件有18,876頁紙,判給2,202小時 (每頁7分鐘) 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27260閱讀List of Non-Documentary Exhibits3小時2小時30分鐘1. 本案不同的文件證物的複雜性有所不同,收款人就不同文件的閱讀速度不可以一概而論。此必然包括考慮證物表本身的內容。
2. 在考慮證物表的同時,應包括證物是否已包涵整件案件所有相關的證據。
3. 因此,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60 維持評定時間。 共有178個項目,根據法庭記錄,訟費評定是雙方同意判給2.5小時,相關時間時間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0261閱讀Additional List of Non-Documentary Exhibits1小時45分鐘261維持評定時間。 共有26個項目,根據法庭記錄,訟費評定是雙方同意判給45分鐘,相關時間時間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42262閱讀ist of Unused Materials (未使用材料) – 65,658頁657小時550小時262 維持評定時間。 共有65,658頁,判給550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5264264.1.1 向律政司發出信件63次25小時35分鐘20小時1. 收款人當時親自行事,閱讀及明白書件內容的速度比律師為慢。
2. 信件均涉及案件程序的進行的問題。在沒有受過法律訓練的情況下,收款人有需要耗用更多時間以理解它們的內容,繼而進行草擬工作 (如有需要的話)。
3. 基於上述因由,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264.1.1 維持評定時間。 共發出63次信件,判給20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6264.5.2 閱讀從第三被告人收到的信件 12 次1小時25分鐘1小時264.5.2 維持評定時間。 共收到12次信件,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6.1閱讀從第四被告人收到的信件 11 次1小時35分鐘1小時15分鐘264.6.1 維持評定時間。 共收到11次信件(15頁),判給1小時15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7.1閱讀從第五被告人收到的信件 11 次1小時20分鐘1小時264.7.1 維持評定時間。 共收到11次信件,判給1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167264.9.1 向香港海關發出信件1次10分鐘7分鐘264.9.1 維持評定時間。 只發出1次信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9.2 閱讀從香港海關收到的信件6次3小時10分鐘2小時264.9.2 維持評定時間。 收到6次信件,信件內容簡單,判給2小時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264.10.1 向懲教署發出信件1次10分鐘7分鐘264.10.1 維持評定時間。 只發出1次信件,判給7分鐘已經是十分寬鬆的時間。

B 部份:代墊付費用

頁數項目編號項目說明申索金額評定金額反對理由覆核決定
1697內地律師法律意見書費用 (人民幣 3,768,000.00元)4,281,818.18100,0001. 每一份法律意見書的內官雖然內容不相差太多,但是它們是研究不同的法律議題。
2. 收款人指以法律意見書的研究結果作起評定起點,而非作出研究的目的,邏輯上是錯誤的。由意見書的內容可見,每份意見書提出的問題及需作內地法律研究的範疇均有所不同。
3. 再者,收款人在索取法律意見時,不可能知道法律意見書的調查結果是甚麼。
4. 即使法庭認為只需一份法律意見書,收款人亦應至少獲評一份意見書訟費,而非少於一份的訟費。收款人指法庭未有事實基礎裁定每一份法律意見書的收費過高。
7 維持評定金額。 原因詳見上文,判給$100,000已經是十分寬鬆。
8內地律師法律意見書費用 (人民幣 300,000.00元)340,909.09120,0001. 收款人指以法律意見書的研究結果作起評定起點,而非作出研究的目的,邏輯上是錯誤的。
2. 再者,證據上沒有基礎證明,法律意見書不值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評定的金額。
8. 維持評定金額。 款項涉及安排專家證人在2018年11月19至21日於審訊中作供的費用,判給$120,000已經是十分寬鬆。
9付 Yinggao Consultants Limited 有關提供人員及辦公室以協助第一被告人處理 TMCC 2504/2015 及DCCC 919/2015 之刑事審訊及相關事宜29,525,7501,840,0001. 收款方獨自面對刑事檢控,需要多人協助進行抗辯。
2. 就訟費評定而言,有充足證據顯示,收款方有需要在案件最初開始的時候便需要聘用除法律意見以外的協助。
3. 收款人的家人 或 涉案公司的員工在整個刑事審訊亦有一同協助收款人。他們在法庭旁聽或協助收款人時,亦獲法官批准。
4. 基於上述因由,及充足的文件證據,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9. 維持評定金額。 判給$1,840,000 ($40,000X46個月)已經是十分寬鬆。 原因詳見上文。
17010付 Mr Adrian Bell SC 出席2015年9月11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219,99501. 《區域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12(3)號規則列明,「訟費評定官有權力評定 … (c) 任何其他區域法院的命令所指示須作訟費評定的訟費。」
2. 基於上述因由,及充足的文件證據,除明顯錯誤外,訟費評定員的專業判斷應予以接納。
10.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1付Ms Tanie Toh 出席2015年9月11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94,995011.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2付 Mr Gary Plowman SC 出席2015年10月2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220,000012.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3付Ms Tanie Toh 出席2015年10月2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50,000013.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7114付 Mr Martin Lee SC 出席2015年11月5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299,996014.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5付Mr Lee Siu Him 出席2015年11月5日高等法院申請保釋聆訊79,996015.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高等法院保釋聆訊的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6付 Mr Martin Lee SC 出席2015年11月16日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299,996016.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7付 Mr Lee Siu Him 出席2015年11月16日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79,996017.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保釋申請。原因詳見上文。
18付 Mr Martin Lee SC 以書面陳詞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申請149,996018.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19付 Mr Martin Lee SC 處理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Rule 7 submissions74,996019.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20付 Mr Lee Siu Him 草據被告人向終審法院提出的上訴申請149,996020.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21付 Mr Lee Siu Him 處理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 Rule 7 submissions149,996021. 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22付何謝韋律師事務所有關 HCMP 2130/2015, FAMC 64/2015 兩案保釋申請律師費用224,500022.維持評定。訟費命令不包括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原因詳見上文。
[2022] HKDC 412-CH-2022-05-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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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9/2015

