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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ruptcy Proceedings2015

有關債務人潘紹和的事宜

98671-CH-2015-05-18

有關債務人潘紹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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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B 1933/20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破產案件編號2015年19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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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潘紹和的事宜
由呈請人榮門有限公司的單方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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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江耀
聆訊日期:2015年5月18日
裁決書日期:2015年5月18日

裁決書

 

1.  因債務人欠債權人中期付款,計至2015年1月14日為止,共 $270,102.50,所以債權人申請宣布債務人破產。

2.  債務人須支付上述費用,源於高等法院第2014年1176號案,現債務人反對債權人呈請的理由,與他在上述案件的答辯裡,如出一轍。

3.  債務人要支付中期付款的責任,是由聆案官在2014年12月2日於第2014年1176號案裁定,他不服上訴,但上訴已於2015年4月15日由本院暫委法官朱珮瑩(當時官階)撤銷,所以債務人是需要支付上述款項予債權人。

4.  因債務人今天所提出的理由,在上述案件已有提出,但不被法庭接受,所以本席也不接受這理由,現宣布債務人破產,兼頒下一般的破產訟費令。

 (陳江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孖士打律師行委派梁可兒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產管理署:由該署律師田淑兒高級律師代表。