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 CHIAO LIANG 對 CHAN TING NAM
HTML content
DCEC 2685/2015
[2018] HKDC 10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15年第2685號
---------------------------------
| 申請人 | HO CHIAO LIANG | |
| 及 | ||
| 答辯人 | CHAN TING NAM | |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余啟肇法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18年8月1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8月31日 |
----------------------
判案書
----------------------
1. 何先生於2015年12月8日展開本訴訟,向其前僱主陳先生追討僱員賠償。陳先生一直沒有回應,甚至違反了羅雪梅法官於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除非命令,並沒有在特定時限內存檔他的回答書。因此,廖文健法官於2017年4月28日經何先生的申請,判定何先生非正審勝訴,陳先生須支付何先生損害賠償。陳先生也缺席當天的聆訊。
2. 這是賠償評估的聆訊。羅雪梅法官於2018年1月5日作出一個除非命令,指令除非陳先生於特定時限內存檔他的證人陳述書,否則在補償評估聆訊中他將被禁止舉證。陳先生並沒有遵從這除非命令的要求,故此陳先生在這聆訊中不能舉證。
3. 順帶一提,陳先生於2018年8月9日向本席作出書面申請傳召出庭令狀,本席立即以書信駁回他的申請。
4. 羅雪梅法官已經在2018年5月11日作出命令,批准何先生的醫學專家報告被接納為證據而無須傳召醫學專家出庭作證。在這補償評估聆訊中,只有何先生一個證人。
5. 另一方面,何先生也對僱員補償(普通評估)委員會(下稱「委員會」)就於2016年5月4日簽發出的表格7提出上訴。
何先生的證供和案情
6. 何先生存檔了一份證人陳述書。 在審訊期間他採納了內裏的內容作為他的證供。他的證供有以下幾個重點:—
(1) 何先生於1956年出生,曾接受小學教育。
(2) 何先生在大概1992年至1993年開始為陳先生工作,擔任油漆工人。
(3) 何先生於2014年5月18日收到陳先生的電話通知,被委派到彌敦道512號8樓後座(下稱「工地」)工作,而就有關工程的工資為日薪HK$1,000 。
(4) 何先生在2014年5月21日在工地開工,直至2014年5月23日,發生意外。當天,何先生使用陳先生提供的A字梯在工地的高處批灰,準備油漆工作。在工作期間,A字梯突然摺起,何先生即時失去平衡,由A字梯上墮地受傷,右腳腳跟骨折了。
7. 何先生的醫療過程如下:
日期 留醫日數 治療地點 治療詳情 2014年5月23日至2014年6月10日 19天 伊利沙伯醫院 2014年6月10日後 伊利沙伯醫院 持續覆診 2015年5月7日至2015年5月14日 8天 伊利沙伯醫院 關節(內窺)鏡檢查、骨刺移除手術 威爾斯親王醫院、伊利沙伯醫院的物理治療科 約13次治療 伊利沙伯醫院的職業治療科 約11次治療
8. 另外,何先生由該意外發生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獲得一共272日的病假。在審訊期間,何先生澄清他花費了的醫療費用總數是HK$4,937 。 最後, 何先生指出陳先生曾經支付給他HK$16,000, 當中的HK$3,000作為何先生2014年5月21日至23日的工資。可是,何先生已經獲得5月23日的病假。所以,何先生願意當作該筆款項中的HK$14,000 為陳先生給他的部份補償金額,並在今次的評定補償金額中扣除。
9. 在審訊中,陳先生有機會盤問何先生。可是,他只針對何先生的僱員身份作出質疑。他聲稱何先生只是一個大判,並不是他的員工。
10. 本席並不接受陳先生對何先生僱員身份的質疑。首先,陳先生並沒有存檔回答書,第一時間質疑何先生的僱員身份。再者,陳先生並沒有存檔任何相反證供,以支持他現時說何先生只是大判的指稱。所以他的質疑是完全沒有證供基礎。再者,何先生已獲得非正審勝訴,意思就是他的僱員補償申請已獲得批准。
11. 故此,在沒有有效的挑戰下,本席全盤接納何先生事實方面的證供。
12. 至於醫學證供方面,根據委員會發出的表格7,何先生在2016年4月20日接受評估,而委員會評定何先生由於受傷而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1%。
13. 何先生延聘了羅醫生為他撰寫了一份醫學專家報告。羅醫生在2017年10月24日接見了何先生。羅醫生認為何先生現時右足踝的狀況全是因為該意外而導致的。他認為委員會沒有考慮到何先生的距骨下關節僵硬,而且現時該情況漸趨嚴重。有見及此,羅醫生認為何先生蒙受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應該為4%。
14. 羅醫生的醫學證供並沒有任何相反證供挑戰。本席亦認同羅醫生的觀察。本席接受羅醫生的專家證供,接納何先生就第18條提出的上訴,裁定他的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應該為4%。
補償金額
15. 基於上述裁定事實,以下是本席就何先生根據僱傭補償條例提出的申索作出的評定。
條例第9條
16. 本席接納何先生月入為HK$26,000 (HK$1,000 x 26),並尚有4年的工作能力,即48 個月。所以他應可獲得:
HK$26,000 x 48 x 4% = HK$49,920
條例第10條
17. 何先生獲得病假272天。他應該可以獲得:
HK$1,000 x 272 x 4/5 = HK$217,600
條例第10A條
18. 本席批准何先生全數醫療費用, 總數為HK$4,937.
總結
19. 以下是本席就何先生的申請評定的補償金額:
根據第9條 HK$49,920 根據第10條 HK$217,600 根據第10A條 HK$4,937 扣除陳先生已經支付何先生的補償金額 HK$14,000 合共: HK$258,457
20. 何先生可以獲得上述總金額的利息,由該意外發生之日起計,直至本判案書日期為止。利率是判定利率的一半,其後以判定利率計算,直至本金全數清還為止。
21. 訟費方面,本席看不到任何原因可以偏離慣常原則,陳先生作為敗訴一方必須支付何先生所有就本案招致的訟費,包括之前任何保留的訟費。何先生並獲批准大律師證書。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 ( 余啟肇 ) | |
| 區域法院法官 |
申請人: 由何氏律師事務所轉聘沈智輝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