[2022] HKDC 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19號

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原告人(付款方)
 訴 
 秦錦釗第一被告人(收款方)
 陳潔貞第二被告人
 林雅茵第三被告人
 秦礎成第四被告人
 侯宗慈第五被告人
 傅朝華第六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 (書面處理)
判決日期:2022年5月18日

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

1.  收款方即第一被告人秦先生,於2022年1月3日,就本席於2021年10月21日的判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秦先生並且要求暫緩有關判決的訟費命令至上訴程序終結為止。

2.  本席就此申請作書面處理,如下。

案件背景

3.  案件的背景,已在2021年12月21日的判決書中提及,不必在此重複。

法律原則

4.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 A(2)段,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聆訊,除非法庭信納: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5.  法庭衡量上訴有沒有合理機會得直,恆常的法律原則,是上訴人需提出具體原因,指出判決中有關事實的判定有犯錯誤,或指出法庭在應用法律上有犯錯誤。

6.  綜合來說,秦先生在傳票及書面陳詞中提出的上訴理由,只是重複在審訊時已提出的論點,不同意法庭在事實上或應用法律上的判決。

7.  秦先生重複 “法庭與原告人私下溝通” 的指控,在判決書中第11至44段,本席已作出詳細的分析,包括提出5個支持本席認為指控全無理據的理由。

8.  秦先生在上訴申請中,沒有根據判決中的事實分析提出任何具體爭議,或提出這分析過程有任何錯誤,不合邏輯或不合理的地方,陳詞中提出的所謂理據,也只是重複判決書的內容,說這是法官的錯誤,因此認為是本席維護梁聆案官。

9.  秦先生也重複 “聆案官作出訟費評定時偏頗” 的指控,要求本席處理訟費。

10.  本席在判決書中第45至48段已撤銷這個要求,並已解釋覆核訟費評定的法律程序。秦先生在上訴中,沒有提出裁決書在法律上有犯上任何錯誤,更沒有提出支持他的要求的任何法律基礎。

11.  秦先生也重複 “梁聆案官不按區域法官訟費命令行事” 的指控,本席在判決書中第49至50段已解釋了法官在某一法院案件的司法管轄權。秦先生在上訴中也沒有提出任何法律基礎,顯示本席在這方面的法律上有犯上錯誤。

12.  秦先生也沒有提出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認為上訴應進行聆訊。

命令

13.  綜合以上種種原因,本席認為上訴沒有合理機會得直,也沒有任何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此本席撤銷秦先生上訴許可的申請。

14.  基於以上裁決,本席也撤銷暫緩有關判決訟費命令的申請。

15.  訟費方面,本席命令秦先生須支付原告人(即付款方)在這申請的訟費,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原告人須於本判決的28日內存檔及送達法庭一份簡易訟費清單,秦先生須於之後的28日內存檔及送達法庭一份反對訟費清單,本席會以簡易形式評定本申請的訟費。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付款方): 卓龍笙女士,為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2021] HKDC 1536-CH-2021-12-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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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9/2015

[2021] HKDC 15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5年第919號

-----------------------------

原告人(付款方)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秦錦釗 
第二被告人陳潔貞 
第三被告人林雅茵 
第四被告人秦礎成 
第五被告人侯宗慈 
第六被告人傅朝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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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國安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2021年11月8日
判決書日期: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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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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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有關一宗刑事案件的訟費評定,評定聆訊還未完結,第一被告人(即 “秦先生”)作為收款一方,對訟費評定聆案官的決定提出的上訴申請。

背景

2.  沒有爭議的背景是,這刑事案件經過97天的聆訊,訟費評定的過程涉及一定的複雜性。

3.  現今訟費評定的過程尚未完成,但秦先生已向法庭提出申請,投訴梁少玲聆案官(“梁聆案官”)在訟費評定審訊時實際上存有偏頗,違反法官行為指引,所以向法庭申請要求取消梁聆案官對本案訟費聆訊的資格,及時要求更換訟費評定官。

法律原則

4.  雙方對申請更換法官的法律原則沒有爭議,即是需要申請人提出理據,顯示法官在處理案件時有實質的偏頗,或在某些情況下被推定為存有偏頗,或在表面上存有偏頗。

初步的爭議

5.  在本聆訊開始時,秦先生表示並沒有收到原告人(即付款方)的書面陳詞大綱,原告人代表也即時向法庭表示,書面陳詞大綱只是在聆訊前的星期五準備好及存檔法庭,只可現在親手交給秦先生。

6.  秦先生反對這書面陳詞大綱,指出陳詞大綱中包含一些用英文書寫的案例,他不懂英語,也不能在休庭期間清楚明白這些陳詞及作出回應。

7.  本席認為,原告人提出的案例只是有關申請更換法官的案例,因為雙方對這方面的法律沒有爭議,所以原告人不需要在聆訊中提出這些案例。

8.  另外,原告人也同意收回整份書面陳詞大綱,以口述形式向法庭陳述反對的理據。

9.  本席考慮到秦先生沒有律師代表,接納這個安排,所以本席不會參考原告人的書面陳詞大綱,只會引證原告人代表在庭上口述的陳詞。

秦先生的案情

10.  秦先生提出三個認為梁聆案官偏頗的理據:

法庭與原告人“私下溝通”的指控

11.  在訟費評定審訊之前,秦先生向梁聆案官提出申請豁免提供210,000多份文件呈堂。[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陳詞大綱第3段]

12.  梁聆案官於2021年8月5日作出指示:—

“就收款人擬以光碟替代信件所述文件一事,第一被告人(收款方)宜先詢問原告(付款方)是否同意有關建議,雙方再向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審訊文件冊第368頁及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陳詞大綱第4段]

13.  秦先生於是向原告人詢問有關建議,原告人回覆:—

“原則上不反對第一被告收款人以光碟代替約210,000多頁之文件呈堂” [審訊文件冊第370頁及及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陳詞大綱第5和6段]

14.  秦先生於是向法庭申請以USB記憶碟儲存該210,000多份文件呈堂。

15.  及後原告人提出:—

“由於該約210,000多頁之文件與本訟費聆訊無關,如第一被告人(收款方)欲將該等文件呈堂,請於訟費聆訊開展當日(即2021年9月7日)親自向聆案官申請”[審訊文件冊第373頁及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陳詞大綱第8段]

16.  秦先生因此認為原告人是提出 “相反建議” 違反承諾,致電原告人的代表張慶帆先生(“張先生”)對此作出質疑。

17.  秦先生聲稱,當時張先生表示由於收到法庭的指示,因此改變主意,並提出所謂 “相反建議”。[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陳詞大綱第9段]

18.  秦先生於2021年8月24日給原告人(及副本交予法庭的信函),回覆不接受這所謂的 “相反建議”,並於信函 (iv) 段提出: —

“貴司亦不能以法庭致電給貴司為藉口欺騙本人及推翻「原則上不反對收款人以光碟代替約210,000多頁之文件呈堂」的承諾”。[審訊文件冊第374頁及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陳詞大綱第10段]

19.  秦先生亦於2021年8月25日收到梁聆案官於2021年8月23日的命令:—

“就收款人擬以光碟代替信件所述文件一事將於2021年9月7日的聆訊中處理”(審訊文件冊第375頁)

20.  秦先生認為,法庭傳真的信件是在他與張先生通話後才發出,因此有理由相信梁聆案官或指示其下屬與原告人的張先生私下溝通,指示他違反承諾及作出這所謂的 “相反建議”,因此違反法官行為指引第31段有關法官不應與案中任何一方私下溝通等等的指引。[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陳詞大綱第12段]

21.  秦先生在庭上更加指出,對於他於2021年8月24日信函第 (iv) 段提出的指控,原告人或張先生或梁聆案官都沒有即時提出解釋或反駁,所以就證明了他們是有私下溝通了。

22.  本席認為秦先生的指控全無理據。

23.  第一,梁聆案官於2021年8月5日的指示清楚顯示,秦先生是應該先詢問原告一方是否同意秦先生以光碟代替實質文件的建議,之後命令雙方再向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

24.  顯然易見,梁聆案官只是希望雙方同意,不需要以實質數十萬頁的文件交入法庭,只需要用光碟代替交入法庭。

25.  梁聆案官並沒有命令雙方同意要求法庭接納這數十萬頁的文件作為審訊的文件。梁聆案官命令雙方再向法庭尋求進一步指示,就正正是要求雙方之後再向法庭申請是否接納這些文件。

26.  這是梁聆案官合情合理的做法,也是一般處理一方要求法庭接納審訊文件的做法。

27.  第二,根據原告人的案情,原告人對秦先生的回覆,也只是針對梁聆案官於2021年8月5日的指示,同意陳先生以光碟代替數十萬實質文件交上法庭。原告根本沒有同意法庭需要接納這些文件作為審訊的文件。本席認為這是合理的解釋。

28.  第三,再者,本席詢問秦先生:他是否認為只要雙方同意,就可迫使法庭一定要接納一些文件作審訊用途。

29.  秦先生也承認在這情況下,法庭是不一定要接納文件。

30.  因此,秦先生沒有爭議法庭是有絕對酌情權決定是否接納任何文件作為審訊所用的文件,當然,這也是法庭一般處理案件的權力。

31.  所以,就算秦先生認為原告人的所謂承諾是 “同意法庭必須接納這些文件”(實際上,如以上所指,原告人沒有作出這樣的承諾),法庭也有自身的酌情權去決定接納或不接納。

32.  以邏輯推算,法庭既然有自身酌情權去決定接納或不接納任何文件,為何還要浪費時間,勞師動眾,甚至觸犯法官行為指引,運用陰謀,私下與原告人溝通,指示他提出所謂的 “相反建議”,之後才在聆訊中裁定不接納文件呢?若然梁聆案官決定不接納這些文件,只需在庭上簡單直接地行駛這酌情權,便可以了,根本不需要和任何一方 “私下溝通”。

33.  對以上問題,秦先生在庭上也不能提出任何合理的解釋。

34.  第四,就秦先生聲稱張先生和他的對話,本席詢問秦先生是否有電話錄音或電話對話的記錄,秦先生回應他是有電話記錄,但承認沒有放入文件冊內呈堂。

35.  本席對這聲稱有極大懷疑,若然秦先生真的是有如此關鍵性的證據,能夠顯示這所謂的 “私下溝通”,理應第一時間通知法庭及呈上證據。所以本席認為秦先生並不是一個誠實可信的人。

36.  再者,就算張先生在8月24日電話對話中有提及法庭的指示,也有可能只是講及梁聆案官8月5日的指示,或是8月23日的指示,秦先生聽到之後可能有誤解,或可能故意藉詞大做文章。法庭的指示,並不受限於只能用傳真或信件方式通知各方,常見的例子,就是訴訟一方可以隨時致電法庭,詢問法官是否已作出某些指示。

37.  再說下去,就算張先生在電話中真的有承認有所謂的 “私下溝通”,最多也只是傳聞證供。換句話說,就算秦先生真的聽見有一個人有這說法,也只可證明有人這樣說,但並不構成任何可靠的證據去證明法庭真的有這樣做,更加談不上去證明法庭有什麼偏頗,甚至去證明法官行為違反指引。

38.  當然,原告人的案情是絕對否認原告人及張先生有和法庭有任何 “私下溝通”,張先生在電話中也沒有承認這件事,當然也絕對沒有接受法庭有任何私下的指示。

39.  第五,秦先生在庭上指出,因為原告人,張先生及梁聆案官沒有即時澄清或否認8月24號信件第 (iv) 段的指控,就等於他們默認。

40.  本席認為信件第 (iv) 段所提出 “不能以法庭致電給貴公司為藉口欺騙本人及推翻承諾” 等等,根本沒有具體提出任何指控,也欠缺有關細節資料,例如:何時何地,法庭致電原告人說了什麼,是否有指示原告人,指示做什麼,藉口是什麼,欺騙了什麼,根本連最重要的 “私下溝通” 指控也隻字不提。

41.  最基本的公義原則,(尤其是作出如此嚴重(有關法官行為)的指控),就一定要具體提出指控內容及所有有關的細節資料,對方才可以因應作出抗辯。沒有這些指控和資料,張先生和法庭根本難以清楚明白秦先生是投訴什麼,他們何以作出任何澄清或否認?秦先生也何以需要梁聆案官在處理訟費評定聆訊期間處理這虛無飄渺的投訴?

42.  當然,梁聆案官在庭上是拒絕了秦先生的申請,並不接納這數十萬份文件為對訟費評定有關的文件,亦有作出以案件管理為理由等解釋。秦先生沒有提供任何理據或證據顯示這個裁決有任何不合理的地方,更加談不上什麼偏頗。

43.  綜合以上各點,本席認為,由始至終都是秦先生對梁聆案官的指示或命令有錯誤的解讀,自己想像出這些陰謀論,之後作出這些指控也含糊不清,對方摸不着頭腦,秦先生就推說:沒有即時澄清,就是證明這陰謀論的存在。其實這都是秦先生一廂情願,自說自話,根本一些理據都沒有。

44.  因此,本席認為,秦先生在這方面的指控不成立,沒有理據證明法庭和原告人(付款方)有任何 “私下溝通”,而梁聆案官處理這件事的方法也絕對正確及合乎一般法庭處理呈堂文件申請的程序,沒有任何證據顯示梁聆案官有任何實際偏頗,推定偏頗或表面偏頗。

梁聆案官在某些訟費評定的判決有偏頗

45.  秦先生對梁聆案官在訟費評定期間作出的裁決有很多爭議,例如認為評定收款人每小時收費過低,和評定專家證人收費過低等等。

46.  本席已在庭上表示,訟費評定審訊仍然在進行中,若然秦先生對最終訟費評定有任何爭議,是需要在訟費評定程序完成後,根據第62號命令向訟費評定官申請提出覆核,若然再有爭議,也須根據既定的程序,才可向法官提出覆核。

47.  因此,在現今階段,秦先生不能也不可以向本席提出覆核梁聆案官的裁決,本席不能也不可以在這階段覆核梁聆案官的裁決是合理還是不合理,所以更加不能就梁聆案官裁決不合理的指控,裁定梁聆案官有任何偏頗。

48.  因此本席不接受秦先生在這方面的理據。

梁聆案官不按照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譚法官”)的訟費命令行事

49.  秦先生聲稱譚法官的訟費命令中(審訊文件冊第2頁)指出:“本訟費令不適用於其他已獲法庭頒下訟費命令的法律程序”,是包括其他法院的法律程序的訟費,例如裁判法院,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的訟費。

50.  因此,秦先生認為,梁聆案官指譚法官不能對上級法庭的法律程序頒下訟費命令的裁決不當,因此也顯示梁聆案官的裁決有偏頗。

51.  本席認為,譚法官只是在案件DCCC 919/2015中作出命令(審訊文件冊第1頁右上角清楚顯示案件編號),秦先生沒有提出任何法律規條或案例,支持他認為區域法院法官就區域法院一件案件的命令,可以在其他法院及其他案件享有司法管轄權。所以本席不接納秦先生的理據。

總結

52.  綜合以上的種種分析,本席裁定梁聆案官在訟費評定期間沒有任何實際上存在的偏頗,沒有違反法官行為指引,並不存在有任何理據取消梁聆案官對訟費評定聆訊的資格或更換訟費評定官。

53.  本席命令撤銷第一被告人(收款方)的申請,並命令第一被告人(收款方)需支付原告人(付款方)在這申請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

54.  若雙方不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原告人(付款方)須於本裁決的28日內存檔及送達法庭一份簡易訟費清單,第一被告人(收款方)須於之後的28日內存檔及送達法庭一份反對訟費清單,本席將會以簡易形式評定本申請的訟費。

( 梁國安 )
區域法院法官

原告人(付款方):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卓龍笙女士代表

第一被告人(收款方):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2018] HKDC 920-CH-2018-07-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秦錦釗及另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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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517-CH-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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